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文件
鹤建商字[2019]60号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人防监理、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和
房屋市政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人防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和人防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7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并根据需要贯彻执行。
一、关于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实施人防监理、设计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通知:
(一)在国家机构改革前,国务院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防办和公安机关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和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以上两项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已移交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省住建厅已于今年将房屋建筑消防审查和验收等纳入其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后,2019年11月11日又印发该文件,证明省住建厅已将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纳入本部门行政监督管理的职能范围,这是省住建厅贯彻落实国务院2018年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措施。
(二)省住建厅将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设计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是更进一步方便符合人防工程监理、设计乙级及以下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资质申报。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十分重视人民防空和防护设施建设的今天,各会员企业应当对照国家人防工程监理、设计资质标准,创造条件申报人防监理、设计乙级及以下资质等级,以便进一步扩大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凡有需要申报人防工程监理、设计乙级及以下资质等级的企业,请认真按照本文件的要求和指引做好相关工作,避免影响企业的资质申报。
二、关于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2019年6月20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文件,其目的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建设风险,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2019年10月22日省住建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六部门又印发《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79号)文件,是省住建厅等部门贯彻落实国家住建部等六部印发《指导意见》的具体体现,更是针对当前全省建筑市场仍存在企业(单位)工程建设防风险能力不强、合同履约纠纷频发,工程欠款、欠薪屡禁不止等突出问题提出的具体贯彻意见。省住建厅等部门在文件中将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提升到“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认识,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证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政治高度权抓。为此,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住建等主管部门,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担保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二)自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后,市建筑商会秘书处分别多次与市财产保险公司、市人社局研究、协商和协调在我市推行房屋市政工程担保制度的相关事宜,并责成市财产保险公司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在我市推行房屋市政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方案。目前我市有部分会员企业正在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的要求有序推进该项工作的开展。
(三)省住建厅、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又印发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各项工程建设保证金的交纳标准(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单个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3%,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等)。各企业在承包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执行该规定,避免影响企业的资金使用效果。
(四)各企业在推行房屋市政工程担保制度过程中,且在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为了防范各项风险,应当积极主动执行工程担保制度,并充分与工程项目提供担保的保险公司商讨保险费缴交的相关事宜,以最大的诚意和努力让保险公司理解和支持以最低的收费标准收费,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的切身利益。各企业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市建筑商会秘书处,以便进一步与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人防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和人防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
2019年11月13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人防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和人防设计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要求,原由省人防办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以下统称人防资质)审批事项转由我厅负责实施。现将人防资质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方式。人防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由我厅统一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统一样式(见附件1-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依据、审批条件、所需材料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核对是否满足资质条件。申请人承诺符合要求的,我厅当场准予行政许可,将企业名称、资质等级等信息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上进行公示。我厅对企业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上予以公开。
二、申报和审批平台。人防资质统一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上进行申报和审批。
三、新申请、延续办理流程
(一)申报流程。
1.上传告知承诺书。申请人自行核对是否符合所申请资质的资质标准,承诺符合标准的,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申请流水号,并下载带流水号的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加盖企业公章上传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
2.填写和生成申请表。企业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填写和生成申请人防资质申请表,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业绩情况、个人业绩情况等。具体参见申请表样式(见附件4-5)。
3.企业提交申请。企业上传告知承诺书和填写完申请表后,由系统进行自动检验。对于未上传告知承诺书或者企业填写的人员数量、业绩数量等明显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由企业修改完善后,再行提交。
(二)审批流程。
人防资质实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自动审批。企业提交申请后,由系统立即自行受理、审批、发放电子资质证书,并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核查流程。
1.企业上传附件材料。系统完成上述审批后,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上传申请材料的相关附件,附件内容应与企业所填写申请表的内容一致。
2.我厅组织核查。自企业完成上传附件材料后30日内(自然日),我厅采用查看原件、登录有关网站比对、发函核查、现场核查等形式完成材料的核查工作。
3.核查结果的审批。核查完成后,由经办人在系统填写核查结论,提交初审、审核和审批。核查结果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上予以公告。
(四)核查发现问题的处置。
经核查,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人防资质条件,但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申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核查的,我厅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资质证书。
经核查,申报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我厅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资质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人防资质,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到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
四、变更、注销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
企业登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办理变更的企业在网上生成《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办理注销的企业在网上生成《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企业资质注销申请表》(见附件7)。企业在网上按照资质申办平台提示将附件申请材料电子文档上传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并正式提交。
(二)审批流程。
企业提交申请后,由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发放电子资质证书。
(三)打印电子证书。
正式提交变更申请的企业,在广东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上查询申报件办理状态后,企业可自行登录广东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打印下载电子证书,证书样式见附件8、9。
五、其他事项
(一)人防资质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其获取方式和使用管理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附件第20项的规定,在完成核查前,申请人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反映,咨询电话020-8313642。
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告知承诺书样式
2.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告知承诺书样式
3.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资质告知承诺书样式
4.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申请表样式
5.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样式
6.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样式
7.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企业资质注销申请表样式
8.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样式
9.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样式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11日
附件1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
乙级资质告知承诺书样式
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告知内容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的相关要求,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的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15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年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第499项。
3.《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十一)。
4.《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5.《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附件第19项。
(二)审批条件。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资历和信誉
(1)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
