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文件
鹤建商字[2020]022号
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
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简称八大员)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技术和管理关键岗位从业人员。2018年12月13日住建部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建办人〔2018〕60号)暂停核发新的合格证书。我省方面2016年旧岗位证换发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后也未按照证书的管理规定实施继续教育和证书延期工作,导致持合格证书人员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甚至有部份证书已过延期时间。鉴于以上原因,近段时间很多企业向我商会反映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新考证、继续教育学习、证书延期等问题。经我商会向上级部门了解和梳理相关的政策文件,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附件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建人函〔2020〕136号)(附件2)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随着住建部对《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的不断完善,统一建立《全国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全国各地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数据和继续教育情况将通过培训机构上传全国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合格人员可自行下载、打印使用。该合格证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实现数据在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现时,我省已批准了14家培训机构作为我省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试点机构,原颁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可于2020年底前通过继续教育换发职业培训合格证。据了解,江门市建设培训中心今年2月已向省提交资料申请,有望成为第二批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综合以上文件要求,我商会认为,我省原颁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通过继续教育换发全国统一的职业培训合格证是大势所趋,目前,我市持有职业培训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人数众多,而且人员流动性大,分布较为分散,收集个人资料有难度,各会员企业应在江门市实施继续教育换证之前提前做好资料收集工作,重点收集个人身份证、相片、岗位合格证等上传换证资料,方便日后顺利完成换证工作,避免影响个人证书的使用和企业经营管理的正常运作。
二、因近年已经没有开展新考证培训,随着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格证书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各会员企业应提前密识及时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新考证培训,补充企业的用人需求。
三、按照广东省颁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证书管理要求,证书持有人需在3年内完成继续教育学习。近期部分承建电力工程的会员企业反映,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要求企业提供证书持有人的有效继续教育证明资料,经了解,住建部要求暂停发证后,各级住建部门并没有就继续教育下发过相关配套文件,企业提供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资料或文件证明有难度。我商会认为,现已有14家培训机构开展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各承建电力工程的会员企业如有需要,持证人员可先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学习完成后便可向管理部门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满足管理部门的管理需要。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
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
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才函〔2019〕22号),为推进和规范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职业培训体系,明确职责分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构建企业、专业性行业社会组织、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体系。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管理全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明确培训机构具体条件,审核公布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名单,组织开展培训试点,做好学时认定,逐步完善诚信体系,加强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事中事后监管;指导、监督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培训工作。
(二)省建设信息中心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按照“互联网+培训”的要求,协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培训信息化等工作。
(三)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包括培训机构招募和遴选、培训监督、测试计划、继续教育管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等。
(四)各培训机构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和继续教育大纲,参考《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大纲》,组织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测试、发证和继续教育工作。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立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开展本企业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
(五)施工现场各责任主体单位要积极支持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结合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根据岗位要求聘用获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并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继续教育,促进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可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享受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二、规范工作程序,提升服务水平
充分利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建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管理,为企业、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提供便利服务,规范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实现培训数据在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
(一)公布培训机构名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的培训机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见附件1)。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向当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择优遴选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省级专业性行业社会组织、企业以及高等(职业)院校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请的培训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后,统一上传至全国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公布,供有需求的企业和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名录实行准入清出动态管理机制。
(二)开展培训和测试。培训机构根据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和有关工作要求开展培训,保证培训质量。培训完成后,各地培训机构向当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测试申请,省级培训机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测试申请,经审核符合培训要求的,由培训机构组织进行统一测试。测试试题由全国统一测试题库自动生成。
(三)生成培训合格证。培训测试完成后,合格人员数据将上传至全国培训管理系统。该系统按照统一编码规则为测试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培训机构或测试合格人员可自行下载、打印。该合格证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
(四)强化继续教育。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从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次年起,每年应参加不少于32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岗位知识不少于22学时。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源库中选学的课程计入学时。原颁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可于2020年底前通过继续教育换发职业培训合格证,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换证前,原颁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三、开展培训试点,稳步推进工作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先行等培训工作要求,我厅定于今年1-6月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向当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择优遴选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省级专业性行业社会组织、企业以及高等(职业)院校可直接向我厅申请),于2月底前提交《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申报表》(见附件2)和有关材料。我厅将组织对申报试点的培训机构进行评估、遴选,择优确定具有代表性、信誉好的培训机构试点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通过试点,总结出成熟的、可复制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开,推动建立管理有序、标准统一、质量可靠、培训合格证发放规范、数据共享互认的职业培训管理体系。
四、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一)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责,严格按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以及培训、测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要求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过程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实地检查。建立诚信评价机制以及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报名审核、培训、测试等环节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清出培训机构名单;对发生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工作人员严肃追究其责任,积极营造良好的行业职业教育培训生态环境。
(二)培训机构应健全培训制度,加大培训投入,加强师资力量,完善培训课程,在培训工作中积极探索应用人脸识别考勤、身份证打卡登录、实时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做好培训报名表、签到表、课堂视频、照片、培训测试录像等资料留存备查,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
附件: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
训机构基本条件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
业培训试点申报表
3.现场专业人员暂开设职业培训岗位名称
4.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报名条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0日
(联系人:李朝,联系电话:020-8313354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
职业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要求,结合我省培训工作实际,现将职业培训机构提出以下要求:
一、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备规范完善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运营管理规范。
(三)配备或租赁与培训职业岗位、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实训设施、设备。
