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文件

鹤建商字【202007

 

转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和关于

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企出: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全面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为了帮助企业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疫情防控期间有效促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在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建筑行业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企业工作实际参照贯彻执行。

一、各企业要将该文件与省住建厅、江门和我市住建局关于工程项目建设复工复产相关文件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复工复产相关方针措施一并贯彻落实,做到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并切实做到两项重点工作两不误。

二、各企业要进一步做好重点高风险疫区而且在本企业工作人员的基数或底数模排查工作,并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用最大的努力劝说其推迟回单位上班工作。对低风险疫区人员已回单位上班工作的,一方面依照规定做好日常上下班个人体温检测工作;另一方面要做好个人信息沟通工作,督促其下班后尽可能宅家活动,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组织其集中居住或者配备专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一段时间,避免这些人员下班后自由活动带来疫情防控风险。

三、对于低风险疫区且在本企业工作人员人数较多、企业有迫切复工复产需求的,应当依照规定积极主动联系市委、市政府,以最大的诚意恳求其配合联系交通部门,通过组织车辆实行点对点包车直达运输方式,最大限度解决本企业人员用人需求且减少务工人员分散出行风险,用足相关扶持政策。

四、在现阶段全国疫情防控还处于严峻形势下,为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应对疫情防控,现综合囯家、省、市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对我市会员企业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复工复产提出如下建议:

  (一)严格落实建筑工地疫情防控责任。施工单位承担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并设置疫情防控管理专人专岗,按要求落实日常防控措施以及项目复工开工前的全面排查和各项准备工作。监理、专业分包等单位要协助总承包企业落实项目疫情防控措施,并负责本单位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建设单位要统筹组织参建各方落实好各自职责,检查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二)严格服从我市党委、政府统一的工作部署和住建等相关部门的防控要求。有需要的施工企业各在建工程建筑工地应当与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签定复工开工疫情防控责任书,在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导下开展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确保疫情可防可控。

(三)严格实行建筑工地全封闭管理。切实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秩序管理,做到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与外界围挡封闭;依照规定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用工实名制台账;建筑工地尽可能只开设单一出入口,配置自动个人体温检测仪或专人对进出工地的所有人员进行个人体温测量,如发现发烧、咳嗽等疑似症状的人员一律禁止进入工地并立即隔离并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处理;对进出工地的所有人员、车辆登记造册,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四)严格加强防控知识教育。现阶段各企业应当将相关疫情防控知识教育纳入进场人员和每日岗前教育,在工地显著位置张贴疫情防控宣传海报,或通过微信、广播、墙报等方式进行宣传,增强企业內部或各建筑工地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自我防控意识和个人防护能力。

  (五)严格落实防护物资保障。各企业或各建筑工地要根据工程的规模及开工后工人返岗实际人数等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体温检测仪器、消毒用品、一次性医用口罩等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建立防疫物资储备使用台账,并保障防疫物资物品充足到位。各企业应当依照要求切实做好企业内办公场所或建筑工地现场每日消毒灭菌工作和记录,办公场所或建筑工地的公共卫生间和污水管道保持畅通,切实防止环境污染。

  (六)依照规定实行开工、复工审核制度。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或住建等主管部门有开工、复工审批要求的,企业应当执行其规定。确需开工或复工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省、市政府及住建等部门规定的条件,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工程项目企业不得擅自开工或复工。对具备条件开工、复工的工程项目,企业或项目部应当建立疫情防控日常对现场和人员的管理制度并切实落实对现场管理、作业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及时严肃处理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的相关人员。

  (七)严格加强建筑工地人员管理。建筑工地开工时不搞开工庆典和不召开大型集体会议。在开复工前,除要求逐一对返回企业上班的管理、作业人员进行实质体温检测,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管理单位报告身体测温等相关信息外,对来自或去过重点疫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建议其按照规定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无遗漏。要约束在本企业建筑工地从事管理、作业的外省市人员依照规定自觉主动向社区和本单位报告,如有规定将督促其按要求自抵达项目所在地起,居家隔离或在项目工地设置的隔离区观察14天,身体未出现发热等异常状况后方可返岗。

(八)严格做好建筑工地作业区管理。应当以企业或各工程项目工地为单位设立专职卫生专员,建立建筑工地疫情记录台账,建筑工地现场设立体温检测点,及时掌握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健康情况;所有进场管理、作业人员要按规定佩戴口罩并做好个人防护措施,有关安全帽、安全带等有交叉感染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作业工具,尽可能做到专人专用;有需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班、分组、分区施工等方式,减少班组之间的交叉作业;施工作业区应当保持1.5米以上的防疫安全距离且尽量避免大规模群体作业;外单位租凭的车辆其司机原则上不得离开驾驶室,货物、物资由项目部安排工地内人员接收和装卸,车辆和驾驶员进场时要进行消毒灭菌和车辆人员进出登记。

