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文件
鹤建商字[2019]43号
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为引导会员企业更好地贯彻执行文件,现结合我市建筑行业管理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谨作参考。
一、从文件理解方面,按照本通知第三条“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的规定,这应该意味着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日常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应当由建设(业主)单位自行负责,并实行日常施工管理首任负责制。
二、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日常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方面,按本通知第四条的精神,应当是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联合镇(区)政府、街道办联合进行监督检查,并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这就意味着工程项目所在镇、街人民政府是这些工程项目日常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的第一责任单位。
三、我市会员企业在贯彻执行本通知时,建议贯彻落实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组织施工时应当相应地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已参加全省统一开展的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专项培训班学习并已取得了广东省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学习证书或证明的项目经理)和施工员,避免市住建等部门会同各镇、街组织监督检查时有确实依据对照(关于我市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相关管理人员配备,最终应当执行市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印发文件的规定)。
四、我市会员企业在承包小型工程项目施工时,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行政规章等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施工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市住建等部门会同各镇、街组织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整改监督检查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切实防止小型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
2019年8月23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深化营商环境改革,提高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8号令,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2号令修改)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精神,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对我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作出调整,具体如下:
一、2019年9月1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范,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三、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
四、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联合镇(区)政府、街道办建立日常联动机制,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从严从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质量安全巡查,真正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确保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