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章程(2023年新章程)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章程(2023年新章程)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鹤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和建材生产销售企业以及相关企业(属于建筑业企业的应当同时具资质等级证书资格),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和行业改革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的纽带作用;改变建筑企业单打独斗的对外竞争局面,与时俱进,集中资源,研究增强建筑企业的对外竞争力,引导行业全面、协调、健康、持续发展,振兴鹤山建筑业。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鹤山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本会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鹤山市总商会,本会会员是鹤山市总商会当然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南路9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调查研究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存在问题,推介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探讨鹤山建筑业的发展方向、措施方法、竞争策略,为会员单位提供发展指引,推动建筑业不断深化改革和发展进步。

(二)维护本行业及其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正面形象,积极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及时传达政府的有关方针和政策,沟通建筑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协调行业内部,制定行规、行约,并督促执行。

(三)实行资源共享,集中会员单位的信息、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种要素资源,研究解决企业承接工程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四)积极收集工程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信息,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五)积极开展各种技术、业务培训活动,协助会员单位进行技术、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开发,不断提高企业的人员素质。

(六)促进内外交流。发展同市外、省外、境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建筑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商会保护。会员有向本商会提出建议、反映意见、请求帮助和批评监督等权利;

(三)优先获取本商会提供工程信息、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四)参与本商会管理,审议商会的工作,向商会工作人员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六)对本商会的活动和经费收支行使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48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800元;

(三)监事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800元;

(四)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五)一般会员、外来企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8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产生。本会名誉副会长的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商会內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特殊情况下副会长可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

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三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11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