(2)无设计质量事故。
(3)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3.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结构、公用设备暖通空调、防化、给水排水、电气专业均不少于1人。
(2)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1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4.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
(2)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三)所需材料。
1.审批阶段所需材料:
(1)填写并生成《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申请表》。
(2)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的本告知承诺书的扫描件。
2.核查阶段,企业可自愿上传提交以下材料:
(1)《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4)技术负责人学历、执业资格证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十年设计履历证明、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业绩证明材料;
(5)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业绩证明材料;
(6)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表》(须本人签字确认)及业绩证明文件;
(7)内部管理文件,包括组织管理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和档案体系等材料。
(四)法律责任。
1.经核查,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条件,但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申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核查的,我厅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资质证书。
2.经核查,申报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的,我厅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资质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人防资质,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到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
二、申请人承诺内容
我公司(公司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为: ,事项经办人为: 。
我公司所提出的资质申请是我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保证所填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我公司清楚地了解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的审批条件,并承诺我公司已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的审批条件。
我公司清楚地了解获得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的审批后,在核查阶段可自愿上传的附件材料,并承诺我公司在审批完成后五个工作内能够上传并提交附件材料。
我公司清楚地了解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附件第19项的规定,在完成核查前,我公司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我公司清楚地了解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承诺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若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承诺,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接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收回资质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相关行为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到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的决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
乙级资质告知承诺书样式
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告知内容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的相关要求,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的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16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年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第500项;
3.《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十一);
4.《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
5.《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附件第20项。
(二)审批条件。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资质;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3.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三)所需材料。
1.审批阶段所需材料:
(1)填写并生成《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申请表》;
(2)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的本告知承诺书的扫描件。
2.核查阶段,申报企业可自愿上传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3)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社保证明扫描件;
(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扫描件。
(四)法律责任。
1.经核查,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条件,但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申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核查的,我厅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资质证书。
2.经核查,申报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的,我厅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资质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人防资质,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到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
二、申请人承诺内容
我公司(公司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为: ,事项经办人为: 。
我公司所提出的资质申请是我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保证所填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我公司清楚地了解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的审批条件,并承诺我公司已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的审批条件。
我公司清楚地了解获得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的审批后,在核查阶段可自愿上传的附件材料,并承诺我公司在审批完成后5个工作内能够上传并提交附件材料。
我公司清楚地了解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附件第20项的规定,在完成核查前,我公司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我公司清楚地了解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承诺所有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材料,若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承诺,我公司愿意接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收回资质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到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
丙级资质告知承诺书样式
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告知内容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的相关要求,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资质的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16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年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第500项;
3.《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十一);
4.《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
5.《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附件第21项。
(二)审批条件。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乙级资质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三)所需材料。
1.审批阶段所需材料:
(1)填写并生成《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资质申请表》;
(2)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的本告知承诺书的扫描件。
2.核查阶段,申报企业可自愿上传并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3)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社保证明扫描件。
(四)法律责任。
1.经核查,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资质条件,但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申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核查的,我厅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资质证书。
2.经核查,申报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资质的,我厅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资质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人防资质,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到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
二、申请人承诺内容
我公司(公司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为: ,事项经办人为: 。
我公司所提出的资质申请是我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保证所填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我公司清楚地了解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资质的审批条件,并承诺我公司已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资质的审批条件。
我公司清楚地了解获得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资质的审批后,在核查阶段可自愿上传的附件材料,并承诺我公司在审批完成后5个工作内能够上传并提交附件材料。
我公司清楚地了解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附件第21项的规定,在完成核查前,我公司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我公司清楚地了解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承诺所有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材料,若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虚假承诺,我公司愿意接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收回资质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资质,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到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的决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
设计资质申请表样式
申报企业: (公章)
填报日期:
填 表 须 知
一、《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申请表》系申请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资质新申请、核定、延续等的专用表格。
二、企业在申请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需提交本表,并须提交相应附件材料,所需提交材料内容和份数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申请企业应按要求逐项填报有关内容,需提交表中未列出的内容时,可在附件材料中说明。
