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文件
鹤建商字 [2020]043号
关于要求申报振兴鹤山市建筑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鹤山市建筑业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鹤府[2019]18号或我商会鹤建商[2019]59号)文件精神,为了积极配合市住建局和市属相关部门认真做好2020年度或2021年鹤山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工作计划,根据市住建局的要求,我市会员企业凡符合《关于振兴鹤山市建筑业发展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奖励内容之一的,请对照《意见》条文内容并于2020年12月15日下午下班前将相关获奖内容和依据书面报我商会理事会秘书处办公室,过期不候。
按《意见》条文主要择录的奖励条件内容如下:
一、在我市注册的晋升为一级或以上(含特级和一级资质的建筑、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
二、原注册地在外地现变更到我市注册的一级或以上(含特级和一级资质的建筑、市公用、公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三、建筑企业在江门市范围外承揽工程且回鹤山市纳税的工程合同价超过5000万元的;
四、①在本地承包的工程获得“鲁班、詹天佑奖”的工程项目。②在本地承包的工程获得省“双优”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③在本地承包的工程获得江门市“双优”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④对获得当年鹤山市质量安全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
五、企业对外招聘符合市政府条件规定的高素质人才的;
六、前五年依法依规专业分包给我市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或劳务企业)的,工程项目竣工后且在建设过程中未发生拖欠工程款的;
七、当年本市建筑业企业完成建安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或首次超过5亿元的;
八、对年纳税总额(全库)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
九、本市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或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除外)每年实缴入库税收超100万元或1000万元的;
十、认定办国家级或省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和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企业。
详细奖励条件内容请会员企业以《意见》文件内容为准,以上所列内容是为了方便企业了解《意见》文件的奖励内容并只提供参考。
特此通知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