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建【2018】3)
市建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区)住建局、江海区住建水务局,市建筑业协会、勘察设计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确保信用信息登记、采集、评价、计分、公布、应用等工作公开、公正、及时、准确,根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规定,我局制订了《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请根据各自管理职能和有关任务分工,切实抓好落实。实际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建筑市场管理科反映,以便今后进一步完善。
附件: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指引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3日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指引
为落实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确保信用信息登记、采集、评价、计分、公布、应用等工作公开、公正、及时、准确,根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评价部门职责及分工
(一)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落实具体工作责任人,按照工作规程实施管理。
(二)各信用评价单位对参与在建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可采用大检查、两场联动检查、专项检查、巡查、抽查等多种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评价,所有在建工地均应进行检查评价。
(三)江门市本级评价部门任务分工详见附件1。各市(区)评价部门的任务分工,由各市(区)住建部门参照市本级的做法制订执行。
二、信用管理工作流程
根据《办法》和《标准》规定,结合实际,细化信用管理各项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基础信息登记
由建筑业企业自行登录“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登记企业基本信息,按系统要求上传有关附件资料,系统自动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得基本信用初始分100分。
同一家企业同时具有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多类资质的,应按资质类别分别登记。
(二)信用经营及良好行为加分
建筑业企业对照《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A1)、(B1)、(C1)、(D1)、(E1)、(F1)》进行申报,自行录入信息系统并上传依据附件,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取相应信用评价分值。
加分依据包括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建筑业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附件2)等。
企业申请信用经营及良好行为加分的,当日提交的申报内容,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三)不良行为扣分
企业不良行为扣分信息,由工程所在地评价单位进行采集,按《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A2)、(B2)、(C2)、(D2)、(E2)、(F2)》进行扣分。评价单位对企业不良行为作出评价后,应在24小时内将有关扣分依据自行上传系统。评价单位上传扣分依据后即为生效,系统自动扣除相应信用评价分值。企业不良行为信息不进行公示。
扣分依据包括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附件3)、整改通知书等。
(四)信用综合得分公布及信用等级划分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得分由系统自动更新并发布,信用等级划分按照《标准》规定执行。异议处理意见尚未作出或生效的,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仍按系统最新公布的数据为准。
(五)评价异议处理
1、异议人应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信用评价信息的三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行政监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2、项目所在地的行政监管部门在受理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评价异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评价单位(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自送达异议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生效,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项目所在地的行政监管部门在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现场行为评价异议后,应会同评价单位(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核查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处理意见。核查处理意见自送达异议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生效,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3、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
4、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提出复核。市住建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异议人,自下一工作日起生效。市住建局作出的复核决定为企业信用评价的最终决定,不再受理以同样的理由依据对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的申诉。
(六)评价结果应用
评价结果具体应用按照《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信用评价信息应用指引》及招标文件应用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执行。
附件:1、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任务分工表(市直部分)
2、江门市建筑业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
3、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附件2: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任务分工表(市直部分)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施工)评价标准(A1)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子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核查)部门任务分工 |
||
1 |
1-1 |
初始 登记 |
企业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
市建筑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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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1 |
信 用 经 营 |
企业在江门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和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加分,不包括办事处) |
市场科、市建筑业协会 (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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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办公场所 |
总承包资质企业独立办公场所面积≥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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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独立办公场所面积≥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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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注册地迁入江门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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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企业人员购买本单位江门社保(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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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各级工商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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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 加分分值 = (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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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1 |
工 程 获 奖 |
国 家 级 |
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 |
市场科、市建筑业协会(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3-2 |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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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优质工程奖 |
|||||
3-4 |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金杯奖 |
|||||
3-5 |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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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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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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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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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华夏建筑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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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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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化分会:智能化建筑精品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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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广 东 省 级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金匠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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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工程优质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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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金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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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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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16 |
工 程 获 奖 |
广 东 省 级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装饰分会:建筑工程装饰奖 |
市场科、市建筑业协会(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3-17 |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优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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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广东建筑业协会:优质结构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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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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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
3-21 |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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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江 门 市 级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五邑杯”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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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工程优质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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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双优工地”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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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优质工程结构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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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江门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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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1 |
通 报 表 扬 |
国家级 |
国务院: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 |
市场科、市建筑业协会(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4-2 |
住建部: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
4-3 |
广东省级 |
广东省人民政府: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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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广东省住建厅: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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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1 |
项 目 管 理 |
国家级 |
各级建筑业协会:在本市工程项目上研发的工法(联合体成员加50%),同一工法可累计加分 |
市场科、市建筑业协会(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5-2 |
广东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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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已按《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纳入考勤管理的项目,企业在一个季度内均考勤达标可申请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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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其 它 |
国家级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范围内举行现场观摩、推广的工地 |
市场科、市建筑业协会(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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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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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新政策试点(BIM、装配式建筑) |
