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文件
鹤建商字【2020】08号
转发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
炎疫情工作指引和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
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建质〔2020〕2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文件的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参照执行。
一、为了应对疫情防控期间会员企业的复工复产,我商会秘书已于2020年2月28日,在《转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和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鹤建商字[2020]07号)文件,就我市会员企业在建筑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复工复产管理中提出了十项建议。各企业在现阶段或前段时间江门和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我商会秘书处,为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措施并就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提出对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的措施和办法、意见和建议与省厅指引文件要求有矛盾的,以省厅印发的指引规定为准。
二、当前,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刻,同时,由于我国春节前后达发的全国性新冠肺炎疫情公共卫生健康事件,对我国社会各行各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也带来了具大的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此次疫情的发生,也给我市会员企业在工程项目正常施工生产中带来了不同情度的影响,为此,各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围绕工期、成本增加等因素影响,实事求是地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十项措施)规定,甄别不同影响并以诚心诚意的态度,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妥善研究商讨受疫情影响带来的工期延期和经济损失补偿等问题。
三、现阶段我市会员企业正在贯彻落实各级政府的政策措施全面开展复工复产,各企业在复工复产期间遇到建筑工人返岗难或人员紧缺、疫情防控个人防护用品(例如口罩)等相关情况和问题,请认真考虑用好用活各级政府的扶持政策和省厅十项措施,积极主动联系市委、市政府和住建、人社等行主管部门以最大的诚意给予相应解决。
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
2020年3月4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
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的通知
粤建质〔2020〕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双胜利,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以及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印发的《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机关、企业及工厂复工复产防控新冠肺炎工作指引(第二版)》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图:工地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应急响应流程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9日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引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双胜利,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以及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印发的《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机关、企业及工厂复工复产防控新冠肺炎工作指引(第二版)》的有关要求,科学精准做好复工复产后房屋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建筑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明确企业防控主体责任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各单位疫情防控管理制度,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其中企业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第一责任人。工程项目成立由建设单位牵头的施工现场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医疗保障、安全后勤保障、消毒组等职能小组,并明确职责分工。
(一)建设单位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
2.对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统筹安排项目疫情防控资金、物资、设施等投入工作。
4.对于工程项目发生疫情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要求停工并组织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二)监理单位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
2.审查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3.对施工单位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发现项目现场防控工作开展不到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1.施工总承包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疫情防控工作,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设置疫情防控管理专员,指定1名项目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负责疫情防控组织协调。
2.配备健康管理员、保安人员和值班人员。其中,健康管理员应按照工程规模配备,不少于2人,负责收集员工健康状况、监测体温、通风消毒、发放并监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宣传教育等。
3.编制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以及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健康检查、防疫消杀、信息登记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的分工和责任人。
4.督促项目管理人员落实疫情防控责任,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配备防疫物资(准备不少于5天的普通级别防护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水、体温计等),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组织日常检查巡查。
5.与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疫情防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防控职责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等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6.对从业人员及时进行疫情防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提供充足的符合要求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
(四)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其他单位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
2.编制分包项目或单项作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责任人。
