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
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试行)
(修订版)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评价标准涵盖建筑业的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检测等七类企业。
第四条 评价标准涵盖七类企业,共六套“标准”,分别为工程施工企业评价标准(A表),工程监理企业评价标准(B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评价标准(C表),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评价标准(D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评价标准(E表),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评价标准(F表)。
每套企业“标准”根据评价内容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表和良好行为信息表(表1)、不良行为信息表(表2),包括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分数、分数有效期、评价依据、评价单位等内容。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根据评价内容实行记分制。评价分数由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和不良行为信息分组成,其中基本信用信息分包括初始登记分、信用经营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包括工程获奖、通报表扬、项目管理量化评分,加分不封顶;不良行为信息分实行扣分制,扣分不设下限。
第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100分以上(不含100分)的,按照排名划分等级,总分排名前15%(含15%)的为A级,总分排名15%(不含15%)-35%(含35%)的为B级,其余及100分为C级;100分以下的为D级;存在法律法规列为市场禁入行为情况的为E级(黑名单)。
第七条 如企业实际已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建设活动,一个月内仍未在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划为D级,期限为1年。
第八条 凡关于本标准信用评价分的应用,应当以应用当天凌晨一时公布的分数为准,随后无论出现影响评价分的何种情形,均不作调整。
第九条 持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参与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时,其信用评价分为应用当天凌晨公布的分数乘以0.80后的加权分,以加权后的评价分重新排序信用等级。
第十条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
第十一条 “标准”中的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是指县级以上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企业良好信用行为、不良信用行为时出具的信用评价文书。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试行)》(江建〔2017〕476号)同时废止。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施工)评价标准(A1)
序号 |
子 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1 |
1-1 |
初始 登记 |
企业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
100分 |
长期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行政主管部门 |
|||
2 |
2-1 |
信 用 经 营 |
企业在江门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加分,不包括办事处) |
独立法人机构加40分,分支机构加20分 |
1年(每年核查一次) |
江门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照一码户只提供营业执照) |
行政主管部门 |
|||
2-2 |
办公场所 |
总承包资质企业独立办公场所面积≥200㎡,满足办公需求且实际入驻、正常办公的。 |
加20分 |
1年(在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有效期内有效,不足一年的按实计算) |
在江门市的办事机构或办事处的相关材料[包括房产(不动产权)证,租赁的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
|||||
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独立办公场所面积≥150㎡,满足办公需求且实际入驻、正常办公的。 |
||||||||||
2-3 |
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注册地迁入江门市的 |
加40分 |
1年(每年核查一次) |
(同本表2-1依据) |
||||||
2-4 |
企业及企业职工依法参加江门社会保险 |
每人加0.5分,上限20分 |
3个月 |
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材料 |
||||||
2-5 |
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
加10分 |
1年 |
证书或通报文件 |
||||||
2-6 |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 加分分值 =(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01) |
不设上限 |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截止时间不变) |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相关纳税材料 |
||||||
2-7 |
企业按时、按要求、如实填报建筑业统计报表、答复查询的 |
每次加5分 |
3个月(每季度评价一次)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 |
||||||
3 |
3-1 |
工 程 获 奖 |
国 家 级 |
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 |
加6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15分) |
3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 |
||
3-2 |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奖 |
|||||||||
3-3 |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优质工程奖 |
加4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10分) |
||||||||
3-4 |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金杯奖 |
|||||||||
3-5 |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
加3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8分) |
||||||||
3-6 |
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
3-7 |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奖 |
|||||||||
3-8 |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
|||||||||
3 |
3-9 |
工 程 获 奖 |
国 家 级 |
华夏建筑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 |
加30/20/10分 |
3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 |
||
3-10 |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 |
加2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5分) |
||||||||
3-11 |
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化分会:智能化建筑精品工程 |
|||||||||
3-12 |
广 东 省 级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金匠奖 |
加4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10分) |
2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
3-13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工程优质奖 |
加3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8分) |
||||||||
3-14 |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金奖 |
|||||||||
3-15 |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
|||||||||
3-16 |
广东省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故乡杯奖 |
|||||||||
3-17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装饰分会:建筑工程装饰奖 |
加2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6分) |
||||||||
3-18 |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优良工程 |
|||||||||
3-19 |
广东建筑业协会:优质结构奖 |
|||||||||
3-20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 |
加1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4分) |
||||||||
3-21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
3-22 |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
|||||||||
3-23 |
江 门 市 级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五邑杯”奖 |
加2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5分) |
1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
3-24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工程优质奖 |
加15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4分) |
||||||||
3-25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双优工地”奖 |
|||||||||
3-26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优质工程结构奖 |
加1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3分) |
||||||||
3-27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江门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
3-28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 江门市建设工程优质装饰奖 |
|||||||||
4 |
4-1 |
通 报 表 扬 |
国家级 |
国务院:与江门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30分 |
1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通报表扬文件(通报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标准中未列入的项目经市住建局确认可参照加分) |
行政主管部门 |
||
4-2 |
住建部:与江门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20分 |
||||||||
4-3 |
广东省级 |
广东省人民政府:与江门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20分 |
|||||||
4-4 |
广东省住建厅:与江门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10分 |
||||||||
5 |
5-1 |
项 目 管 理 |
国家级 |
各级建筑业协会:在江门市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上研发、应用的工法(联合体成员加50%),同一工法不可累计加分 |
每项加10分 |
2年 |
认定证书或文件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加分通知书等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
5-2 |
广东省级 |
每项加2分,单个项目上限2分 |
1年 |
|||||||
5-3 |
