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文件
鹤建商字 [2020]034号
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清单和
管理措施》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清单和管理措施》的通知>(粤建办〔2020〕13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文件内容和根据我市建筑行业管理工作的实际,为使各企业更好地理解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参照执行。
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清单和管理措施》(以下简称《管理措施》)最大的不同在于将原来建设领域管理的相关经营企业的资质、资格审批、核准申报等繁杂工作,转变为经营企业申请相关经营资质、资格着重要求精简化和在亙联网上(即“三库一平台”)统一进行申报,大大减少了经营企业对资质资格申报大量繁杂工作,实现了经营企业资质资格申报少走路,最大限度宿减了审批时间。
二、《管理措施》在全省并分别在广洲、深圳、珠海三市进行试点,试点最大的亮点是将原来由省住建厅履行对建设领域经营企业相关的资质资格的审批、核准权限,下放给试点的三个市履行,真正实现省厅提出的经营企业资质资格申报审批、核准的精简放权。这种做法相信省住建厅在试点的基础上取得经验后将在全省各在地级市推行。
三、这次省住建厅推行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清单涵盖了工程造价咨询、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人防工程设计和监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燃气经营和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生活垃圾经营清扫等十六项资质、资格的审批或核准。
四、《管理措施》最大的特点是将全省建设领域经营企业的资质、资格的审批或核准,区分为省自由贸易区内和自由贸易区外范围。首先,在全省自由贸易区对建设领域经营企业的资质、资格审批或核准全部实行承诺制,即:只要经营企业在申报资质、资格时,承诺其技术人员、业绩等条件能够满足国家或省建设领域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规定的,审批或核准机关先对经营企业进行备案后允许其从事相关领域的业务经营活动。审批或核准机关通过事后监督检查,依照相关规定和申报企业承诺书的承诺,对该经营企业相关业务进行全面经营评估,对能满足国家或省建设领域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规定的,批准其继续从事相关业务的经营活动;对于已不能满足国家或省建设领域相关资质质格标准规定的,将停止其继续从事相关业务的经营活动,并责令其退出相关领域。实现了以往全省建设领域经营企业的资质、资格申报从事前先进行审批或核准才能经营,转变为事后实行监督检查,有效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行政事务审批精简的规定。
其次,对自由贸易区范围外的建设领域经营企业的资质资格审批或核准,除主要经营业务还是继续由省住建厅或者委托地级市住建局实行审批或核准外,其它例如房地产开发、燃气经营和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生活垃圾经营清扫四项资质资格的审批或核准,下放到县或县级市住建局或城管部门实行,大大促进了当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燃气经营和供应、生活垃圾清扫经营企业的发展。
五、对自由贸易区范围外建设领域经营企业的资质、资格申报,全部要求实行精简审批或核减审批环节和流程并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经营企业的资质、资格申报,由审批或核准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资格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其中有部份主要申报材料由原来需要提交纸质材料的改为实行申报企业承诺制,审批或核准机关在审查材料时,由其通过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在互联网上设立各项行政管理事务信息数据库平台,自行查找、核对申报企业承诺书承诺事项和审批或核准机关要求申报企业需要提交的相关信息资料,促进了审批或核准机关对审批或核准事项的公开和透明,也使申报企业减少申报的工作量。
六、各会员企业今后有需要从事或增加建设领域相关经营业务的资质、资格申报、企业增项资质或资质晋升申报等,应当认真贯彻执行《管理措施》的相关规定。
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清单和管理措施》的通知>。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
2020年8月11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清单和
管理措施》的通知
粤建办〔2020〕13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园林、环卫、水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要求,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作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订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清单和管理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反映。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清单和管理措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5日
(联系人:城市建设处 张逸伦,020-83133596;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沈思远,020-83133524;行政许可管理处吴贵楷,020-83133613)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一)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1.改革方式
直接取消审批。
2.主管部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实施区域
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4.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监管措施
(1)通过省政务大数据平台及时获取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并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不良行为信息录入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并予以公开。
(3)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开展信用量化评分,建立信用档案,通过省级建筑市场诚信监管系统向社会公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状况。
(4)各自贸试验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二)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1.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2.主管部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实施区域
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4.改革内容
加快健全与有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企业在申报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核查比对。对于能与工商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部门实现共享的数据信息,企业在申请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工商登记、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表所填报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时运用信息共享手段核查企业申报的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缴纳情况。
5.监管措施
(1)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结果予以公开。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3)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促进会员单位带头守法经营,推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4)推广应用职业保险制度,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效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一)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1.改革方式
实行审批告知承诺改革,以下资质纳入改革试点:
(1)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部分三级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以上资质许可事项包括新申请、增项。
广州、深圳、珠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自贸片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委省政府有关“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全覆盖工作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纳入改革范围的资质事项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鼓励各地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
2.主管部门
广州、深圳、珠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自贸片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实施区域
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4.改革内容
登记地址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申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5.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8)《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市〔2018〕53号);
(9)《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的通知》(粤建许函〔2015〕1710号);
(10)《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
(1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
(1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170号)。
6.许可条件
申报的企业自行比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5)上述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7.材料要求
(1)审批阶段
①填写并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
②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的本告知承诺书的扫描件。
(2)核查阶段
企业按照资质标准所要求的资产、人员、业绩等资质条件提交材料,配合核查。
8.程序环节
受理—审查—审批及发证—核查—公告。
9.监管措施
(1)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告知承诺制审批发证后的核查工作,重点核查企业承诺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建筑业企业业绩要进行实地核查,对企业申报业绩的真实性、基建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个人业绩资料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人员业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关指标和个人在业绩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核查期间企业资产或人员发生变化已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对于无法整改的,直接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经核查发现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将其违法行为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
(2)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对群众举报问题较多、存在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建设工程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行政处罚情况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开。
(3)加强信用监管,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将依法查处的企业虚假承诺、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向有关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用记录,加强与其他执法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10.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资质证书后6个月内完成核查。
11.法律责任
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核查期间企业资产或人员发生变化已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对于无法整改的,直接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经核查发现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将其违法行为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证书,因被依法撤销或撤回行政许可决定而引发的经济纠纷,由申请企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2.承诺书/告知书文本等内容
参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170号)附件。
(二)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1.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2.主管部门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实施区域
