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文件
鹤建商字【2020】04号
认真贯彻落实鹤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沙坪街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
企业延迟复工、复产等相关文件的意见
各会员企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文件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也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确定了我市各类企业也不得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前复工<详见《鹤山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3号)>。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严峻,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全市建筑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综合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和沙坪街道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会员企业房屋市政工程复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沙坪街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2月9日印发的《关于沙坪街道辖区內企业、专业市场再延迟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沙坪街道辖区內企业、专业市场(除生活保障、防疫物资供应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3月1日前复工复产。为此,我市会员企业房屋市政工程复工时间也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同步推迟到3月1日后复工。
二、近日,根据建筑商会秘书处了解,有部分会员企业可能是因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影响等问题,提出了是否可以在规定的2020年2月9日后复工。建筑商会秘书认为,在当前全国、全省和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依严峻的情况下,企业不而组织进行复工,而是要一切行动必须听从市委市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工作安排,严格执行沙坪街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2月9日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到守土有责。
三、部分会员企业考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如果继续延迟复工,怕影响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和工期,这种心情是可以理的。但是这些企业有没有考虑过在非常时期如果草率复工发生疫情传播,这种政治责任有哪一企业和个人能够负担得起。建筑商会秘书处认为在当下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各会员企业的相关负责人现阶段不是考虑复工问题,而是要坚守岗位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尽最大努力劝说在本企业工作和务工外省市人员继续延迟回单位上班工作,积极配合市委市政府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各会员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要认真履行对本企业人员的日常管理职责,全面掌握现有留守企业员工的健康状况,摸清在本企业工作和务工人员籍贯情况,尤其要摸清湖北省和温州等外省人员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向工程项目所在镇、街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让当地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附:《鹤山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3号)。
《鹤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节后不规范复工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公布》
《关于沙坪街道辖区內企业、专业市场再延迟复工、复产的通知》。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
2020年2月11日
鹤山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3号)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一级应急响应和指挥部2号通告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市企业复工的有关注意事项通告如下:
一、复工的要求。(一)各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水电气、医疗器械、药品用品、食品保障等相关企业除外;(二)拟复工企业务必在2月3日前把复工时间报所属镇(街),由各镇(街)防疫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级有关规定上报人社、科工商务、卫健部门同意备案后方可复工;(三)各镇(街)做好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工作预案和企业复工工作指引。
二、复工的条件。(一)企业设立专门防疫部门和配置符合比例的专职人员;(二)全面掌握员工健康状况,确认复工人员符合防疫要求并对全员复工情况作出稳妥有序的安排,包括延缓疫情发生地员工和与疫情发生地有接触史员工的开工时间等;(三)配备满足开工人员10天以上使用的防控物资,包括口罩、消毒水、测温仪等;(四)加强公共卫生防护,定期对宿舍、饭堂、车间、电梯间等员工聚集地全面通风消毒;五)加强员工个人防护,落实日常管理措施,建立每日测温的健康档案,并设立隔离观察室;(六)符合上级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复工规定。
三、复工的安排。全市企业实行错峰复工,视疫情防控的需要,按照生产任务紧急、生产资料准备充分、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原则妥善安排企业复工备案,对未经备案擅自开工的企业严肃查处。
四、复工的其他事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实施隔离治疗的员工,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停发工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30日
鹤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节后不规范
复工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公布
鹤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务工管理组发出公告称,节后若不规范复工,市民可以向各镇(街)的公布电话举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及《鹤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2、3号)工作要求,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拟复工企业需经各镇(街)防疫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级有关规定上报人社、科工商务、卫健部门同意备案后方可复工。
复工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设立专门防疫部门和配置符合比例的专职人员;全面掌握员工健康状况及员工接触情况,确认复工人员符合防疫要求;对全员复工情况作出稳妥有序的安排,包括延缓疫情发生地员工和与疫情发生地有接触史员工的开工时间等;配备满足开工人员 10 天以上使用的防控物资,包括口罩、消毒水、测温仪等;加强公共卫生防护,定期对宿舍、饭堂、车间、电梯间等员工聚集地全面通风消毒;加强员工个人防护,落实日常管理措施,建立每日测温的健康档案,并设立隔离观察室;符合上级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复工规定。
对于春节期间处于持续生产状态的企业,应做好相关防控措施,并及时向所在镇(街)防控指挥部动态报告疫情防控情况。
疫情防控期间,为全力做好鹤山市防疫工作,保障全市人民生命健康及企业安全有序复工,请广大市民进行监督。对于未经报备、擅自复工或因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风险或出现确诊病例等不良后果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众咨询投诉电话一览:
1.市防控指挥部务工组:0750-8933123
2.沙坪街道:0750-8930888
3.雅瑶镇:0750-8288868
4.古劳镇:0750-8770333
5.龙口镇:0750-8733118
6.桃源镇:0750-8211238
7.鹤城镇:0750-8388628
8.共和镇:0750-8763536
9.址山镇:0750-8315290
10.宅梧镇:0750-8633318
11.双合镇:0750-8636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