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文件
鹤建商字【2020】09号
转发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
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和《加强中小
型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工地疫情防控》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自全国突发新冠肺炎疫情以来,为了严格控制疫情在各地区蔓延,各地政府和部门在党中央、国院务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全国各地除湖北省外此前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得到初步有效控制。当前,全国各地除湖北省外正积极响应党中央、国院务号召,全面开展既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又促进各地区行业企业创造条件复工复产,并切实保障我国今年全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实现。
目前,全省建设领域企业正处于复工复产和全面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正常施工时期,围绕企业复工复产和组织工程项目施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前段时间先后印发指导企业做好工程项目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等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对企业组织复工复产和当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很好的指导作用。有鉴于此,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以下简称《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中小型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工地疫情防控的紧急通知》(粤建质函〔2020〕29号)(以下简称《疫情防控紧急通知》文件转发给你的,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参照执行。
一、省住建厅印发的《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应该讲是省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建质〔2020〕27号,以下简称《指引》)的配套文件,《指引》是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规范和标准要求;《疫情应急处置预案》是提出在贯彻落实《指引》期间有可能引发的疫情事件,企业自身应当履行和做好的应对处理责任和措施、方法,因此现阶段对两份文件的贯彻执行显得十分重要。
二、省住建厅印发的《疫情防控紧急通知》,是针对全省中小型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规模小,存在全封蔽施工不现实且可能导致疫情防控工作存在明显短板特点出台的具体应对方法,在全省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紧急通知》对各地就中小型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疫情防控作出了具体明确要求,对当前会员企业做好中小型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有很重要的指导性作用。
三、近段时间,我商会秘书处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不断跟踪各级政府和行业行政主管对各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管理方法的文件、信息,积极想办法联系相关部门尽力解决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尤其在相关文件的上传下达方面,及时将疫情防控和复工复的重要文件转发到各企业,其目的是使各企业能够尽快了解和掌握相关方针政策措施,进一步增加企业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的管理能力,使各企业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项重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为全国战胜疫情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虽然全国各地除湖北省外疫情防控得到初步的控制,但距离最后战胜疫情还要负出更大的努力,在非常时期更需要各企业继续教育好本企业的员工,要求他(她)们在最后关头要悉大局并严格按照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要求履行好个人职责。各企业要进步清点近期住建等主管部门和我商会秘书处印发、转发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相关重要文件,并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执行好属地管理政策,全面彻底对照文件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切实防止和避免出现由于复工复产可能引发疫情的事件发生。
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中小型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工地疫情防控的紧急通知》。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
2020年3月5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严防聚集性疫情传播,根据《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机关、企业及工厂复工复产防控新冠肺炎工作指引(第二版)》《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3日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为加强对全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建筑工地)防控疫情的指导,有效预防、及时遏止建筑工地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及蔓延,规范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疫情给建筑工地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根据《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机关、企业及工厂复工复产防控新冠肺炎工作指引(第二版)》《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结合全省建筑工地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建机构