四、申请企业填报材料必须真实,如有虚报、造假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人郑重声明: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申 请 情 况
现 有 资
质 承 接 业 务 范 围 |
|
此
次
申
请
内
容 |
新申请□ 延续□ 其他□ |
设计资质类别及等级 □综合资质: □行业资质: □专业资质: □专项资质: □事务所资质: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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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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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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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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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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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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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设计工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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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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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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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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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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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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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级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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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国资委、地方、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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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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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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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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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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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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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及以下从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
人员总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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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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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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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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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
注册人员总数: 人 |
非注册人员总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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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注册人员情况 |
注册建造师: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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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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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有关人员情况的栏目均按企业实际人员情况填写。
二、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情况一览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 |
所学 专业 |
执业资格 |
工程设计工龄 |
身份证号 |
负责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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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表中的人员为与所申请行业资质相关的人员, 与所申请行业资质无关的人员可不必填写。
2.本表中人员需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三、从事工程设计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
序 号 |
姓名 |
年龄 |
从事 专业 |
注册专业及 等级 |
执业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 |
是否离退 休 |
身份证号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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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表中的注册人员为与申请资质等级相关的人员,与所申请资质等级无关的人员可不必填写。
2.本表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师、其他设计注册工程师的顺序填写。
四、从事工程设计非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
序号 |
姓名 |
性 别 |
年龄 |
职称 |
学历 |
所学 专业 |
所在专业技术岗 位 |
工程设计工龄 |
身份证号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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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填写此表。
2.本表中的人员为与申请资质等级相关的人员, 与所申请资质等级无关的人员可不必填写。
3.本表中人员需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五、工程设计非注册人员业绩一览表(主导专业)
序号 |
姓名 |
项目名称 |
项目规模及技术指标 |
起止时间 |
本人在工程设计中所起作用 |
完成项目的工程设计企业及资质等级 |
工程项目所在省(市) |
完成工程项目设计企业所属省(市) |
大型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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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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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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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技术装备概况
序号 |
技术装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主要性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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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业简历
企业名称变化:
企业资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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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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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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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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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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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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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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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专业 技术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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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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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 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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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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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工作单位 |
所在专业技术岗位 |
证明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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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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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完成主要设计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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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规模及技术指标 |
起止 时间 |
本人在工程设计中所起作用 |
完成项目的工程设计单位及资质等级 |
证明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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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有效。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以上关于我本人的基本信息及其业绩如有虚假,本人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本人签字:
注:申报单位必须对此材料真实性负责。
附件5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
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样式
申 报 企 业 (公章)
填 报 日 期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申请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企业资质新申请、升级和资质延续时使用。
二、企业在申请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资质需提交本表,并须提交相应附件材料,所需提交材料内容和份数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申请企业应按要求逐项填报有关内容,需提交表中未列出的内容时,可在附件材料中说明。