积极参与新政策试点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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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积极协助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抢险救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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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施工)评价标准(A2)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子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核查)单位任务分工 |
||||
1 |
1-1 |
通 报 批 评 |
国家级 |
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
市场科、市建筑业协会(委托建筑业协会收集有关文件,录入系统。其中各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各市(区)住建局通报批评由通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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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受到住建部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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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广东省级 |
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
1-4 |
受到广东省住建厅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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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江门市级 |
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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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江门市住建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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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各市(区)住建局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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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提供的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
市场科、市建筑业协会(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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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企业实际已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建设活动,一个月内仍未在系统登记信息的 |
市质监、安监站提供名单,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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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各类专项检查中,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专职安全员缺席的;或现场从业人员与施工许可证上登记备案人员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建工科、质监站、安监站 |
||||||
1-11 |
检查发现在考勤信息初次录入或变更录入及日常考勤过程中 |
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虚假行为的 |
市场科、市建筑业协会(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1-12 |
情节严重或重复违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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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二代身份证考勤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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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不执行《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不落实管理人员在岗考勤工作的企业 |
|||||||
1-15 |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建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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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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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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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等欺骗手段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或进行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 |
市场科。其他科室协助提供进行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企业名单 |
||||||
1-19 |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市场科。业主和其他部门协助提供 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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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在投标过程中,企业在成功报名后,未完成撤消报名且不提交正式投标文件的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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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 |
市场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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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 |
招标人提供名单,市场科进行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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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更改项目经理或新任项目经理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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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投诉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
投诉受理机构评价并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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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招标人、造价站评价,提交市场科进行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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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或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的 |
建工科、质监站、安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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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7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对分包单位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
建工科、质监站、安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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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及材料供应单位材料款,引发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因建设单位或业主拖欠工程款除外) |
建工科、质监站、安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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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被人社部门通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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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或因劳资纠纷发生重大群体事件且负有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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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行为的 |
税务部门提供名单,市场科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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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经住建、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的 |
招标人、造价站评价,提交市场科进行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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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
监督部门评价,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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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企业近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
市场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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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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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在投标过程中,拟派驻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已担任在建项目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 |
招标人提供名单,市场科进行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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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市场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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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相关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工期的 |
超出合同工期10%(含)以内的 |
建设单位评价。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扣分,非代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名单,市场科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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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超出合同工期50%(含)以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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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超出合同工期100%(含)以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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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超出合同工期100%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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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工程计量和工程款的使用、支付、调整、结算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评价。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扣分,非代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供名单,市场科扣分 |
||||||
1-43 |
工程计量不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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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工程款的使用、支付、调整、结算不按相关规定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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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或违法倾倒的 |
城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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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
造价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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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企业签订合同后未按合同要求设置办公场所的 |
市场科、市建筑业协会(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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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应当明确专人收集和积累工程文件,做到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与建设工程进度保持同步,不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移交)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及其电子目录数据的 |
住建档案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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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相应的监督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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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禁入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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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1 |
不 良 质 量 行 为 |
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住建部建质[2010]111号)的规定 |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 |
建工科,市质监站(在建市直项目每季度最少评价一次)
|
|||
2-2 |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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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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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核实 |