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4.改革内容
完善与有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加快健全与有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企业在申报建筑业企业(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核查比对。对于能与工商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部门实现共享的数据信息,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工商登记、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表所填报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时运用信息共享手段核查企业申报的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缴纳情况。
5.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对群众举报问题突出的地区企业业绩开展专项核查。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者撤销其资质。
(3)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二级、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一级、部分二级、部分三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
(一)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1.改革方式
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确定以下资质进行改革试点:
(1)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3)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4)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以上资质许可事项包括新申请、增项、升级。
2.主管部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州、深圳、珠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受委托(承接下放)后的审批权限,负责所辖自贸片区内建设工程企业有关资质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工作。
3.实施区域
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4.改革内容
工商登记地址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申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5.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8)《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市〔2018〕53号);
(9)《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的通知》(粤建许函〔2015〕1710号);
(10)《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
(1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
(1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170号)。
6.许可条件
申报的企业自行比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5)上述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7.材料要求
(1)审批阶段
①填写并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
②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的告知承诺书的扫描件。
(2)核查阶段
企业按照资质标准所要求的资产、人员、业绩等资质条件提交材料,配合核查。
8.程序环节
受理—审查—审批及发证—核查—公告。
9.监管措施
(1)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告知承诺制审批发证后的核查工作,重点核查企业承诺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建筑业企业业绩要进行实地核查,对企业申报业绩的真实性、基建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个人业绩资料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人员业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关指标和个人在业绩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核查期间企业资产或人员发生变化已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对于无法整改的,直接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经核查发现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将其违法行为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
(2)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对群众举报问题较多、存在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建设工程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行政处罚情况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开。
(3)加强信用监管,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将依法查处的企业虚假承诺、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向有关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用记录,加强与其他执法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10.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资质证书后6个月内完成核查。
11.法律责任
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核查期间企业资产或人员发生变化已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对于无法整改的,直接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经核查发现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将其违法行为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证书,因被依法撤销或撤回行政许可决定而引发的经济纠纷,由申请企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2.承诺书/告知书文本等内容
参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170号)附件。
(二)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1.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2.主管部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受委托的审批权限实施。
3.实施区域
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4.改革内容
健全与有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企业在申报建筑业企业(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核查比对。对于能与工商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部门实现共享的数据信息,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工商登记、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表所填报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时运用信息共享手段核查企业申报的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缴纳情况。
5.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对群众举报问题突出的地区企业业绩开展专项核查。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者撤销其资质。
(3)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四、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劳务)
(一)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1.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2.主管部门
(1)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乙级、丙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乙级:委托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各自贸试验区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实施区域
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4.改革内容
登记地址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申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5.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8)《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9)《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10)《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122号);
(1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
(1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1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14)《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1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16)《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
(18)《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
6.许可条件
工程勘察资质获得批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3)《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4)《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7.材料要求
(1)审批阶段
填写并生成《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的本告知承诺书的扫描件。
(2)核查阶段
企业按照资质标准所要求的资产、人员、业绩等资质条件提交材料,配合核查。
8.程序环节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核查—公告。
9.监管措施
(1)认真做好告知承诺制审批发证后的核查工作,重点核查企业承诺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建筑业企业业绩要进行实地核查,对企业申报业绩的真实性、基建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个人业绩资料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人员业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关指标和个人在业绩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核查期间企业资产或人员发生变化已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对于无法整改的,直接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经核查发现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将其违法行为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
(2)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对群众举报问题较多、存在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建设工程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行政处罚情况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开。
(3)加强信用监管,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将依法查处的企业虚假承诺、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向有关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用记录,加强与其他执法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10.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颁发资质证书后6个月内完成核查。
11.法律责任
(1)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核查期间企业资产或人员发生变化已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对于无法整改的,直接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
(2)经核查发现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将其违法行为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
(3)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证书,因被依法撤销或撤回行政许可决定而引发的经济纠纷,由申请企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2.承诺书/告知书文本等内容
参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中国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170号)附件。