已按《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纳入考勤管理的项目,企业在一个季度内均考勤达标可申请加分 |
每个项目加5分 |
6个月(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通报文件 |
||||||
5-4 |
其 它 |
国家级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江门市范围内举行现场观摩、推广的工地 |
每个项目加30分 |
1年(由企业在良好行为发生后一个月内向良好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
5-5 |
省级 |
每个项目加20分 |
||||||||
5-6 |
新技术应用(BIM、装配式建筑) |
在江门市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中积极应用新技术,并取得良好效果 |
每个项目加5分,上限10分 |
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出具) |
||||||
5-7 |
积极协助江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抢险救灾 |
每次加5分,上限10分 |
||||||||
5-8 |
参与或赞助(捐赠)江门市政府或市民政部门认可的慈善公益项目(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1) |
每5万元加1分,5000起计,上10分 |
赞助(捐赠)凭证、通报文件或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 |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施工)评价标准(A2)
序号 |
子 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1 |
1-1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
扣5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通报批评文件中的处罚期限大于1年,则按处罚期限的时长延长有效期)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
行政主管部门 |
|||||
1-2 |
受到住建部通报批评 |
扣40分 |
||||||||||
1-3 |
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40分 |
||||||||||
1-4 |
受到广东省住建厅通报批评 |
扣30分 |
||||||||||
1-5 |
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30分 |
||||||||||
1-6 |
受到各市(区)人民政府、江门市住建局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1-7 |
受到各市(区)住建局通报批评 |
扣10分 |
||||||||||
1-8 |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加分的 |
扣除原加分分值后,按原加分分值加倍扣分 |
按原加分有效期重新计算 |
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
1-9 |
企业未按时、按要求、如实填报建筑业统计报表、答复查询的 |
每次扣5分(每季度评价一次) |
6个月(被行政处罚则按行政处罚公示期延长有效期)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
1-10 |
企业实际已在江门市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建设活动,一个月内仍未在系统登记信息的 |
直接降为D级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1-11 |
各类专项检查中,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专职安全员缺席的;或现场从业人员与施工许可证上登记备案人员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项目经理扣10分,其他人员每人扣5分 |
||||||||||
1-12 |
检查发现在考勤信息初次录入或变更录入及日常考勤过程中 |
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虚假行为的 |
扣15分 |
|||||||||
1-13 |
情节严重或重复违规的 |
扣30分 |
||||||||||
1-14 |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二代身份证考勤缺席 |
每人每次扣1分 |
||||||||||
1-15 |
不执行《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不落实管理人员在岗考勤工作的企业 |
每月扣15分 |
||||||||||
1-16 |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每次扣30分 |
信用等级降1级。三年内合计发生两次及以上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
扣分3年;降1级6个月;直接降为D级的2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1-17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每次扣30分 |
||||||||||
1-18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
每次扣30分 |
||||||||||
1-19 |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等欺骗手段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或进行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 |
每次扣30分 |
||||||||||
1-20 |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每次扣30分 |
||||||||||
1 |
1-21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投标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后,未经撤回且不作解密的 |
每个项目扣15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
1-22 |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被查证核实的 |
每次扣15分 |
||||||||||
1-23 |
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 |
每次扣15分 |
||||||||||
1-24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更改项目经理或新任项目经理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
每次扣15分 |
||||||||||
1-25 |
经查证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
每次扣15分 |
||||||||||
1-26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每次扣20分 |
||||||||||
1-27 |
未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或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的 |
每次扣15分 |
||||||||||
1-28 |
对分包单位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
每次扣20分 |
2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1-29 |
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及材料供应单位材料款,引发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因建设单位或业主拖欠工程款除外) |
每次扣20分 |
||||||||||
1-30 |
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被人社部门通报的 |
每次扣10分 |
||||||||||
1-31 |
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或因劳资纠纷发生重大群体事件且负有责任的 |
每次扣30分 |
||||||||||
1-32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行为的 |
扣减纳税加分,再扣20分 |
||||||||||
1-33 |
经住建、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的 |
每次扣20分 |
||||||||||
1-34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
每次扣20分 |
||||||||||
1-35 |
经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实企业近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
每次扣30分 |
||||||||||
1-36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每次扣30分 |
信用等级降1级。三年内合计发生两次及以上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
扣分3年;降1级6个月;直接降为D级的2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1-37 |
在投标过程中,拟派驻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已担任在建项目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 |
每次扣30分 |
||||||||||
1-38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每次扣30分 |
||||||||||
1-39 |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相关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工期的 |
超出合同工期10%(含)以内的 |
每个项目扣15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
建设单位 |
||||||
1-40 |
超出合同工期50%(含)以内的 |
每个项目扣20分 |
||||||||||
1-41 |
超出合同工期100%(含)以内的 |
每个项目扣25分 |
||||||||||
1-42 |
超出合同工期100%以上的 |
每个项目扣30分 |
||||||||||
1 |
1-43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工程计量和工程款的使用、支付、调整、结算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
每次扣3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
建设单位 |
|||||
1-44 |
工程计量不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的 |
每次扣20分 |
||||||||||
1-45 |
工程款的使用、支付、调整、结算不按相关规定执行的 |
每次扣20分 |
||||||||||
1-46 |
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或违法倾倒的 |
每次扣20分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
1-47 |
企业签订合同后未按合同要求设置办公场所的 |
每个企业扣20分 |
||||||||||
1-48 |
应当明确专人收集和积累工程文件,做到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与建设工程进度保持同步,不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移交)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及其电子目录数据的 |
每次扣15分 |
||||||||||
1-49 |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每次扣20分 |
||||||||||
1-5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禁入的行为 |
信用等级降为E级 |
扣分1年,降级按实际时间计算 |
|||||||||
1-51 |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每一项工程(江门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年内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
每个项目扣1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建设单位文书 |
建设单位 |
|||||||
2 |
2-1 |
不 良 质 量 行 为 |
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住建部建质[2010]111号)的规定 |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 |
每次扣3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量监督机构 |
||||
2-2 |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 |
|||||||||||
