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文件
鹤建商字[2019]64号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
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建质规〔2019〕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领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是我国乃至我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领域之一,遏制建设领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是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重要监管工作之一。今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应急管理部印发《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是在国家层面上对遏制建设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
二、《意见》重点明确了三点:第一、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推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公开承诺制;第二、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责任人员,责成地方住建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依法强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追究。强调建筑施工中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且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要求负责事故调查单位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意见》尤其重要的是将以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规定实行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吊销个人执业资格、岗位等证书的行政处罚,上升到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刑事措施。
四、各会员企业及企业内各级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国家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生的决心,尤其要认真学习《意见》并充分了解和深刻理解其内容和精神,在今后的建筑施工过程中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用最大的努力防止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避免受到《意见》规定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理。
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
2019年12月5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
建质规〔20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应急管理厅(局):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
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自觉接受政府部门依法检查;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政府部门依法实施的处罚。
二、吊销责任人员从业资格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也要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三、依法加大责任人员问责力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对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责任人员,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对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依法强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追究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负有重大责任、构成犯罪的企业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责任人员失信惩戒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依托各相关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诚信“黑名单”制度。按规定将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进一步加强联合失信惩戒,依照《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等相关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予以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