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文件
鹤建商字[2020]030号
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市〔2020〕11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建筑行业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企业对工程项目的承包方式一并参照执行。
一、根据省住建厅文件规定,这次开展全省工程目项的专项整治工作,主要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具体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公路交通和轨道交通、林业和园林绿化、水利等工程目项),专项整治范围包括工程目项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和施工活动的全过程。
二、专项整治措施包括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规定方式和要求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并根据排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加强分析研判,开展重点核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从严作出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并实施信用惩戒,直至清出市场。
三、各企业要对照省住建厅文件规定,并对符合招标投标规定进行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公路交通和轨道交通、林业和园林绿化、水利等),检查其在招标投标和施工活动的全过程中是否完全符合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要及时做好补救措施,避免在全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期间,触犯到文件规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不必要的处罚和惩戒。
四、各企业要认真重视这次开展的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并组织企业内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和领会文件神精,指定专人对本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对符合省住建厅文件专项整治范围的工程项目,要因应承包工程项目的对象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
2020年7月14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建市〔2020〕116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清远市水利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298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8日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和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排查整治突出问题,深入推动“行业清源”,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的安全生产、市场秩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29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部署,打击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贪污腐败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构建长效常治的制度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期限和范围
专项整治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9月底结束,为期3个月,整治范围如下:
(一)2020年6月12日至8月31日期间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三书一函”、本地区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反映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整治措施
(一)排查摸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主管部门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开展定向排查等方式征集问题线索,建立线索台账。问题线索重点如下:
1.招标人违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非法方式规避招标。
2.投标人违法投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挂靠和弄虚作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强揽工程。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
5.恶意投诉举报。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6.转包违法分包。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
7.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查处整顿。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主管部门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加强分析研判,开展重点核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从严作出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并实施信用惩戒,直至清出市场。对本地区的突出问题,应当集中力量攻坚克难,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对发现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政法部门,并配合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对发现的领导干部或工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三)总结巩固。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主管部门要将整治情况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开,持续保持专项整治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要做好工作总结,请于7月15日前,按附件1要求向我厅报送一名联络员;8月25日前向我厅报送书面总结,内容包括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情况、工作措施、取得成效(量化表述)、查处的典型案例(不少于一例)、建立完善的制度机制、工作建议及附件2、3、4等。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和对市场主体切身利益的损害,把专项整治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检验,坚决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认真抓紧抓实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主管部门要细化任务分工,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工作措施等,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严厉打击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舆论氛围。加强与综合执法、纪检监察、政法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动查处、通报反馈的协调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强化监督指导。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主管部门要建立任务跟踪督导机制,密切跟进各项工作进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指导各有关责任主体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对积极主动配合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我厅将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对各地查处问题线索情况进行通报,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积极、效果不明显,或对工作敷衍塞责的,将适时予以约谈、通报。
(四)健全监管制度。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主管部门要坚持边打边治边建,研究梳理涉黑涉恶和违法违规问题所暴露出的行业隐患和监管漏洞,认真总结整治经验,及时健全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巩固整治成果。
各地在推进专项整治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附件:1.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信息登记表
2.专项整治核查情况统计表
3.专项整治(招投标项目)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
4.专项整治(在建工程项目)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