2-3 |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及以上 |
每次扣50分 信用等级降为D级 |
扣分3年,降级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行政处罚期限大于1年,降级有限期则按处罚期限相应延长) |
|||||||||
2-4 |
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核实 |
施工资料未按工程进度编制及整理的,或施工资料记录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相符的 |
每次扣1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
2-5 |
未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的 |
每次扣10分 |
||||||||||
2-6 |
现场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
每次扣15分 |
||||||||||
2-7 |
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
每次扣15分 |
||||||||||
2-8 |
未执行省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或样板引路要求的 |
每次扣15分 |
||||||||||
2-9 |
未执行质量主管部门发布的质量管理措施的 |
每次扣15分 |
||||||||||
2-10 |
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逾期不整改的 |
每次扣15分 |
||||||||||
2-11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每次扣15分 |
||||||||||
2 |
2-12 |
不 良 质 量 行 为 |
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核实 |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每次扣15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量监督机构 |
||||
2-13 |
有进场复检要求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测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
每次扣15分 |
||||||||||
2-14 |
有检测要求的部位未经检测合格或检测不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
每次扣15分 |
||||||||||
2-15 |
涂改检测报告或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
每次扣15分 |
||||||||||
2-16 |
隐蔽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手续不完备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
每次扣15分 |
||||||||||
2-17 |
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 |
每次扣10分 |
||||||||||
2-18 |
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或者采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再施工的 |
每次扣15分 |
||||||||||
2-19 |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用于搅拌混凝土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
每次扣15分 |
||||||||||
2-20 |
未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未经主管部门确认的 |
每次扣15分 |
||||||||||
2-21 |
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装修中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
每次扣15分 |
||||||||||
2-22 |
工程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被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或局部停工的 |
每次扣15分 |
||||||||||
2-23 |
工程质量问题多,被整体停工整改的 |
每次扣20分 |
||||||||||
2-24 |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或超越施工许可证范围施工的,或在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
每次扣30分 |
||||||||||
2-25 |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
每次扣30分 |
||||||||||
2-26 |
未按规定报请监理单位进行分部验收和各个专项验收的 |
每次扣15分 |
||||||||||
2-27 |
工程竣工验收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
每次扣15分 |
||||||||||
2-28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每次扣15分 |
||||||||||
2-29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每次扣15分 |
||||||||||
2-30 |
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 |
每次扣15分 |
||||||||||
2-31 |
项目技术负责人无故不参加分部工程、竣工预验收的 |
每次扣10分 |
||||||||||
3 |
2-32 |
不 良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行 为 |
经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核实 |
项目负责人不参加分部工程、工程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的 |
每次扣15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监理企业整改报告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安全管理机构 |
||||
3-1 |
未取得或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每次扣40分 信用等级降为E级 |
扣分1年,降级按实际时间计算 |
|||||||||
3-2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每次扣3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3-3 |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每次扣15分 |
||||||||||
3-4 |
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实行持有效证件持证上岗的 |
每人扣5分 |
||||||||||
3-5 |
基坑土方开挖时超挖或基坑顶超载的 |
每次扣15分 |
||||||||||
3-6 |
基坑支护施工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先行施工或不按论证通过的施工方案施工的 |
每次扣15分 |
||||||||||
3-7 |
未按有关标准要求,落实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噪声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渣土处置和运输等方面的工作措施,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证实的 |
每次扣10分 |
||||||||||
3-8 |
在广东省住建厅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一个扣分周期内企业违规被扣分的 |
按工程建设安监部门每次扣分值的50%计算逐次扣分 |
||||||||||
3-9 |
假造监管部门证件、印章、文件的 |
每次扣30分 |
||||||||||
3-10 |
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文件资料弄虚作假的 |
每次扣30分 |
||||||||||
3-11 |
施工过程中发现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
每次扣15分 |
||||||||||
3-12 |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施工现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架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或安全员不在岗,且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 |
每次扣15分 |
||||||||||
3-13 |
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审查及实施的;或经审查实施的专项施工方案弄虚作假,与现场严重不符的 |
每次扣20分 |
||||||||||
3-12 |
违反规章,造成重大危险源失控的 |
每次扣15分 |
||||||||||
3-13 |
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要求办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的 |
每次扣15分 |
||||||||||
3-14 |
使用不合格的钢管、扣件、安全网等用品的 |
每次扣15分 |
||||||||||
3-15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每次扣15分 |
||||||||||
3-16 |
对监理单位或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停工整改意见拒绝执行的 |
每次扣15分 |
||||||||||
3-17 |
对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意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 |
每次扣15分 |
||||||||||
3 |
3-18 |
不 良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行 为 |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开出整改通知的 |
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暂停施工或局部停工整改的 |
每次扣15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监理企业整改报告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安全管理机构 |
||||
3-19 |
被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发出全面整改通知书,未按照工程安全监督部门限定的时间整改的 |
每次扣15分 |
||||||||||
3-20 |
施工企业: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或被依法责令停工整顿,擅自开工的 |
每次扣20分 |
||||||||||
3-21 |
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同一类重大安全隐患2次及以上的 |
每次扣20分 |
||||||||||
3-22 |
工程项目被投诉,投诉的问题真实存在,并对社会造成影响的 |
每次扣15分 |
||||||||||
3-23 |
2个月内连续被投诉3次,投诉的问题真实存在,企业未落实整改,并对社会造成影响的 |
每次扣20分 |
||||||||||
3-24 |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 |
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
每次扣30分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
3-25 |
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 |
|||||||||||
3-26 |
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及以上 |
每次扣50分 信用等级降为D级 |
扣分3年,降级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行政处罚期限大于1年,降级有效期则按处罚期限相应延长) |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监理)评价标准(B1)
序号 |
子 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1 |
1-1 |
初始 登记 |
企业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
100分 |
长期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行政主管部门 |
|||
2 |
2-1 |
信 用 经 营 |
企业在江门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加分,不包括办事处) |
独立法人机构加40分,分支机构加20分 |
1年 |
江门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照一码户只提供营业执照) |
行政主管部门 |
|||
2-2 |