3.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督促本单位人员履行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加强员工健康监测
(五)掌握流动人员情况。掌握从业人员流动情况,按照属地要求分区分类进行健康管理。提前对作业人员摸底调查,了解抵粤人员近14天内活动情况,有无到疫情严重地区(具体由各市防控指挥部确定),有无接触新冠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对返岗人员数量、计划出行时间等情况进行统计,做好返岗时间、健康监测、防疫物资等衔接工作。
(六)做好重点人群管理。对仍身处在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要说服其暂缓返岗。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由企业在离人群较远地方设立集中隔离场所或在属地安排的集中隔离场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确认无异常后方可上岗。对来自非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抵粤后14天内除上下班外不外出,不参与聚餐、聚会,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的,立即前往当地指定医院排查诊疗。及时掌握缺勤人员健康状况。
(七)落实健康检查和健康登记。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做好两阶段的疫情防控工作。第一阶段:返岗后14天内为特别防护期。对返岗人员应立即进行健康检查和登记,健康检查内容包括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并将健康检查内容、既往14天是否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以及既往14天旅行史、接触史等相关内容详细登记在健康登记册中。每天测量并记录体温,做好每日健康记录。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的员工,应立即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无需留院观察者,应在项目设立的观察点观察,直至症状消失。第二阶段:返岗后14天以后为一般防护期。应做好常规防护措施,以班组(部门)为单位,每天开展健康筛查,员工上下午各测一次体温,重点筛查有无发热、咳嗽等症状,并做好记录。健康管理员每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按规定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症状的员工,立刻报告项目防控领导小组,并电话告知当地疾控机构或街道/社区居委,按其要求指引疑似患者到当地发热门诊作进一步检查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三、做好工地现场防控
(八)加强用工实名制管理。每个返岗人员通过“粤康码”(广州市可通过“穗康”,深圳市可通过“i深圳”)的“健康申报”功能,如实登记个人近期旅居史、接触史、身体健康状况、来粤方式等情况。用人单位须提前预留足够的时间,将返岗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录入并上传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用工实名制系统管理部门通过省统一提供的数据接口,专人实时比对甄别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确诊感染新冠病毒、与新冠病毒患者有亲密接触史、最近曾到发热门诊就医等重点防控人员,发现重点防控人员信息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疫情防控机构,并同时通知用人单位按疫情防控要求落实收治、隔离等措施。
(九)实施全封闭管理。工地实施封闭式管理,办公区和施工作业区、生活区保留一个出入口,其它出入口应采取有效封闭措施。未提前录入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未经甄别是否属于重点防控人员,或者未经当地疫情防控机构确认健康的重点防控人员,不得通过门禁卡口进入办公区和施工作业区、生活区。在所有开通的出入口(包括车辆出入口)设置体温测试点,作业人员每次进入施工现场均应进行体温测试,确认体温正常后方可进入。尽量减少非本项目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检测体温,并询问来源地、工作单位、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符合要求方可进入。
(十)强化施工作业过程防控。尽量分班分散作业,合理划分施工区域,分区落实专人管理,限制作业人数,固定作业人员,不跨区作业。尽量不实施密闭空间、有限空间的施工作业,必须进行施工的,应严格控制人数,做好消毒、通风等防护措施,并安排专人对作业人员活动轨迹进行监控。配送材料、物资等的外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车上人员不得离开驾驶室,货物、物资由项目部安排工地内人员接收和装卸。
(十一)加强用餐管理。工地设立食堂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证件齐全。实行分时分散就餐,使用餐盒。必须循环使用餐具的务必加强清洁消毒。员工用餐时应避免面对面就坐,不与他人交谈。特别是,所在县(市、区)为高风险防控区的工地暂停在食堂集中用餐。工地未设立食堂的,施工单位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的用餐配送单位订送餐,核实相关证照,确保食品来源安全可靠。严禁从无照无证餐饮单位订餐。
(十二)严控聚集和集体活动。引导员工在使用通道、电梯、楼梯、吸烟区时有序排队,保持适当间距,吸烟时不与他人交谈。进行安全教育或交底时,应选择空旷场所。必需召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
(十三)改善工作生活条件。保持工地现场通风换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空调,应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员工集体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 经常保持室内通风,室内高度不低于2.5m,通道宽度不小于0.9m,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5㎡, 严禁使用通铺,每间宿舍居住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人。办公区和施工作业区、生活区的出入口、卫生间、食堂等处要设置洗手点,配备洗手液。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免洗消毒用品。
(十四)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卫生消毒。办公区和施工作业区、宿舍、门岗、厨房、食堂、卫生间、淋浴房、洗手池、通勤工具、工程机械操作室、施工电梯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食堂不少于3次/天(闭餐期间),其他场所及设施不少于2次/天。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次数。区分不同的消毒部位如物体表面、地面等,选择合适的消毒制品及方法,进行针对性的消毒。在各测温点和宿舍、办公区的指定位置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
(十五)做好医务服务。设立医务室的项目要调配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配合疾控部门规范开展隔离观察与追踪管理。未设立医务室的项目应当就近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确保员工及时得到救治或医疗服务。关心关爱员工心理健康,及时疏解心理压力。
四、指导员工个人防护
(十六)加强防控宣传教育。将防控宣传教育纳入进场和每日岗前教育,通过广播、视频、网络、宣传栏、画册等方式开展防疫知识宣传;将疫情防控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相结合,提高作业人员的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技能。
(十七)落实个人防护要求。作业人员如无必要不外出。必须外出时,避免前往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并按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搞好个人卫生,养成勤洗手习惯,掌握正确洗手方法,使用流水洗手不少于20秒。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手绢、衣袖等遮挡,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五、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十八)设立临时医学观察点和隔离观察间。根据员工数量和工地现场等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医学观察点和单独隔离观察间。临时医学观察点用于初测体温≥37.3℃员工的体温复测和待送员工停留,单独隔离观察间用于不需要在医院隔离的有发热等症状人员的隔离观察。观察点要设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可利用项目现有医务室),需配备1-2名工作人员,并配备红外测温仪、水银温度计、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消毒纸巾、医用乳胶手套、快速手消毒剂、84消毒剂等物品。
