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文件
鹤建商字[2019]45号
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简和修改填报材料提升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简和修改填报材料提升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便于各企业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市建筑行业管理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省住建厅的通知是在之前印发实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798号)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精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事项,更加方便工程项目建设和承包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
二、省住建厅通知的最大亮点:一是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栏目中,删除“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和“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声明”。二是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栏目中,将原来要求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修改为要求提交“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资料;将原来要求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及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修改为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资料”。三是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需要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企业只需要办理一次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手续,不需重复告知安监站、质监站,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内部流转方式告知安监站、质监站;项目变更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由监理企业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由建设单位同意并形成正式文件备查,无需再向安监站、质监站告知。
三、按照文件规定,各地住建部门必须在2019年9月20日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推荐版)》(附件2)的相关程序及办理事项要求,修改完善本地区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各企业收到文件后,要组织相关人员尤其是本企业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经办人员认真学习文件,了解掌握文件的条文内容和精神实质,以便更方便、更快捷地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
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简和修改填报材料提升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
2019年9月5日
附件1: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简和修改填报材料提升
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2019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开展“百项疏堵行动”的部署和省领导有关批示指示要求,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简化办事流程,降低办事成本,疏解营商环境中的堵点,切实提高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现就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精简和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填报材料
我厅于2018年8月1日印发实施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施工许可办事效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798号),并在上述文件中规范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填报方法。该文件经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为推进深化改革,现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继续精简2项填报材料,并对2项填报材料的申报要求予以修改。
(一)精简2项填报材料。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建法〔2018〕98号)的有关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我厅决定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中,继续精简2项填报材料:一是删除“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栏目中的“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二是删除“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声明”。
(二)修改2项填报材料。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的有关规定,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栏目中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修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资料。(包含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
二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有关规定,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栏目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修改为“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精简和修改填报材料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2019年8月修订版)》详见附件1。
二、整合优化流程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更快、更好、更方便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办事为导向,规范工作标准,整合优化办事流程。项目变更总监理工程师,企业只需办理一次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手续,不需重复告知安监站、质监站,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内部流转方式告知安监站、质监站。项目变更专业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企业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由建设单位同意并形成正式文件备查,不需要向安监站、质监站分别告知。
三、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办理的规定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依法审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要对各类审批的前置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再梳理,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逐一明确,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和要求;要在2019年9月20日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推荐版)》(附件2)的相关程序及办理事项要求,修改完善本地区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2019年8月修订版)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推荐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30日
附件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申 请 表
(2019年8月修订版)
编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我们申请所提交的全部材料都是真实、准确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自觉配合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受理机关可以终止许可,并自愿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如因虚假内容引致法律责任,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表一
工程简要说明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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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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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
□新建 □扩建 □改建□装修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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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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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 |
万元; 其中外币(币种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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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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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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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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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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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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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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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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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单位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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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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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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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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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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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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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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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 单位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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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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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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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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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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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岩土 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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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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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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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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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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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单位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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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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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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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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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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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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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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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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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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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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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 单位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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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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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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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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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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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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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资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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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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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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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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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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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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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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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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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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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资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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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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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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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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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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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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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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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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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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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承包单位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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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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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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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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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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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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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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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资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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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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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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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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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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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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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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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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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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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法定代表人(盖 章)
单位(盖 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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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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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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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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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的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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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供)或直接发包审批手续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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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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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包含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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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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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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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资料(包含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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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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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盖章)
经办人: 审查人: 年 月 日 |
注:此栏中应填写文件或证明材料的编号。没有编号的,应由经办人审查原件或资料是否完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
施工许可证编号: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筑工程项目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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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建筑面积/长度(平方米/米) |
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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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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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地上建筑面积: 地下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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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日期 盖审批章 )
注意事项:
1.本附件根据需要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
2.本附件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附件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推荐版)
一、办理对象
本省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四)《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
(八)《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
(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建法〔2018〕98号)。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
(十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
(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十四)《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
(十五)《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
(十六)《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0号)。
三、办理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四、所需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的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交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六)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包含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资料)。
(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八)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资料(包含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
(十)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建设单位按照当地要求,将所有申请材料分类整理,集中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外办事窗口(或登录当地网上办事大厅上传电子材料进行申报)。
(二)受理。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申报的材料后,对外办事窗口应审查建设单位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2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书面材料按照施工许可审批和工程监督手续办理所需材料进行分类整理,根据本单位内部职责分工分发至各相关办理部门,并做好流转登记。各办理部门应依法分别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办理。
(四)制证。符合条件的,制作工程监督手续办理结果文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送达。通知申请人按约定方式领取或以邮寄的方式一次性送达有关文书。
六、办理时限
工程监督手续办理时间纳入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不单独计算。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