办公场所 |
独立办公场所面积≥100㎡,满足办公需求且实际入驻、正常办公的 |
加20分 |
1年(在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有效期内有效,不足一年的按实计算) |
在江门市的办事机构或办事处的相关材料[包括房产(不动产权)证,租赁的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
|||||
2-3 |
企业及企业职工依法参加江门社会保险 |
每人加0.5分,上限20分 |
3个月 |
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材料 |
||||||
2-4 |
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
加10分 |
1年 |
证书或通报文件 |
||||||
2-5 |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监理企业同时持有其他服务类资质(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由企业自行合理地分配申报的纳税税额,企业应按实分配税额,按资质类别纳税税额分别申报) 加分分值 = (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01) |
不设上限 |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 |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相关纳税材料 |
||||||
3 |
3-1 |
工 程 获 奖 |
国 家 级 |
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 |
加6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15分) |
3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 |
||
3-2 |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奖 |
|||||||||
3-3 |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优质工程奖 |
加4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10分) |
||||||||
3-4 |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金杯奖 |
|||||||||
3-5 |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
加3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8分)
|
||||||||
3-6 |
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
3-7 |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奖 |
|||||||||
3-8 |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
|||||||||
3-9 |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 |
加2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5分) |
||||||||
3-10 |
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化分会:智能化建筑精品工程 |
|||||||||
3 |
3-11 |
工 程 获 奖 |
广 东 省 级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金匠奖 |
加4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10分) |
2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 |
||
3-12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工程优质奖 |
加3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8分) |
||||||||
3-13 |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金奖 |
|||||||||
3-14 |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
|||||||||
3-15 |
广东省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故乡杯奖 |
|||||||||
3-16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装饰分会:建筑工程装饰奖 |
加2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6分) |
||||||||
3-17 |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优良工程 |
|||||||||
3-18 |
广东建筑业协会:优质结构奖 |
|||||||||
3-19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 |
加1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4分) |
||||||||
3-20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
3-21 |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
|||||||||
3-22 |
江 门 市 级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五邑杯”奖 |
加2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5分) |
1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
3-23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工程优质奖 |
加15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4分) |
||||||||
3-24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双优工地”奖 |
|||||||||
3-25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优质工程结构奖 |
加10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3分) |
||||||||
3-26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江门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
3-27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江门市建设工程优质装饰奖 |
|||||||||
4 |
4-1 |
通 报 表 扬 |
国家级 |
国务院:与江门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30分 |
1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通报表扬文件(通报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 |
行政主管部门 |
||
4-2 |
住建部:与江门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20分 |
||||||||
4-3 |
广东省级 |
广东省人民政府:与江门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20分 |
|||||||
4-4 |
广东省住建厅:与江门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10分 |
||||||||
5 |
5-1 |
项目 管理 |
已按《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纳入考勤管理的项目,企业在一个季度内均考勤达标可申请加分 |
每个项目加5分 |
6个月(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通报文件 |
行政主管部门 |
|||
5-2 |
其 它 |
国家级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江门市范围内举行现场观摩、推广的工地 |
每个项目加30分 |
1年(由企业在良好行为发生后一个月内向良好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
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出具) |
||||
5-3 |
省级 |
每个项目加20分 |
||||||||
5-4 |
新技术应用(BIM、装配式建筑) |
在江门市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中积极应用新技术,并取得良好效果 |
每个项目加5分,上限10分 |
|||||||
5-5 |
参与或赞助(捐赠)江门市政府或市民政部门认可的慈善公益项目(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1) |
每5万元加1分,5000起计,上10分 |
赞助(捐赠)凭证、通报文件或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 |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监理)评价标准(B2)
序号 |
子 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1 |
1-1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
扣5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通报批评文件中的处罚期限大于1年,则按处罚期限的时长延长有效期)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
行政主管部门 |
|||||
1-2 |
受到住建部通报批评 |
扣40分 |
||||||||||
1-3 |
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40分 |
||||||||||
1-4 |
受到广东省住建厅通报批评 |
扣30分 |
||||||||||
1-5 |
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30分 |
||||||||||
1-6 |
受到各市(区)人民政府、江门市住建局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1-7 |
受到各市(区)住建局通报批评 |
扣10分 |
||||||||||
1-8 |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加分的 |
扣除原加分分值后,按原加分分值加倍扣分 |
按原加分有效期重新计算 |
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
1-9 |
各类专项检查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现场检查缺席的;或项目总监与施工许可证上登记人员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项目总监扣10分,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扣5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
1-10 |
检查发现在考勤信息初次录入或变更录入及日常考勤过程中 |
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虚假行为的 |
每次扣15分 |
|||||||||
1-11 |
情节严重或重复违规的 |
每次扣30分 |
||||||||||
1-12 |
项目总监、现场专业监理工程施工现场二代身份证考勤缺席 |
每人每次扣1分 |
||||||||||
1-13 |
不执行《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不落实管理人员在岗考勤工作的企业 |
每月扣15分 |
||||||||||
1-14 |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每次扣30分 |
信用等级降1级。三年内合计发生两次及以上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
扣分3年;降1级6个月;直接降为D级的2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1-15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每次扣30分 |
||||||||||
1-16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
每次扣30分 |
||||||||||
1-17 |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等欺骗手段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或进行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 |
每次扣30分 |
||||||||||
1-18 |
投标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后,未经撤回且不作解密的 |
每个项目扣15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1-19 |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被查证核实的 |
每次扣15分 |
||||||||||
1 |