四、申请企业填报材料必须真实,如有虚报、造假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郑重声明: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涉及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命(聘用)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近五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业务手册、监理工作总结都是真实有效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提供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报的资 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申 请 情 况
现 有 资 质 专 业 类 别 及 等 级 |
|
申
请
内
容 |
新设立□ 升级□ 资质延续□ 其他□ |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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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情 况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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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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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邮 政 编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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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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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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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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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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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违规情况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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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事故及 安全事故情况 |
□有 □无 |
||||
注册执业人员情况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人 |
|||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土建专业)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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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安装专业)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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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情况一览表
序号 |
姓名 |
学历 |
所学 专业 |
身份证号码 |
注册编号 |
注册执业证书号 |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1 |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2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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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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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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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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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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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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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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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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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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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
序号 |
工程项目 名称 |
工程项目编码 |
工程项目规模及技术指标 |
总投资额 |
开工 时间 |
竣工 时间 |
质量评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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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情况
项
目
之
一 |
工程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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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 省 ××市××县×××街道×××号 |
|||||||||||||||||
或工程起始地址(线性工程填写) |
自 ×× 省 ××市××县 ×××××××× 起 |
|||||||||||||||||
至 ×× 省 ××市××县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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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 |
施工许可证号或开工报告批准文号 |
×××××××× |
|||||||||||||||
项目经理 |
××× |
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 |
×××××××× |
|||||||||||||||
工程规模 |
工程类别 |
技术指标 |
单位 |
数量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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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年××月××日 |
竣工时间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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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工期 |
××× |
实际工期 |
××× |
延误原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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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评定 |
×× |
安全评价 |
×× |
获奖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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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验收单位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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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之
二 |
工程名称 |
××××××××× |
||||||||||||||||
工程地址 |
×× 省 ××市××县×××街道×××号 |
|||||||||||||||||
或工程起始地址(线性工程填写) |
自 ×× 省 ××市××县 ×××××××× 起 |
|||||||||||||||||
至 ×× 省 ××市××县 ×××××××× 止 |
||||||||||||||||||
合同编号 |
×××× |
施工许可证号或开工报告批准文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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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 |
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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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模 |
工程类别 |
技术指标 |
单位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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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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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年××月××日 |
竣工时间 |
×××年××月××日 |
|||||||||||||||
计划工期 |
××× |
实际工期 |
××× |
延误原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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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评定 |
××× |
安全评价 |
××× |
获奖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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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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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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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之
三 |
工程名称 |
××××××××× |
||||||||||||||||
工程地址 |
×× 省 ××市××县×××街道×××号 |
|||||||||||||||||
或工程起始地址(线性工程填写) |
自 ×× 省 ××市××县 ×××××××× 起 |
|||||||||||||||||
至 ×× 省 ××市××县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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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 |
施工许可证号或开工报告批准文号 |
×××××××× |
|||||||||||||||
项目经理 |
××× |
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 |
×××××××× |
|||||||||||||||
工程规模 |
工程类别 |
技术指标 |
单位 |
数量 |
||||||||||||||
××××× |
××××× |
× |
××××× |
|||||||||||||||
开工时间 |
××××年××月××日 |
竣工时间 |
××××年××月××日 |
|||||||||||||||
计划工期 |
××× |
实际工期 |
××× |
延误原因 |
×× |
|||||||||||||
质量评定 |
×× |
安全评价 |
×× |
获奖情况 |
××× |
|||||||||||||
建设单位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验收单位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其他说明: |
||||||||||||||||||
项
目
之
四 |
工程名称 |
××××××××× |
||||||||||||||||
工程地址 |
×× 省 ××市××县×××街道×××号 |
|||||||||||||||||
或工程起始地址(线性工程填写) |
自 ×× 省 ××市××县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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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 省 ××市××县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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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 |
施工许可证号或开工报告批准文号 |
×××××× |
|||||||||||||||
项目经理 |
××× |