凡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要求立即成立由建设单位牵头的施工现场防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其他有关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医疗保障、安全后勤保障、消毒组等职能小组,以及设置工地内临时医学观察点、防疫物资配置等保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保障机制。组织编制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设立健康管理员岗位,安排专人接受培训,负责收集建筑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按规定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二、应急处置
(一)发现异常。发现从业人员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时,要立即向防控领导小组报告,防控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以下四类情况开展工作:
1.在建筑工地外居住的从业人员,一旦出现疑似症状,健康管理员应要求其戴上口罩,并留在房间;同宿舍或同屋人员应同时戴上口罩,暂时留置在房间内,保持房间通风,并与其必须保持至少1米的安全距离。
2.在建筑工地内宿舍居住的从业人员,一旦出现疑似症状,健康管理员应要求其戴上口罩,送工地内临时医学观察点隔离;同宿舍居住人员应戴上口罩,暂时留置在宿舍房间内。
3.在施工作业区、办公区、食堂或其他公共区域的从业人员,一旦出现疑似症状,健康管理员应要求其立即停止作业,戴上口罩,送临时医学观察点隔离;同施工作业区域、同办公室或其他近距离接触人员(与其处1米安全距离内的),应戴上口罩,送临时医学观察点暂时留置。在处置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乘坐施工升降机,避免靠近人群,防止疫情扩散。
4.在建筑工地出入口的从业人员,一旦出现疑似症状,健康管理员应要求其戴上口罩,在附近空旷处单独临时安置,近距离接触人员(与其处1米安全距离内的),应戴上口罩,在附近空旷处暂时留置。周边人群应立即疏散,防止人员围观或聚集。
上述情形的其他密切接触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员应要求其戴上口罩,送临时医学观察点隔离。
(二)初步排查。出现可疑病例后,健康管理员要立即向建筑工地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协助询问了解出现疑似症状人员近14天有无疫情重点地区居住史、旅行史或与其他病例接触史等,开展初步排查工作。
(三)送院就诊。按照以下两类情况开展工作:
1.如无流行病学史,要求其戴上口罩,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安排专车送至当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2.如有流行病学史,要求其戴上口罩,立即联系当地指定医院,由医院安排救护车转运至发热门诊作进一步检查、治疗。同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
(四)跟踪随访。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全程跟踪随访从业人员就诊信息,并按以下两类情况进行:
1.如能够排除新冠肺炎的,则解除对相关人员的暂时留置;
2.如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应配合疾控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所有配合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医用外科口罩等。
三、分类处理
(一)按病人类型处
1.疑似病人。施工总承包单位接到疾控机构的疑似病人通报后,应协助开展调查处理,做好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排查登记,及时调取疑似发病从业人员的行为轨迹和接触人、物、区域的信息记录,划定风险范围,隔离频繁接触人员和物品,并根据风险程度采取应急措施。
2.确诊病人。施工总承包单位接到疾控机构的确诊病人通报后,应协助开展调查处置,排查与患者有过接触的员工,搜索密切接触者。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按防疫规定和消毒指引,做好病例所在宿舍(居所)、施工作业区、公共场所、施工升降机的清洁、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原则上,确诊患者发病前2天至隔离治疗前到过的场所,以及停留时间超过1小时,空间较小且通风不良的场所,均应列为疫点。疫点原则上以一个或若干个施工作业区、办公室、会议室、同一楼道、同一栋楼为单位。确诊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涉及到的场所须经终末消毒后方可重新启用。
要做好其他区域的保洁和消毒防疫工作,特别确保人员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和空调等公共设施及公共用具的消毒,每日对办公室、食堂、宿舍、会议室、施工作业区、厕所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按照当地疾控机构的建议,启动封闭式管理,因地制宜采取宿舍、楼栋封锁等措施,严格限制人员进出,特别是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继续做好职工的健康监测工作,配合疾控机构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健康监测工作,并保障应急处置需要的设施、设备和物资供应以及餐饮、生活饮用水安全等生活保障。每天与疾控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及时上报最新情况。
(二)按聚集性程度处置
1.发生疑似病例,或者1例病人,或者发生1起因建筑工地外接触原因导致感染的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未发生建筑工地内传播的,实施分区管理,对出入建筑工地的人员进行体温及健康状况检查,最大限度减少从业人员聚集,分散防护,并按照疾控机构要求,视情况采取轮休或部分停工措施。
2.发生2例以上散发病例,或发生2起互不关联的因建筑工地外接触原因导致感染的聚集性疫情,或发生1起因建筑工地内部接触原因导致感染的聚集性疫情,应由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评估后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对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建筑工地实施硬隔离。建筑工地是否因疫情停工和停工范围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调查研究决定。
四、后续管护
(一)严格隔离。原则上,密切接触者为与病人共同居住、工作(如办公室、施工作业区、班组等),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同施工升降机、同走廊、同公共卫生间等;一同乘坐交通车的,如全封闭空调客车的所有人员;通风普通客车的前后3排座位乘客和驾乘人员,以及经现场调查评估认定符合密切接触条件的人员。除密切接触者外,与病例曾接触过但不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原则的人员,判定为一般接触者。
经疾控机构调查判定为密切接触者的,交由当地指定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未实施前,应就地减少流动;对一般接触者要做好登记,并进行健康告知,要求其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时要告知健康管理员。
(二)加强宣传。要配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做好宣传和建筑从业人员心理疏导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宣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知识。根据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人员等不同群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开展心理支持和危机干预工作,稳定建筑从业人员的情绪,避免过度恐慌。