1-20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每次扣30分 |
信用等级降1级。三年内合计发生两次及以上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
扣分3年,降1级6个月;直接降为D级的2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
1-21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
1-22 |
在投标过程中,拟定派驻项目总监,已担任三个在建项目总监的 |
|||||||||||
1-23 |
经查证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
每次扣15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建设单位文书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 |
|||||||
1-24 |
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 |
每次扣15分 |
||||||||||
1-25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更改项目总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
每次扣15分 |
||||||||||
1-26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每次扣20分 |
||||||||||
1-27 |
工程计量和工程款的核实、支付、调整、结算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
每次扣20分 |
||||||||||
1-28 |
工程计量不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的 |
每次扣20分 |
||||||||||
1-29 |
工程款的使用、支付、调整、结算不按相关规定核实的 |
每次扣20分 |
||||||||||
1-30 |
应当明确专人收集和积累工程文件,做到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与建设工程进度保持同步,不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移交)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及其电子目录数据的 |
每次扣15分 |
||||||||||
1-31 |
经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实企业近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
每次扣20分 |
2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
1-32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行为的 |
每次扣20分 |
||||||||||
1-33 |
经住建、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的 |
每次扣20分 |
||||||||||
1-34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
每次扣20分 |
||||||||||
1-35 |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每次扣20分 |
||||||||||
1-36 |
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禁入的行为 |
信用等级降为E级 |
按实际时间计算 |
|||||||||
1-37 |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每一项工程(江门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年内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
每个项目扣1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建设单位文书 |
建设单位 |
|||||||
2 |
2-1 |
不良 质量行为 和 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 |
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住建部建质[2010]111号)的规定,监理单位应负责任的 |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 |
每次扣30分 |
2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量监督、安全管理机构 |
||||
2-2 |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 |
|||||||||||
2-3 |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及以上 |
每次扣50分 信用等级降为D级 |
扣分3年,降级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行政处罚期限大于1年,降级期则按处罚期限相应延长) |
|||||||||
2-4 |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监理单位应负责任的 |
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及以上 |
每次扣50分 信用等级降为D级 |
|||||||||
2-5 |
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
每次扣30分 |
2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2-6 |
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 |
|||||||||||
2-7 |
不良 质量行为 和 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 |
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核实 |
总监未按规定到岗到位;检查发现总监委托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替代其行使职责的 |
每次扣1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量监督、安全管理机构 |
|||||
2-8 |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行为,无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报告的 |
每次扣15分 |
||||||||||
2-9 |
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无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对质量问题整改无跟踪落实 |
每次扣20分 |
||||||||||
2-10 |
无定期进行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对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无签发监理通知单,对安全隐患整改无跟踪落实 |
每次扣10分 |
||||||||||
2-11 |
总监未按规定审核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而自行施工时,或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时,未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整改或暂停施工通知的 |
每次扣15分 |
||||||||||
2-12 |
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无实施旁站监理 |
每次扣15分 |
||||||||||
2-13 |
将不合格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确认 |
每次扣10分 |
||||||||||
2-14 |
工程实物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且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
每次扣15分 |
||||||||||
2-15 |
监理单位不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事故的 |
每次扣15分 |
||||||||||
2-16 |
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查及监督施工单位实施的;或经审查实施的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严重不符未及时制止的 |
每次扣15分 |
||||||||||
2 |
2-17 |
不良 质量行为 和 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 |
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核实 |
对承包方存在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出通知要求整改 |
每次扣1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量监督、安全管理机构 |
||||
2-18 |
工程建设期间,没有按时召开工地会议(工地例会)或没有会议记录; |
每次扣5分 |
||||||||||
2-19 |
关键部位或工序没有监理人员旁站或监理工作不到位,对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 |
每次扣10分 |
||||||||||
2-20 |
监理人员未按规定权限进行签名的 |
每次扣5分 |
||||||||||
2-21 |
对市本级及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未能按期整改的 |
每次扣15分 |
||||||||||
2-22 |
不按规定实施有见证取样送检、或不对现场检测进行见证的 |
每次扣10分 |
||||||||||
2-23 |
未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的 |
每次扣15分 |
||||||||||
2-24 |
未按规定组织分项、分部、竣工预验收的 |
每次扣15分 |
||||||||||
2-25 |
总监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 |
每次扣10分 |
||||||||||
2-26 |
未按有关标准要求,落实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噪声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渣土处置和运输等方面的工作措施,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证实的 |
每次扣5分 |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造价咨询)评价标准(C1)
序号 |
子 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1 |
1-1 |
初始 登记 |
企业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
100分 |
长期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行政主管部门 |
||
2 |
2-1 |
信 用 经 营 |
企业在江门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加分,不包括办事处) |
独立法人机构加40分,分支机构加20分 |
1年 |
江门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照一码户只提供营业执照) |
行政主管部门 |
||
2-2 |
办公场所 |
独立办公场所面积≥100㎡,满足办公需求且实际入驻、正常办公的。 |
加20分 |
1年(在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有效期内有效,不足一年的按实计算) |
在江门市的办事机构或办事处的相关材料[包括房产(不动产权)证,租赁的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
||||
2-3 |
独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在江门市连续经营时间 |
每满一年加2分,上限20分 |
1年 |
营业执照及每年的成果文件 |
|||||
2-4 |
企业及企业职工依法参加江门社会保险 |
每人加0.5分,上限20分 |
3个月 |
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材料 |
|||||
2-5 |
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
加10分 |
1年 |
证书或通报文件 |
|||||
2-6 |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持有其他服务类资质(监理、招标代理)的,由企业自行合理地分配申报的纳税税额,企业应按实分配税额,按资质类别纳税税额分别申报) 加分分值 = (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01) |
不设上限 |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 |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相关纳税材料 |
|||||
3 |
3-1 |
通 报 表 扬 |
国家级 |
获国务院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30分 |