(二)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1.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2.主管部门和处室
(1)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乙级、丙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乙级:委托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劳务资质: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实施区域
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4.改革内容
健全与有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企业在申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核查比对。对于能与工商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部门实现共享的数据信息,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工商登记、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表所填报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时运用信息共享手段核查企业申报的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缴纳情况。
5.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对群众举报问题突出的地区企业业绩开展专项核查。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者撤销其资质。
(3)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五、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
(一)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1.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选定以下资质进行改革试点: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丙级资质。
2.主管部门
(1)乙级资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受委托权限实施。
(2)丙级资质:各自贸片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实施区域
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4.改革内容
登记地址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申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5.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9)《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
(10)《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122号);
(1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1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13)《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
(1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15)《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
(1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
6.许可条件
工程设计资质获得批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3)《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7.材料要求
(1)审批阶段所需材料
填写并生成《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的本告知承诺书的扫描件。
(2)核查阶段
企业按照资质标准所要求的资产、人员、业绩等资质条件提交材料,配合核查。
8.程序环节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核查—公告。
9.监管措施
(1)认真做好告知承诺制审批发证后的核查工作,重点核查企业承诺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个人业绩资料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人员业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关指标和个人在业绩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核查期间企业资产或人员发生变化已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对于无法整改的,直接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经核查发现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将其违法行为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
(2)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对群众举报问题较多、存在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建设工程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行政处罚情况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开。
(3)加强信用监管,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将依法查处的企业虚假承诺、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向有关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用记录,加强与其他执法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10.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颁发资质证书后6个月内完成核查。
11.法律责任
(1)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核查期间企业资产或人员发生变化已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对于无法整改的,直接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
(2)经核查发现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将其违法行为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
(3)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证书,因被依法撤销或撤回行政许可决定而引发的经济纠纷,由申请企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2.承诺书/告知书文本等内容
参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中国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170号)附件。
(二)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1.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2.主管部门
(1)建设工程设计资质[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除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建设工程设计资质[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除外)]: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受委托权限实施;
(3)建设工程设计资质(丙级及以下):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实施区域
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4.改革内容
健全与有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企业在申报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核查比对。对于能与工商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部门实现共享的数据信息,企业在申请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工商登记、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表所填报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时运用信息共享手段核查企业申报的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缴纳情况。
5.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对群众举报问题突出的地区企业业绩开展专项核查。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者撤销其资质。
(3)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丙级资质、事务所)
(一)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1.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2.主管部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丙级、事务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实施区域
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4.改革内容
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
5.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修订)第十三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条;
(3)《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第25项;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4号)第八点。
6.许可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获得批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7.材料要求
(1)审批阶段所需材料
填写并生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的本告知承诺书的扫描件。
(2)核查阶段
企业按照资质标准所要求的资产、人员等资质条件提交材料,配合核查。
8.程序环节
申请—受理—审批及发证—公示—核查—公告。
9.监管措施
(1)认真做好告知承诺制审批发证后的核查工作,重点核查企业承诺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建筑业企业业绩要进行实地核查,对企业申报业绩的真实性、基建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个人业绩资料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人员业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关指标和个人在业绩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核查期间企业资产或人员发生变化已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对于无法整改的,直接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经核查发现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将其违法行为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
(2)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对群众举报问题较多、存在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建设工程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行政处罚情况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开。
(3)加强信用监管,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将依法查处的企业虚假承诺、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向有关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用记录,加强与其他执法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10.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受理后直接作出决定;颁发资质证书后6个月内完成核查。
11.法律责任
(1)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核查期间企业资产或人员发生变化已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对于无法整改的,直接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
(2)经核查发现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将其违法行为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
(3)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证书,因被依法撤销或撤回行政许可决定而引发的经济纠纷,由申请企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2.承诺书/告知书文本等内容
参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170号)附件。
(二)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1.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2.主管部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丙级、事务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实施区域
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4.改革内容
