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文件

鹤建商字[2019]69

 

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科〔201921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

20191224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科〔2019214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管、市政、园林、环卫、水务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协(学)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申报、立项、管理及验收工作,更好地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与进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省科技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121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

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建设科技项目”)的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省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科技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验收和成果发布与推广。                                                                                                                                                                                                                                                                                                                                                                                                                                                                                                                                                                                                                                                                                      

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和国际科技合作等。第

第四条  本省范围内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均可申报建设科技项目。申报单位不在本省,项目实施所在地在本省范围内的,也可申报。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建设科技项目,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发展的需要,每年组织行业专家编制年度建设科技项目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第六条  省建设科技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验收和成果发布与推广等工作通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相关文件和表格可从管理系统下载。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省建设科技项目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报项目需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特别重大且需时较长的项目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  申报的建设科技项目应属于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和重点支持范围,且符合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相关政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九条  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第十条  科研开发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十一条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要有与国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且协议双方应为独立法人。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的项目,不再单独申报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等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及其合作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完成研究任务必须的设备和相关研究条件等科研实力,且逾期一年未结题的项目未超过2个。

第十三条  申报建设科技项目的负责人应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应具有本领域或项目相关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所申报领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第一负责人每年申请建设科技项目不超过1个,且逾期一年未结题的项目未超过1个。            

第十四条  申请的建设科技项目不得与国家、省、市等各部门已经批准立项的项目或类似项目内容重复。

第十五条  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多层次多部门跨地区的方式申报,鼓励粤港澳地区合作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的建设科技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且无成果及权属方面的争议;多个单位联合申报建设科技项目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建设科技项目申请人必须将全部申报资料在规定的受理期间内按要求报送,逾期或未按要求报送者,视为无效申请。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如实填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负责本单位建设科技项目申报工作的指导和初审。初审除进行格式审查外,应着重考虑建设科技项目的立项必要性及技术方案可行性。

第十九条  建设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经费以自筹为主。

第二十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本地区申报的建设科技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省直单位、省部属高等院校和中央驻粤单位负责推荐本单位申报的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一条  建设科技项目申请受理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专家组按申报的建设科技项目类型,分专业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每一类专业的建设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组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有该类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

第二十三条  建设科技项目的评审,通过评审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作出评审结论,必要时,可由申报单位或有关管理人员到评审现场申述或答辩,向评审专家说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审采取实名制。参加评审的专家按照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独立填写评审表格,并表明是否同意通过评审的结论性意见,通过评审的项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通过。

第二十五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并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的有价证券和礼品礼金。

第二十六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结果保密,建设科技项目在公布之前,不得私自对外透露评审情况。

第二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通过评审的建设科技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盖章后,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申报单位存档,并作为建设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考核依据。

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评审结果,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目录。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需定期(每季度)通过管理系统填报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三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建设科技项目立项情况,对项目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开展中期检查评估工作,研究周期为1年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后第6个月末开展中期检查评估,周期为2年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后第1年末开展,周期2年以上的,在项目立项后每年开展一次,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按照申报书方案组织实施;

(二)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其质量;

(三)项目实施遇到的主要问题;

(四)项目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对中期检查评估需要整改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检查组给出的整改意见实施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权撤销其建设科技项目资格。

第三十二条  项目监督单位为建设科技项目第一申报单位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省直单位、省部属高等院校和中央驻粤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推荐的建设科技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具体职责是:

(一)督促项目召开启动会,审查实施方案并协调组织实施;

(二)对本单位的建设科技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协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初步审查项目成果的技术研究报告、结题报告。

第三十三条  项目启动会的内容包括:

1)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省直单位、省部属和中央驻粤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宣读项目组单位和成员名单,对研究工作提出指导性要求;

2)项目申报单位汇报研究思路、研究背景及研究工作准备情况;

3)项目组单位讨论确定研究工作分工和进度安排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建设科技项目申报单位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申报书的规定,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目标任务,并按时填报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二)按照档案管理办法,保存所有的实验数据、研究资料、标本样品、软件系统、技术报告等原始文件及证件证书,并整理归档;

(三)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项目监督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四)项目完成后,作出全面的工作总结,提交技术研究报告,申请项目结题。

第三十五条 建设科技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建设科技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和要求,按计划进度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逐级上报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三十六条  建设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撤销:

(一)国家或省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三)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未能落实的;

(四)参加项目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难以实施,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六)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七条  建设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由第一申报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  申请验收应提交《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以下简称结题报告),经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协同创新中心、省直单位、省部属和中央驻粤单位可直接将申请验收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三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将组织专家或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及相应的受委托的机构组织验收。验收依据为经盖章确认的申报书、结题报告以及执行期间下达的有关文件。

第四十条  验收分为会议评审和函审两种形式。验收委员会一般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

第四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申报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违反科技活动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四十二条  验收通过的建设科技项目,颁发验收证书;未通过验收的建设科技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并重新验收,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取消该建设科技项目资格。

第四十三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建设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期满三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经审批机构批准后,按调整后的时间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  逾期三个月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并未按管理规定对延期说明理由的,取消该建设科技项目资格,且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建设科技项目。

第四十五条  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设科技项目,申报单位不得以建设科技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六章   成果发布与推广

第四十六条  验收通过的建设科技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发布公告,对项目进行公示。

第四十七条  建设科技项目完成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认定部分技术水平较高、可复制可推广、具有良好示范效应的建设科技项目为“科技示范项目”,通过召开成果发布会、组织现场观摩等方式进行项目的宣传与推广。

第四十八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验收意见中应对适宜成果转化的建设科技项目,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项目完成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并支持成果完成人做好成果转化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指导项目完成单位根据建设科技项目成果,编制标准、指南、工法等技术规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第四十九条  对已完成的优秀建设科技项目,如有符合条件的财政奖励,将优先考虑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已完成的优秀建设科技项目,将优先推荐其参评“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广东省专利奖”等各类科技奖项。

第五十一条  已完成的建设科技项目,如有技术、产品升级研发需要,可再次申请省建设科技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优先予以支持。

第七章    

第五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