1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通报表扬文件(通报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 |
行政主管部门 |
|
3-2 |
获住建部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20分 |
|||||||
3-3 |
广东省级 |
获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20分 |
||||||
3-4 |
获广东省住建厅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10分 |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造价咨询)评价标准(C2)
序号 |
子 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1 |
1-1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
扣3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通报批评文件中的处罚期限大于1年,则按处罚期限的时长延长有效期)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
行政主管部门 |
1-2 |
受到住建部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1-3 |
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1-4 |
受到广东省住建厅通报批评 |
扣15分 |
|||||
1-5 |
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15分 |
|||||
1-6 |
受到各市(区)人民政府、江门市住建局通报批评 |
扣10分 |
|||||
1-7 |
受到各市(区)住建局通报批评 |
扣5分 |
|||||
1-8 |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加分的 |
扣除原加分分值后,按原加分分值加倍扣分 |
按原加分有效期重新计算 |
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
||
1-9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每次扣15分 |
2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
1-10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过期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每次扣15分 |
|||||
1-1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
每次扣15分 |
|||||
1-12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
每次扣15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1-13 |
经检查,企业资质达不到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的 |
每次扣10分 |
|||||
1-14 |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及股东、注册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资质许可机关责令办理,逾期未办理的 |
每次扣5分 |
|||||
1-15 |
作为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 |
每次扣10分 |
|||||
1-16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每个项目扣20分 |
2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1-17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
每次扣15分 |
|||||
1-18 |
投标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后,未经撤回且不作解密的 |
每个项目扣15分 |
|||||
1-19 |
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
每次扣1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
1-20 |
工作人员利用代理业务之便,在约定的咨询服务酬金外收取利益,尚未构成犯罪的 |
每次扣5分 |
|||||
1 |
1-21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未安排从业人员参加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举办的强制性教育学习培训活动 |
每次扣5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
1-22 |
没有按《工程量清单规范》计价,但没有违反其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
每次扣5分 |
|||||
1-23 |
在造价咨询活动中,不执行行为规范或强制性标准的,拒不执行造价管理部门的调解或解释意见的 |
每次扣10分 |
|||||
1-24 |
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不得超过规定的20%、10%、5%、5% |
每次扣10分 |
|||||
1-25 |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每次扣10分 |
|||||
1-26 |
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出具成果文件的 |
每次扣10分 |
|||||
1-27 |
不履行合同约定,拖延提交成果文件的 |
每次扣5分 |
|||||
1-28 |
造价咨询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
每次扣10分 |
|||||
1-29 |
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或与建设某相关主体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
每次扣20分 |
|||||
1-30 |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每次扣15分 |
|||||
1-31 |
未按规定保存造价档案文件资料的 |
每次扣5分 |
|||||
1-32 |
造价咨询资料有存档,但存档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的 |
每次扣5分 |
|||||
1-33 |
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被查证核实的 |
每次扣15分 |
|||||
1-34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的,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每次扣10分 |
|||||
1-35 |
上报上级管理部门的咨询业务数据不实的 |
每次扣5分 |
|||||
1-36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行为的 |
每次扣10分 |
|||||
1-37 |
经住建、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的 |
每次扣10分 |
|||||
1-38 |
经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实近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
每次扣10分 |
|||||
1-39 |
在政府投资工程中,被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评为履约不合格的 |
每次扣5分 |
|||||
1-40 |
造价咨询活动中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每次扣10分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标准(D1)
序号 |
子 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1 |
1-1 |
初始 登记 |
企业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
100分 |
长期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行政主管部门 |
||
2 |
2-1 |
信 用 经 营 |
企业在江门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加分,不包括办事处) |
独立法人机构加40分,分支机构加20分 |
1年 |
江门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照一码户只提供营业执照) |
行政主管部门 |
||
2-2 |
办公场所 |
独立办公场所面积≥100㎡,满足办公需求且实际入驻、正常办公的。 |
加20分 |
1年(在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有效期内有效,不足一年的按实计算) |
在江门市的办事机构或办事处的相关材料[包括房产(不动产权)证,租赁的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
||||
2-3 |
独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在江门市连续经营时间 |
每满一年加2分,上限20分 |
1年 |
营业执照及每年的成果文件 |
|||||
2-4 |
企业及企业职工依法参加江门社会保险 |
每人加0.5分,上限20分 |
3个月 |
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材料 |
|||||
2-5 |
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
加10分 |
1年 |
证书或通报文件 |
|||||
2-6 |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招标代理企业同时持有其他服务类资质(监理、造价咨询)的,由企业自行合理地分配申报的纳税税额,企业应按实分配税额,按资质类别纳税税额分别申报) 加分分值 = (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01) |
不设上限 |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 |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相关纳税材料 |
|||||
3 |
3-1 |
通 报 表 扬 |
国家级 |
获国务院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30分 |
1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通报表扬文件(通报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 |
行政主管部门 |
|
3-2 |
获住建部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20分 |
|||||||
3-3 |
广东省级 |
获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20分 |
||||||
3-4 |
获广东省住建厅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10分 |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标准(D2)
序号 |
子 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1 |
1-1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
扣3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通报批评文件中的处罚期限大于1年,则按处罚期限的时长延长有效期)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
行政主管部门 |
1-2 |
受到住建部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1-3 |
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1-4 |
受到广东省住建厅通报批评 |
扣15分 |
|||||
1-5 |
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15分 |
|||||
1-6 |
受到各市(区)人民政府、江门市住建局通报批评 |
扣10分 |
|||||
1-7 |
受到各市(区)住建局通报批评 |
扣5分 |
|||||
1-8 |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加分的 |
扣除原加分分值后,按原加分分值加倍扣分 |
按原加分有效期重新计算 |
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
1-9 |
未指定招标项目负责人或招标关键环节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的 |
每次扣5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
1-10 |
招标代理项目主办人员工作调动未在规定时间报主管部门备案的 |
每次扣5分 |
|||||
1-11 |
经查证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
每次扣5分 |
|||||
1-12 |
其他轻微不良行为 |
每次扣5分 |
|||||
1-13 |
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定职责的 |
每次扣10分 |
|||||
1-14 |