健全与有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企业在申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核查比对。对于能与工商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部门实现共享的数据信息,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工商登记、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表所填报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时运用信息共享手段核查企业申报的工商注册信息、人员社保缴纳情况。
5.监管措施
(1)开展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结果予以公开。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3)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促进会员单位带头守法经营,推动工程监理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1.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2.主管部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实施区域
自贸试验区范围内。
4.改革内容
公布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已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设施、设备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5.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六条;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订)第四条。
6.许可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材料要求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见建质〔2004〕148号文附件二)一式三份,并附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本企业安全生产各级负责人、各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技术交底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目录及文件,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配置;
(5)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
(6)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7)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8)本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文件;
(9)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10)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1)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13)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还应提供本企业全部在建工地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检查评分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检查评分由企业自评,工程所在地安监机构评价,得分应达到合格等级。
8.程序环节
申请人作出符合申请条件承诺,并根据审批机关要求提交部分必要材料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9.监管措施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10.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行政审批机关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申请条件承诺,并根据审批机关要求提交部分必要材料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承诺书/告知书文本等内容。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年]第 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六条;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订)第四条。
二、法定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见建质〔2004〕148号文附件二)一式三份,并附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本企业安全生产各级负责人、各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技术交底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目录及文件,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配置。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
(六)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七)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八)本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文件;
(九)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一)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十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还应提供本企业全部在建工地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检查评分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检查评分由企业自评,工程所在地安监机构评价,得分应达到合格等级;
(十四)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申请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承诺,并根据审批机关要求提交部分必要材料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一)承诺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承诺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社会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四)承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五)承诺自己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六)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七)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八)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抄写:我已知晓告知承诺书的所有内容,承诺是我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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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1.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2.主管部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实施区域
自贸试验区范围外。
4.改革内容
(1)加快推进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与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对接,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3)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下放到3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深圳实施委托核发。
5.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六条;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订)第四条。
6.许可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材料要求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见建质〔2004〕148号文附件二)一式三份,并附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本企业安全生产各级负责人、各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技术交底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目录及文件,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配置;
(5)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
(6)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7)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8)本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文件;
(9)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10)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1)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13)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还应提供本企业全部在建工地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检查评分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检查评分由企业自评,工程所在地安监机构评价,得分应达到合格等级。
8.程序环节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9.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10.监管措施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八、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一)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二)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
(三)实施区域。
全省范围内。
(四)改革内容。
在全省范围内落实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优化准入服务,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推广网上办理,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核材料,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推进信息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六)许可条件。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告知承诺审批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办事指南的相关条件。
(七)材料要求。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审批事项的,各地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以下全部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申请表(原件);
(2)垃圾运输或处置去向和处置方式的证明材料(原件);
(3)与转运或处置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4)固定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相关证明材料(指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相关设备(车辆等)的有关证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车辆运输证等);
(6)专业人员配置情况说明书及相关材料。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服务: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申请表(原件);
(2)垃圾运输或处置去向和处置方式的证明材料(原件);
(3)固定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相关证明材料(指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收集设备照片(原件);
(5)专业人员配置情况说明书及相关材料。
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申请表(原件);
(2)垃圾运输或处置去向和处置方式的证明材料(原件);
(3)与转运或处置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4)固定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相关证明材料(指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相关设备(车辆等)的有关证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车辆运输证等)、作业车辆照片(原件);
(6)专业人员配置情况说明书及相关材料。
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申请表(原件);
(2)垃圾运输或处置去向和处置方式的证明材料(原件);
(3)固定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配备检测仪器、环境监测设施等相关证明材料(指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6)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7)专业人员配置情况说明书及相关材料。
申请人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的,各地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约定期限不计入审批时间。
(八)程序环节。
申请人提出申领许可证的申请,主管部门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主管部门在作出核发决定后,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信息进行证书原件和现场实地核查。