  (九)严格加强建筑工地生活区管理。凡在建筑工地或在建筑工地附近建有临时施工作业人员宿舍的企业,在做好围蔽管理的同时应当加强宿舍区范围内环境消毒防疫,每天对宿舍內外、食堂、浴室、卫生间等人员聚集区或公共区域做好清扫、通风和消毒消杀等工作;生活污水和化粪池要做好消毒防疫工作,不具备条件的,要设置专门的污水、粪便收集装置,并严格按规定做好转运、排放管理;宿舍区范围内严禁偷倒乱倒垃圾,要设置专门的垃圾、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定点收集桶,作业工人宿舍设置要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住宿人员要尽量避免人员过度聚集;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等卫生标准要求,不食用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期间不得私自在建筑工地或宿舍区范围內宰杀、处置家禽,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工地食堂应尽量采取分餐措施,减少人员聚集用餐引发的疫情传播风险。

(十)严格执行疫情信息报送和值班值守制度。各企业或各建筑工地应当依照规定建立疫情防控每日报告制度,项目从复工之日起,实行“零报送”机制,每天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当天疫情防控情况,并尽量使用信息化手段上报。加强工地值班值守,企业或项目部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工地有关情况尤其定施工作业等人员各人日常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现疫情苗头应按规定第一时间处理和上报。

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

202022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05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

  (一)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经营和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情况摸排,加强分类指导,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复工,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

  (二)切实落实防疫管控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开复工指南,重点对企业组织管理、人员集聚管理、人员排查、封闭管理、现场防疫物资储备、卫生安全管理、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短缺等问题。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已开复工项目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职责,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切实保障企业开复工后不发生重大疫情事项,全力服务国家疫情防控大局。

  (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开复工期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研判,制定应对措施,创新监管模式,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近期拟开复工项目,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可以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重点排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强化进场人员开复工前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交底,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严禁擅自开复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二、加大扶持力度,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四)严格落实稳增长政策。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减免房屋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加快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费用。

  (五)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跟踪测算和指导工作。

  (六)加大用工用料保障力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工人返岗、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农民工主要输出地和输入地做好人员返岗的对接和服务,鼓励采用点对点包车等直达运输方式,减少分散出行风险。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地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在岗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复工补助资金,对农民工包车、生活、培训等提供补贴,解决农民工返岗的后顾之忧。

  (七)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加快推进产业转型,提升行业治理能力

  (八)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有开复工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时记录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进出场信息,实行体温检测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对不能实行封闭管理的工程项目,要明确施工区域,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管控人员流动。有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做到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相对隔离,并对施工现场划分作业区域,根据作业特点定时记录区域内人员信息。

  (九)大力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更多通过线上方式布置工作、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召开会议、汇报情况、招聘队伍、采购建材和机械物资等,推进大数据、物联网、建筑信息模型(BIM)、无人机等技术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员聚集和无序流动。

  (十)积极推动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对非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一律采用线上办理。对涉及防疫防控或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等特殊情况的应急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大力推行施工许可线上全流程办理和电子证照,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在线申报、在线审批、自行打证”模式,不再经政府办事窗口现场办理。

  (十一)推动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行资质申报、审批、公示、公告等业务的“一网通办”,鼓励采用邮寄等方式领取证书。各地可进一步扩大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减少资质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十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工作。结合地方实际,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开复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最大程度减少企业负担和损失,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十三)加大指导监督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的监测分析和指导监督,落实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复工的监管,强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及时上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了解市场运行情况和企业诉求。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打造各方协力、众志成城的良好氛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226

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发展趋势变化,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管控,着力抓实抓细各项措施,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针对性。

  二、具体措施

  (一)加强人员社会管控,严防输入和扩散风险。

  1.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根据居民近期旅行史或居住史、目前健康状况、病例密切接触史等判断其传播疾病风险,将居民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人员,采取针对性的管控措施。高风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学观察机构或居家实施严格的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相关机构和社区对其进行严格管控。中风险人员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要求,自觉接受社区管理。低风险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可出行和复工。对疫情特别严重的湖北省继续采取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已实施交通管控的武汉市和湖北省其他地市,严控人员输出;未实施交通管控的地市,人员抵达目的地后一律集中隔离14天。

  2.有效落实“四早”措施。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落实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四早”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要做好新冠肺炎病例、聚集性疫情、社区疫情的监测和报告,鼓励单位和个人发现、报告相关病例和疫情。要强化实验室检测和诊断,切实提升检测质量和诊断时效。要综合运用流行病学调查和大数据分析方法,及时发现可疑病例、密切接触者并进行追踪管理。各地要指定发热门诊、定点收治医院开展发热病人筛查,及时诊断并隔离治疗新冠肺炎病例,做到“应检尽检”、“应收尽收”、“应治尽治”,防止漏诊、误诊,防止轻症转重症。