工作人员利用代理业务之便,在约定的代理酬金外收取利益,尚未构成犯罪的 |
每次扣5分 |
|||||
1-15 |
未按规定期限将应当备案的文件资料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或发出文件与备案的文件资料不一致的 |
每次扣20分 |
|||||
1-16 |
明知招标人或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人员实施了尚未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责任程度的违法行为,未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报告的 |
每次扣10分 |
|||||
1-17 |
未按规定保存文件资料的 |
每次扣5分 |
|||||
1-18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的 |
每次扣15分 |
|||||
1-19 |
投标报名、开标、评标期间迟到、早退,影响正常投标报名、开标及评标工作的 |
每次扣10分 |
|||||
1-20 |
开标记录、评标数据统计出现重大错误,造成影响中标结果的 |
每次扣10分 |
|||||
1 |
1-21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在评标活动结束前向外泄露对与评标有关的情况,评标活动结束后泄露评委情况或评审过程的 |
每次扣2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1-22 |
未安排从业人员参加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举办的强制性业务学习培训活动 |
每次扣5分 |
|||||
1-23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规范性文件,尚未达到行政处罚和刑罚程度的行为 |
每次扣10分 |
|||||
1-24 |
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代理业务的 |
每次扣10分 |
|||||
1-25 |
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被查证核实的 |
每次扣20分 |
|||||
1-26 |
没有依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 |
每次扣20分 |
|||||
1-27 |
不按要求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 |
每次扣10分 |
|||||
1-28 |
因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而无法执行的,或开标、评标组织混乱导致不能正常开标、评标或开标、评标无效的,或因其他失误引发争议造成招标工作延误或损失的 |
每次扣10分 |
|||||
1-29 |
协助招标人或招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人员实施违法行为,使其因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分的 |
每次扣15分 |
|||||
1-30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每次扣15分 |
|||||
1-31 |
开标、评标中排斥投标人或有其他不公正行为的 |
每次扣10分 |
|||||
1-32 |
超越委托代理权限擅自以招标人名义作为的 |
每次扣15分 |
|||||
1-33 |
招标代理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
每次扣20分 |
|||||
1-34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行为的 |
每次扣10分 |
|||||
1-35 |
经住建、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的 |
每次扣5分 |
|||||
1-36 |
经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实近,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
每次扣5分 |
|||||
1-37 |
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招标投标文件资料的 |
每次扣20分 |
|||||
1-38 |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每次扣5分 |
|||||
1-39 |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每一项工程(江门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后半年内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
每个项目扣5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建设单位文书 |
建设单位 |
||
1-40 |
进场招标代理违反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场代理机构诚信管理有关的 |
按10%的权重进行换算扣分,最多扣除10分;若招标代理被列入交易中心失信黑榜,则直接扣除1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书 |
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评价标准(E1)
序号 |
子 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1 |
1-1 |
初始 登记 |
企业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
100分 |
长期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行政主管部门 |
||
2 |
2-1 |
信 用 经 营 |
企业在江门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加分,不包括办事处) |
独立法人机构加40分,分支机构加20分 |
1年 |
江门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照一码户只提供营业执照) |
行政主管部门 |
||
2-2 |
办公场所 |
独立办公场所面积≥100㎡,满足办公需求且实际入驻、正常办公的。 |
加20分 |
1年(在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有效期内有效,不足一年的按实计算) |
在江门市的办事机构或办事处的相关材料[包括房产(不动产权)证,租赁的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
||||
2-3 |
独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在江门市连续经营时间 |
每满一年加2分,上限20分 |
1年 |
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 |
|||||
2-4 |
企业及企业职工依法参加江门社会保险 |
每人加0.5分,上限20分 |
3个月 |
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材料 |
|||||
2-5 |
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
加10分 |
1年 |
证书或通报文件 |
|||||
2-6 |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 加分分值 = (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01) |
不设上限 |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 |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相关纳税材料 |
|||||
3 |
3-1 |
工 程 获 奖 |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 |
加30分 |
2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 |
||
3-2 |
广东省住建厅:广东省岭南特色规划与建筑设计奖(建设设计奖、园林设计奖、特色乡村民居奖) |
加20分 |
|||||||
3-3 |
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广东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
加20分 |
|||||||
3-4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设计类) |
加20分 |
|||||||
3-5 |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星级认证 |
加10分 |
|||||||
3-6 |
江门市优秀勘察设计奖 |
加10分 |
|||||||
3-7 |
通 报 表 扬 |
国家级 |
获国务院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30分 |
1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通报表扬文件(通报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 |
行政主管部门 |
||
3-8 |
获住建部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20分 |
|||||||
3-9 |
广东省级 |
获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20分 |
||||||
3-10 |
获广东省住建厅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10分 |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评价标准(E2)
序号 |
子 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1 |
1-1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
扣3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通报批评文件中的处罚期限大于1年,则按处罚期限的时长延长有效期)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
行政主管部门 |
|
1-2 |
受到住建部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1-3 |
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1-4 |
受到广东省住建厅通报批评 |
扣15分 |
||||||
1-5 |
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15分 |
||||||
1-6 |
受到各市(区)人民政府、江门市住建局通报批评 |
扣10分 |
||||||
1-7 |
受到各市(区)住建局通报批评 |
扣5分 |
||||||
1-8 |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加分的 |
扣除原加分分值后,按原加分分值加倍扣分 |
按原加分有效期重新计算 |
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
1-9 |
在办理资质登记或其他手续时提供虚假材料 |
每次扣1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建设单位文书、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
1-10 |
未按规定办理资质登记手续(指非江门地区的企业) |
每次扣10分 |
||||||
1-11 |
收费低于市场合理低价收费标准 |
每次扣10分 |
||||||
1-12 |
投标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后,未经撤回且不作解密的 |
每个项目扣15分 |
||||||
1-13 |
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接业务 |
每次扣20分 |
||||||
1-14 |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每次扣20分 |
||||||
1-15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行为的 |
每次扣10分 |
||||||
1-16 |
经住建、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的 |
每次扣10分 |
||||||
1-17 |
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业务 |
每次扣20分 |
||||||
1-18 |
采用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等手段谋取中标 |
每次扣10分 |
||||||
1-19 |
经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实近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
每次扣10分 |
||||||
1-20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每次扣20分 |
||||||
1-21 |
不执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的意见 |
每次扣10分 |
||||||
1 |
1-22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缺席重要会议或培训 |
每次扣1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建设单位文书、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
1-23 |