(九)监管措施。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从审批监管转变为承诺准入、合规监管,通过批后定期核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管理、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督促环卫企业守法守规守信经营。
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各地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按照相关审批规定的要求组织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各地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各地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十)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十一)法律责任。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记入诚信档案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承诺书/告知书文本等内容。
申请人的承诺(一式两份)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九、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
(一)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二)主管部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三)实施区域。
全省范围内。
(四)改革内容。
人防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统一样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依据、审批条件、所需材料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核对是否满足资质条件。申请人承诺符合要求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当场准予行政许可,将企业名称、资质等级等信息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上进行公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企业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上予以公开。
(五)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15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年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第499项;
3.《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4.《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5.《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附件第19项。
(六)许可条件。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资历和信誉
(1)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
(2)无设计质量事故;
(3)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3.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结构、公用设备暖通空调、防化、给水排水、电气专业均不少于1人。
(2)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1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4.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
(2)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七)材料要求。
1.审批阶段所需材料
(1)填写并生成《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申请表》;
(2)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的告知承诺书的扫描件;
2.核查阶段(企业可自愿上传提交以下材料)
(1)《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4)技术负责人学历、执业资格证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十年设计履历证明、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业绩证明材料;
(5)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业绩证明材料;
(6)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表》(须本人签字确认)及业绩证明文件;
(7)内部管理文件,包括组织管理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和档案体系等材料。
(八)程序环节。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核查—公告。
(九)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2.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对人防设计企业的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实施“互联网+监管”,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发风险开展专项检查。
4.加强信用监管,完善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制度。
(十)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并公示5个工作日,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核查。
(十一)法律责任。
1.经核查,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条件,但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申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核查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资质证书。
2.经核查,申报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资质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人防资质,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到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
(十二)承诺书/告知书文本等内容。
参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人防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和人防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附件1。
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认定
(一)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二)主管部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三)实施区域。
全省范围内。
(四)改革内容。
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
(五)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15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年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第499项;
3.《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4.《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
5.《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附件第19项;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0号)。
(六)许可条件。
1.非外资企业;
2.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资质;
3.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4.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5.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七)材料要求。
1.审批阶段所需材料
(1)填写并生成《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申请表》;
(2)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的告知承诺书的扫描件。
2.核查阶段(申报企业可自愿上传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3)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社保证明扫描件;
(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扫描件。
(八)程序环节。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核查—公告。
(九)监管措施。
1.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结果予以公
开。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3.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促进会员单位带头守法经营,推动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十)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并公示5个工作日,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核查。
(十一)法律责任。
1.经核查,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条件,但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申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核查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资质证书。
2.经核查,申报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资质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人防资质,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到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
(十二)承诺书/告知书文本等内容。
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人防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和人防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附件2。
十一、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认定
(一)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二)主管部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三)实施区域。
全省范围内。
(四)改革内容。
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
(五)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15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年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第499项;
3.《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十一);
4.《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
5.《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附件第19项;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0号)。
(六)许可条件。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3.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七)材料要求。
1.审批阶段所需材料
(1)填写并生成《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资质申请表》;
(2)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的本告知承诺书的扫描件。
2.核查阶段(申报企业可自愿上传并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3)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社保证明扫描件。
(八)程序环节。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核查—公告。
(九)监管措施。
1.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结果予以公
开。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3.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促进会员单位带头守法经营,推动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十)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并公示5个工作日,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核查,核查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十一)法律责任。
1.经核查,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资质条件,但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申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核查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资质证书。