  3.鼓励实行动态健康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个人健康码等信息平台,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地区可采用个人健康申报等方式,居民通过网络平台申领电子健康码或通过社区申领纸质版健康码(健康通行卡),获得出行、复工等资格。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社区等综合判断个人健康风险等级,实现特殊时期动态健康认证。

  (二)做好重点场所防控,严防扩散风险。

  1.落实社区防控责任。充分发挥社区动员能力,实行网格化、地毯式管理,责任到人,联系到户,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切实落实、不留死角。针对未发现病例的社区,实行“外防输入”的策略,做好组织动员、健康教育、信息告知、重点地区和高风险地区返回人员管理、环境卫生治理、物资准备等工作。针对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的社区,实行“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策略,在采取上述措施基础上,还应当做好密切接触者管理和消毒等工作。针对出现疫情传播的社区,实行“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策略,进一步实行疫区封锁、限制人员聚集等措施。

  2.落实用工单位防控责任。用工单位严格落实复工复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返岗员工登记报备并建立员工健康台账。对于需要接受隔离医学观察但无相关症状的员工,经检测筛查排除感染,可适当缩短隔离时间,在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提前返岗。做好办公场所、工区及公共区域、职工宿舍的通风消毒、环境清理等工作,为员工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实行“进出检”制度,做好员工日常体温检测和健康监测。实施分区作业、分散错峰就餐,控制会议频次和规模,尽量减少人员聚集。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单位应当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应当及时隔离并安排就近就医,配合当地疾控部门做好病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相关区域封闭消毒等工作。

  3.落实院校防控责任。各地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开学时间,严禁学生提前返校。院校开学前做好预案和监测设备准备、隔离空间预备、环境卫生改善等工作。开学后学校医务室加强监测,对来自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和确诊病人有过接触以及有相应症状的学生,采取单独隔离措施。开展“晨午晚检”,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加强因病缺勤管理,对因病缺勤学生和教职员工及时追访和上报。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校外人员进入,不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学生和教职员工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应当及时隔离并安排就近就医,发现病例的院校,要及时向辖区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上报,积极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以班级为单位,确定防控管理场所,排查甄别密接人员,严格采取消毒隔离等针对性防控措施。

  4.加强公共服务类场所防控。对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生活必需类场所及酒店、宾馆等生活服务类场所,在精准有序推动开业的同时,严格落实环境卫生整治、消毒、通风、“进出检”、限流等措施,商超物品尽量提前包装标价,推荐顾客自助购物、自助结算,缩短排队等候时间。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单位要如实登记旅客信息,对来自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旅客进行排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控机构,按照疾控机构的指导采取相应措施。对公共交通工具和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按要求设立留验站,配备必要人员设备,严格落实体温筛检等防控措施,发现可疑人员应当劝阻其登乘,进行暂时隔离,并立即通知检疫部门或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处置。

  5.加强特殊场所疫情防控。对监管场所、养老机构、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特殊场所,重点防控输入性疫情和内部疾病传播。要开展预防性卫生措施,全面排查入监干警职工、养老机构、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等,落实体温检测和健康监测制度,禁止有可疑症状的人员上岗。要密切关注服刑人员、机构老年人、儿童、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状况,出现新冠肺炎可疑症状,应当立即隔离观察并及时送医排查。要做好防控物资配备,加强日常消毒和环境卫生,加强个人卫生防护。出现确诊、疑似病例,应对其可能活动场所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对其密切接触者按要求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6.加强农村疫情防控。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以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作用,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开展群防群控。减少集市等人群聚集活动,做好出外打工人员防疫常识教育。对乡镇(涉农街道)和村组实行网格化管理,对发现病例的县,对疫点进行终末消毒和环境卫生清理,除有病例村组外,允许其他村组村民有序出行。具备条件且防控措施到位的乡村旅游场所,可逐步有序对外开放,经营主体落实防控责任,确保游客和工作人员健康安全。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级要增强大局意识,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压紧压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家庭责任、个人责任,依法依规落实科学防控、精准施策总要求,推动由全面防控向精准防控、重点防控转变。

  (二)强化信息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公布当前本省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县(市、区、旗)名单,落实分区分级管控要求,并将动态调整的风险地区名单作为疫情防控工作措施日报告内容及时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三)强化宣传引导。切实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全社会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措施。及时回应媒体关切,引导群众切身感受疫情发展的向好趋势。全面做好政策解读,进一步凝聚民心、坚定信心、稳定人心。

  (四)强化监测评估。动态评估防控成效,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全面提高建章立制规范性、风险识别合理性、措施落实精准性。

  附件:1.人员健康管理技术方案

     2.新冠肺炎“四早”技术方案

     3.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4.社区(乡镇、村)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5.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6.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7.商场、超市等场所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8.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9.托幼机构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10.中小学校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11.大专院校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12.监狱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13.养老机构(老年福利院)老年人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14.儿童福利院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15.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