选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牌、生产厂、供应商 |
每次扣20分 |
||||||
1-24 |
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
每次扣10分 |
||||||
1-25 |
未执行工程立项批准的估算,擅自增加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或由于设计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漏项等,致使工程造价突破投资控制 |
每次扣20分 |
||||||
1-26 |
不及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和技术洽商通知,建设项目“三同时”配套设施设计方面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出具降低相关建设标准的变更通知 |
每次扣10分 |
||||||
1-27 |
在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上签名的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不一致,或提供虚假签名 |
每次扣20分 |
||||||
1-28 |
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技术负责人未出席初步设计审查会或超限高层设计审查会,缺席人数超过1/3 |
每次扣10分 |
||||||
1-29 |
提交的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或不符合我市有关建设项目“三同时”配套建设的设计要求 |
每次扣10分 |
||||||
1-30 |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 |
每次扣30分 |
||||||
1-31 |
对属于超限高层的工程项目,未向建设单位提出需申报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 |
每次扣10分 |
||||||
1-32 |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
每次扣30分 |
||||||
1-33 |
拒绝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或者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
每次扣30分 |
||||||
1-34 |
项目负责人无故不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
每次扣20分 |
||||||
1-35 |
在设计中未提出最优设计方案,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仍不进行必要的优化设计 |
每次扣10分 |
||||||
1-36 |
不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设计问题,导致施工工期拖延,参与施工验收过程中发现建设项目未按施工图建设“三同时”配套设施仍出具同意验收意见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每次扣20分 |
||||||
1-37 |
未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 |
每次扣10分 |
||||||
1-38 |
拒绝参与主管部门分配的公益性工作 |
每次扣10分 |
||||||
1 |
1-39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不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
每次扣1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建设单位文书、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
1-40 |
不及时提出或审核工程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 |
每次扣10分 |
||||||
1-41 |
应当明确专人收集和积累工程文件,做到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与建设工程进度保持同步,不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移交)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及其电子目录数据的 |
每次扣15分 |
||||||
1-42 |
拒绝执行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意见 |
每次扣20分 |
||||||
1-43 |
拒绝承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抢险救灾任务 |
每次扣10分 |
||||||
1-44 |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相关管理规定,因勘察设计原因超出合同工期 |
超出合同工期20%(含20%)以内的 |
每次扣4分 |
|||||
1-45 |
超出合同工期20%至50%(含50%)以内的 |
每次扣8分 |
||||||
1-46 |
超出合同工期50%以上的 |
每次扣10分 |
||||||
1-47 |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每一项工程(江门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结束后半年内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
每个项目扣1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建设单位文书 |
建设单位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质量检测)评价标准(F1)
序号 |
子 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1 |
1-1 |
初始 登记 |
企业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
100分 |
长期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行政主管部门 |
||
2 |
2-1 |
信 用 经 营 |
企业在江门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加分,不包括办事处) |
独立法人机构加40分,分支机构加20分 |
1年 |
江门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照一码户只提供营业执照) |
行政主管部门 |
||
2-2 |
办公场所 |
独立办公场所面积≥100㎡,满足办公需求且实际入驻、正常办公的 |
加20分 |
1年(在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有效期内有效,不足一年的按实计算) |
在江门市的办事机构或办事处的相关材料[包括房产(不动产权)证,租赁的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
||||
2-3 |
独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在江门市连续经营时间 |
每满一年加2分,上限20分 |
1年 |
营业执照 |
|||||
2-4 |
企业及企业职工依法参加江门社会保险 |
每人加0.5分,上限20分 |
3个月 |
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材料 |
|||||
2-5 |
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
加10分 |
1年 |
证书或通报文件 |
|||||
2-6 |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 加分分值 = (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01) |
不设上限 |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 |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相关纳税材料 |
|||||
3 |
3-1 |
通 报 表 扬 |
国家级 |
获国务院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40分 |
1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通报表扬文件(通报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 |
行政主管部门 |
|
3-2 |
获住建部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30分 |
|||||||
3-3 |
广东省级 |
获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30分 |
||||||
3-4 |
获广东省住建厅通报表扬的 |
每项加20分 |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质量检测)评价标准(F2)
序号 |
子 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1 |
1-1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
扣3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通报批评文件中的处罚期限大于1年,则按处罚期限的时长延长有效期)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
行政主管部门 |
1-2 |
受到住建部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1-3 |
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20分 |
|||||
1-4 |
受到广东省住建厅通报批评 |
扣15分 |
|||||
1-5 |
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15分 |
|||||
1-6 |
受到各市(区)人民政府、江门市住建局通报批评 |
扣10分 |
|||||
1-7 |
受到各市(区)住建局通报批评 |
扣5分 |
|||||
1-8 |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加分的 |
扣除原加分分值后,按原加分分值加倍扣分 |
按原加分有效期重新计算 |
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
1-9 |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
每次扣3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
1-10 |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
每次扣30分 |
|||||
1-11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
每次扣30分 |
|||||
1-1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每次扣30分 |
|||||
1-1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每次扣30分 |
|||||
1-14 |
转包检测业务的 |
每次扣30分 |
|||||
1-15 |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
每次扣30分 |
|||||
1-16 |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
每次扣10分 |
|||||
1-17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
每次扣20分 |
|||||
1-18 |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
每次扣30分 |
|||||
1-19 |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
每次扣20分 |
|||||
1-20 |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
每次扣30分 |
|||||
1-21 |
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质量检测方面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
每次扣30分 |
|||||
1 |
1-22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未按标准要求配置试验设备及环境设施 |
每次扣1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1-23 |
配置的试验设备精度等级、测量范围、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
每次扣15分 |
|||||
1-24 |
配置的试验设备未按要求进行检定/校准合格的 |
每次扣20分 |
|||||
1-25 |
不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 |
每次扣15分 |
|||||
1-26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行为的 |
扣减纳税加分,再扣20分 |
|||||
1-27 |
不参加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比对试验,或比对试验结果不满意/基本满意的 |
每次扣30分/15分 |
|||||
1-28 |
检测报告结论错误的,或采用错误、过期、作废标准的 |
每次扣15分 |
|||||
1-29 |
未按要求及时上传检测数据、上报检测信息的 |
每次扣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