(十九)做好出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
1.启动及终止应急响应。发现1例可疑病例(体温≥37.3℃或有咳嗽、乏力等其他症状),应由施工现场防控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当病例已得到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观察14天期满,后续无新发病例,环境得到有效消毒,经卫生健康部门评估,应由施工现场防控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处置散发病例。发现可疑病例时,应立即引导病例到临时医学观察点或单独隔离观察间进行留观,联系项目所在地医疗机构初步排查后,送辖区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同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若一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可疑病例,还应立即将聚集性疫情报告当地疾控机构进行调查。确认发生感染病例后,要配合疾控机构开展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对所有接触过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人员进行调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要及时送定点医院排查、诊治。除密切接触者外,对一般接触者要做好登记,并进行健康风险告知,嘱其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时要及时告知工作人员,并主动告知近期活动史,做好体温检测,佩戴口罩。
3.处置2例及以上聚集性病例。由疫情防控专家评估后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对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场所实施硬隔离。是否停工和停工范围,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现场评估结果研究决定。
(二十)落实消毒、封闭式管理等措施。出现病例后,在当地疾控机构的指导下,按国家和省的消毒指引,做好病例所在宿舍、作业区域的清洁、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做好其他区域的保洁和消毒防疫工作,特别确保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和空调等公共设施及公共用具的消毒。按照当地疾控机构的建议,启动封闭式管理,因地制宜采取宿舍、楼栋封锁等措施,严格限制人员进出,特别是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继续做好职工的健康监测工作,配合疾控机构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健康监测工作,并保障应急处置需要的设施、设备
和物资供应以及餐饮、生活饮用水安全等生活保障。每天与疾控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及时上报最新情况。疫情期间要做好舆情监测,同时,根据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人员等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工作,稳定员工的情绪,避免过度恐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
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建市函〔2020〕2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要求,做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两不误,现就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提出如下措施,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积极帮扶企业解决用工问题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主动联系非疫情严重地区开展定向招工,采用包车等直达运输方式有组织地减少农民工分散出行风险,并联合当地职业技术院校开展新入职员工的技能培训;开展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非疫情严重地区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同时,推广深圳等地的工作经验,组织相关协会和社会机构开展质量安全应知应会知识的培训。
二、合理顺延工期
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工程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对疫情影响的工期予以顺延。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三、协商分担防疫费用
因受疫情影响而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疫情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
四、依规调整人工、材料价格
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工和上涨幅度超过5%的材料价格,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进行调整。各地级以上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尽快采集、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准确合理反映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变动情况,发布造价信息的周期不得大于一个季度,精准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工程价款结算。
五、全面加快工程结算进度
千方百计全面加快工程结算进度。一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二是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务必做到工程款项“零拖欠”。三是鼓励社会投资工程的合同双方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条件允许的,鼓励预支预付工程款。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六、切实减轻企业担保负担
一要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推广电子保函并全面实施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工作,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二要推进电子招投标改革,实现招标文件公开、投标文件递送、投标人信息公开、中标结果公示公告全程网上办理的目标,减少企业投标直接成本。三要对简单小额项目,鼓励招标人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四是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七、顺延资质资格有效期和允许临时顶岗
由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等企业、人员资质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在此期间相关证书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活动。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工复工。2020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在疫情防控未结束前暂缓开展。
八、加强建筑材料供应保障
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
九、主动协调财政资金补助支持复工复产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牵头制定复工复产激励措施,主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和实施复工复产项目的补贴补助政策,对人员返岗路费、上岗前防疫费、培训费,及新进场大型机械等提供补贴补助。
十、有效落实援企政策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业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返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减免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加快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