2.经核查,申报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资质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资质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人防资质,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到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
(十二)承诺书/告知书文本等内容。
参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人防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和人防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附件3。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一)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二)主管部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下放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委托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实施区域。
全省范围内。
(四)改革内容。
优化审批服务:一是精简申报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及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在建项目进度说明等。对于能与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二是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托数据共享、电子证书、粤建通等基础支撑,逐步实现自建审批信息系统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对接,加快推进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全流程电子化办理。
(五)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一)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二)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实施区域。
全省范围内。
(四)改革内容。
优化审批服务:一是精简申报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及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在建项目进度说明等。对于能与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二是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托数据共享、电子证书、粤建通等基础支撑,逐步实现自建审批信息系统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对接,加快推进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全流程电子化办理。
(五)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
(一)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二)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实施区域。
全省范围内。
(四)改革内容。
优化审批服务:一是精简申报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及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在建项目进度说明等。对于能与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二是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托数据共享、电子证书、粤建通等基础支撑,逐步实现自建审批信息系统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对接,加快推进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全流程电子化办理。
(五)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十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一)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二)主管部门。
各地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从2012年8月6日起将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下放至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三)实施区域。
全省范围内。
(四)改革内容。
1.加快推进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与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对接,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数据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五)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六)许可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2.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2)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4)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七)材料要求。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检定、校准的书面承诺;
5.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调整所需的申请材料。
(八)程序环节。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九)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十五、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二)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城镇燃气管理部门。
(三)实施区域。
全省范围内。
(四)改革内容。
在全省范围内落实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优化准入服务,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推广网上办理,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核材料,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推进信息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法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4.《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六)许可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材料要求。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2.复核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的证明文件;
3.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复核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
4.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6.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八)程序环节。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以下流程作出审批处理: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上传申请材料。
2.受理审批(5个工作日)。
(1)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受理申请;
(2)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3.公示。审批意见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进行审查意见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发证。主管部门制作燃气经营许可证证书。
5.核查。主管部门在作出核发决定后,对申请人自行录入的申报材料信息进行证书原件和现场实地核查。
(九)审批时限。
申请人提交符合申请条件的有关材料后,行政审批机关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监管措施。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从审批监管转变为承诺准入、合规监管,通过批后定期核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管理、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督促燃气企业守法守规守信经营。
十六、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许可
(一)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二)主管部门。
深圳市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实施区域。
深圳市范围内。
(四)改革内容。
通过制定深圳市瓶装燃气供应站等分支机构(包括供应站、服务部)设立实行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方案,细化具体要求,推进深圳市瓶装燃气供应站等分支机构设立许可工作,促进深圳市燃气经营企业进一步健康发展,保障深圳市用户方便、快捷、安全用气。
(五)法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4.《深圳市燃气条例》;
5.《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
(六)许可条件。
申请瓶装燃气供应站等分支机构设立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3.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5.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7.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七)材料要求。
申请瓶装燃气供应站等分支机构设立许可,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2.瓶装燃气供应站许可申请表(1.申请表为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下载的固定版本;2.填完后原格式上传)。上述材料的格式文本及范本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网站中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许可网页公布,申请人可自行下载。(http://wsbs.sz.gov.cn/shenzhen/project/guide?code=00001200169398110313440300)
(八)程序环节。
深圳市各辖区住房和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以下流程作出审批处理: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瓶装燃气供应站等分支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上传申请材料。
2.受理审批(5个工作日)。(1)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受理申请;(2)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3.公示。审批意见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进行审查意见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发证。主管部门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电子资质证书。
5.核查。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对申请人自行录入的申报材料信息进行证书原件和现场实地核查。
(九)监管措施。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十)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法律责任。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记入诚信档案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承诺书/告知书文本等内容。
XXX区(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申请人就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已达到申请瓶装燃气供应站等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书的条件。
二、承诺可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承诺资料真实、有效:
(1)所在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法人营业执照各项信息应与网上申报信息一致;2.原件产生的扫描件或照片上传);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养老工伤参保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劳动合同;
(8)专业技术人员的文凭及职称证书;
(9)专业技术人员的文凭及职称证书;
(10)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11)经办人身份证。
上述材料的格式文本及范本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网站中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许可网页公布,申请人可自行下载。(http://wsbs.sz.gov.cn/shenzhen/project/guide?code=00001200169398110313440300)
三、承诺申请材料能够按照行政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供原件核查及配合现场核查。
四、本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未经主管部门核查通过前,承诺暂不开展申请资质相关的经营活动。
五、本企业己知晓并愿意遵守有关燃气行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以上承诺是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清单和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