(四)有专门负责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机构,有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授课师资。
(五)配备或租赁有开展培训测试所必须的计算机、网络环境、视频监控等设备,自愿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培训监管。
二、培训机构的类别
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机构应为下列之一:
(一)省内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且具有专门培训机构,如企业培训中心等。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相关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办学内容中有建设类培训项目;具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培训能力,长期支持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从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开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课程的高等(职业)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院校)等,长期从事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为行业输送大力合格人才,无不良记录。
三、培训机构的硬件设施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教学场地,总面积不低于500㎡,且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80%。
(二)有满足培训考核工作所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需配备至少1名独立财务人员)和相应的授课师资,专职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专职师资)总人数不少于10人。
(三)配备有自备或租赁每期可容纳100人以上可开展培训测试所必须的计算机、网络环境、视频监控等设备的机房,配置100台以上的考试机和2台(1主1备)考试管理机,且配备不少于5台的备用考试机。
(四)考场应配置监控设备及身份查验系统,考场摄像头设置应确保考场360度监控无盲区,摄像头清晰度应达到设备最佳;每场考试的监控录像文件必须完成保留至少6个月,以备事后抽查及观看录像回访。
附件2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
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申报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本表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附页。
五、培训机构代码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制。
六、《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所要求相应的证明材料附申请表一并提供。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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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证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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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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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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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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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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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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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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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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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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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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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现有资源情况 |
培训用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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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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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设备套数及总价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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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场地情况(使用面积) |
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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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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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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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 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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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教室 |
办公场地 |
测试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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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面积 |
个数 |
总面积 |
个数 |
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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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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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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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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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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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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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职工 总人数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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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
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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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 |
兼职 |
专职 |
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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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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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或执业资格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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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学管理人员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或执业资格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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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申报开展培训专业情况
培训岗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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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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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学 历 |
职称或职业资格 |
任教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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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 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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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开展培训工作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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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意见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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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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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批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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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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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现场专业人员暂开设职业培训岗位名称
1.土建施工员(代码101)
2.装饰装修施工员(代码102)
3.设备安装施工员(代码103)
4.市政工程施工员(代码104)
5.土建质量员(代码106)
6.装饰装修质量员(代码107)
7.设备安装质量员(代码108)
8.市政工程质量员(代码109)
9.材料员(代码111)
10.机械员(代码112)
11.劳务员(代码113)
12.资料员(代码114)
13.标准员(代码115)
其他岗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推出相关职业标准后再作增加。
附件4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
报名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同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职业培训。
1.具有土建类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和土建类本专业中职学历,1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2.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中职学历,2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非土建类中职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可以报考材料员、劳务员、资料员;
4.建设类职业院校或设有土建类专业的综合类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可由院校集体代报相关岗位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