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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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模 |
工程类别 |
技术指标 |
单位 |
数量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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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年××月××日 |
竣工时间 |
×××年××月××日 |
|||||||||||||||
计划工期 |
××× |
实际工期 |
××× |
延误原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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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评定 |
××× |
安全评价 |
××× |
获奖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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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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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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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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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企业代表工程情况表可复制加页。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封面填写要求
1.“申报企业”填写申请资质的企业名称,并加盖公章。
2.“填报日期”是指表格上交受理部门的日期。
二、“申请情况”填写要求
“现有资质专业类别及等级”栏填写申请企业现有的全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类别、等级。新设立的监理企业填写本表时,此项可不填写。
三、“基本情况”填写要求
1.“企业名称”须填写申请企业的全称,该名称与首页“申报企业”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名称必须一致,如名称不一致时,以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准。
如企业申报材料同时发生名称变化,按新名称申报材料时,应在附件材料中提供有关工商预核准材料、验资报告等材料,“企业名称”一栏可填写工商预核准企业名称。
2.“详细地址”须填写申请企业的通讯地址。
3.“成立时间”、“企业类型”和“营业执照注册号”应按照工商注册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相关内容填写。
4.“资质证书编号”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填写。新设立的监理企业填写本表时,此项可不填写。
5.“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和“企业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情况”应根据近一年内申请企业的市场行为如实填写。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情况一览表”填写要求
企业具有的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情况一览表”中相应信息,并按上述顺序排列。一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执业资格的,应在“注册执业证书类别及等级”栏中逐一列出。
五、“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填写要求
1.企业应如实填写近5年内独立监理完成并已竣工验收合格人防监理工程项目信息。
2.“工程项目规模及技术指标”应按照资质标准“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中注明的规模计量单位要求,如实填写企业独立完成的、符合规模计量单位要求的工程项目规模指标。
3.“工程项目编码”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16位项目编码填写。
附件6
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企
业资质变更申请表样式
以下内容只限于填写要变更的信息
申请办理企业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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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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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内容 |
变更前信息 |
变更后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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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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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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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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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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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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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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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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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质证书正本: ; 资质证书副本: |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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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
企业资质注销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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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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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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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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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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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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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资质等级及首次批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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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资质等级及批准时间 正副本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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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 原 因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8
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证书样式
附件9
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证书样式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粤建市〔2019〕179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各地级以上市银保监分局,广州、佛山、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确保担保制度落实
工程担保具有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作用,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当前建筑市场仍存在工程防风险能力不强、履约纠纷频发,工程欠款、欠薪屡禁不止等问题,各地有关部门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指导意见》,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证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形成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合力。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完善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本文;加快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推进“互联网+”工程担保市场监管;积极发展电子保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对资金来源不落实的财政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在项目资金管理和拨付上支持建设单位落实工程担保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银行及保险公司开展工程担保工作,提升工程担保保证人的风险评估、风险防控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明确要求,指导各类工程担保有序开展
(一)交纳投标保证金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
(二)交纳履约保证金要求。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三)交纳工程质量保证金要求。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四)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求。单个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3%,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施工单位在一个地级以上市只设立一个工资保证金账户,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确定;对缴存前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应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
(五)交纳工程款支付担保要求。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内容,包括担保方式、支付条件、支付程序、担保金额及有效期限等,可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和担保保函中分别明确,有效期和担保额度可参照对应的履约担保按对等原则确定,担保的索赔、解除按担保保函规定程序执行。
四、强化监督,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职责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担保工作检查,对不按规定收取、返退保证金,强制收取现金保证金、明确拒绝担保和将保证金挪作他用,及不按规定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要依法纠正及查处,并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政府平台依法公开。对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二)完善投诉举报机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工程担保违法违规行为投诉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对违法收取、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的举报,并登记在册,核实查处。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高责任意识
(一)加强宣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以电视、海报、宣传单等形式,积极做好工程担保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市场主体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责任意识。
(二)强化培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银行、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专业工程担保公司,应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工程保险知识普及教育,解读工程担保政策和业务,宣传建设工程担保的政策措施,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措施,深入推进工程担保保证保险制度。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