五、预案终止
(一)当可疑病例送至当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后,能够排除新冠肺炎的,可终止预案响应。
(二)当病例已得到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观察14天期满,后续无新发病例,环境得到有效消毒,经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评估,由防控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响应。
本预案实施时间自印发之日起至疫情结束。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中小型房屋市政工程
项目工地疫情防控的紧急通知
粤建质函〔2020〕29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省房屋市政工程部分中小项目由于施工现场设施不完善,在实施工地封闭式管理和工作生活场所管理等方面不具备相关条件以及企业管理力量相对薄弱等因素,导致疫情防控工作存在明显短板。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省领导指示要求,结合我厅印发的《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及《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等要求,现就中小型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做好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分区派驻工作组加强督导
各地级以上市各主管部门要按照所属地级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疫情防控风险高、中、低防控区划分,指导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对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施工企业承建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中小项目)进一步加强管理督导,确保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的措施要求落实落地。
(一)中、高风险区的中小项目。由各级各主管部门或其下属监督机构1名工作人员和工地项目部1名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并积极协调当地街道、社区(居委)1名工作人员参加,组成疫情防控三人工作组。工作组每周不少于2次检查属地中小项目落实防疫措施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进出人员健康监测、实名制管理、场所管理以及应急处置等,及时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符合要求。
(二)低风险区的中小项目。由疫情防控三人工作组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检查,督促属地中小项目开展自查自纠,指导加强和改进工作,及时达到有关防控措施要求。
二、结合实际完善防控措施
结合中小项目规模、工期、特性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一)封闭式管理方面。
1.水务、道路等线性工程,每个工点通过水马、铁马等设置临时封闭措施,严禁外来人员进入。
2.边坡整治、河道整治等无法完全封闭的,要在主要道路设置体温测试点,其他区域加强人员巡查,及时制止无关人员进入工地现场。
3.其余能够全封闭的工地,实施全封闭管理,保留一个出入口,其他出入口采取有效封闭措施。
(二)人员健康管理方面。
1.每次进出工地均进行实名制认证,查验“粤康码”等登记信息,严把入口关。
2.加强工地与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负责人员住宿地的街道、社区、村委会等),将工地纳入属地疫情排查管控体系。对于非集中住宿或人员散居的,项目部应安排专员及时将本单位人员流动与健康信息报属地管理部门,纳入属地管控。
3.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出现异常情况后的应对处置。
4.将防控宣传教育与每日岗前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相结合,通过广播、视频、微信等多种方式灵活开展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认识水平。
(三)工作、生活场所管理方面。
1.在工地外的民用建筑集中办公、生活住宿的,应设置集中管理点,做好人员健康登记以及工作生活场所定期清洁卫生消毒等工作;同时加强人员流动管理与宣传教育,尽量减少非本项目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检测体温及询问来源地、工作单位、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并作记录,符合要求方可进入。
2.对于非集中住宿或人员散居的,如附近有其他符合条件的施工工地,应加强统筹协调,集中整合资源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加强人员流动管控,以住宿地点为主要考虑因素,结合工地现场区域、工种等进行人员管理单元划分,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优化施工与生活组织,减少不同管理单元人员接触情况。
3.施工作业要尽量将同一居住区域、同一分包单位(或班组)的作业人员安排在同一施工部位、工序或时段,实施分层管理,尽量避免交叉作业。作业区远离生活区、办公区的,应组织专车接送作业人员上下班,并定期落实车辆清洁消毒。
4.有条件设置食堂的,加强人员用餐管理,实施分时分散就餐、使用餐盒等措施,同时加强清洁消毒;无条件设置食堂的,一律实施用餐配送制度,由总承包单位选择合法经营的用餐配送单位。
5.工地要设置厕所,没有条件设固定的,要设置移动式厕所,应设专人负责,及时清扫,同时设置洗手点或配备免洗消毒用品,每天定时消毒2次并做好记录。
(四)防疫物资调配方面。
各级各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优化中小项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分配工作,尤其是考虑中小项目面临的实际困难,及时、精准调配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中小项目生产生活需要。
三、强化监管执法
各级各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特别对属地的中小项目工地开展横到边、纵到底的全覆盖现场执法检查。对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项目,督促其按要求限期落实整改;对与规定要求差距较大或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项目,责令停工整改,整改并经工作组检查确认后方可复工;对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或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或因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项目,必须依法严厉处置。
请各地级以上市各主管部门于每月30日前将本通知要求落实的工作情况(盖章扫描版及可编辑版)报厅疫情防控指挥部(联系人:林龙宾,电话:020-83133732,邮箱:aqglc@126.com)。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