施工资料未按工程进度编制及整理的,或施工资料记录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相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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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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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现场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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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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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执行省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或样板引路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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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执行质量主管部门发布的质量管理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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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逾期不整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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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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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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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有进场复检要求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测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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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有检测要求的部位未经检测合格或检测不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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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涂改检测报告或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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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隐蔽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手续不完备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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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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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或者采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再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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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用于搅拌混凝土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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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未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未经主管部门确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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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装修中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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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22 |
不 良 质 量 行 为 |
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核实 |
基坑支护施工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先行施工或不按认证通过的施工方案施工的 |
建工科,市质监站(在建市直项目每季度最少评价一次)
建工科,市质监站(在建市直项目每季度最少评价一次)
|
|||
2-23 |
基坑土方开挖时超挖或基坑顶超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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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工程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被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或局部停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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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工程质量问题多,被整体停工整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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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或超越施工许可证范围施工的,或在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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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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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未按规定报请监理单位进行分部验收和各个专项验收的 |
|||||||
2-29 |
工程竣工验收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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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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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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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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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项目技术负责人无故不参加分部工程、竣工预验收的 |
|||||||
2-34 |
项目负责人不参加分部工程、工程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的 |
|||||||
3 |
3-1 |
不 良 安 全 行 为 |
经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核实 |
未取得或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建工科,市安监站(在建市直项目每季度最少评价一次)
|
|||
3-2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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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
3-4 |
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实行持有效证件持证上岗的 |
|||||||
3-5 |
未按有关标准要求,落实扬尘防治公示牌、施工现场围蔽(含公益广告宣传)、渣土覆盖、道路硬化、车辆冲洗、喷洒保洁、渣土运输以及按规定安装扬尘监测等文明施工标准化和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证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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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在广东省住建厅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一个扣分周期内企业违规被扣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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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假造监管部门证件、印章、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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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向监管部门提交的文件资料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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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施工过程中发现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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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施工现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架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或安全员不在岗,且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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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审查及实施的;或经审查实施的专项施工方案弄虚作假,与现场严重不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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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12 |
不 良 安 全 行 为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开出整改通知的 |
违反规章,造成重大危险源失控的 |
建工科,市安监站(在建市直项目每季度最少评价一次)
建工科,市安监站(在建市直项目每季度最少评价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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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要求办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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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使用不合格的钢管、扣件、安全网等用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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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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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对监理单位或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停工整改意见拒绝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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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对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意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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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暂停施工或局部停工整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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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被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发出全面整改通知书,未按照工程安全监督部门限定的时间整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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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施工企业: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或被依法责令停工整顿,擅自开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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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同一类重大安全隐患2次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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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工程项目被投诉,投诉的问题真实存在,并对社会造成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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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2个月内连续被投诉3次,投诉的问题真实存在,企业未落实整改,并对社会造成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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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 |
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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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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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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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1 |
建设单位评价 |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每一项工程(江门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年内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
建设单位。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扣分,非代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名单,市质监站扣分 |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监理)评价标准(B1)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子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核查)单位任务分工 |
|||
1 |
1-1 |
初始 登记 |
企业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
市建筑业协会 |
|||
2 |
2-1 |
信 用 经 营 |
企业在江门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和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加分(不包括办事处) |
市场科、市建筑业协会(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2-2 |
办公场所 |
独立办公场所面积≥100㎡ |
|||||
2-3 |
企业人员购买本单位江门社保(养老保险) |
||||||
2-4 |
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各级工商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
||||||
2-5 |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监理企业同时持有其他服务类资质(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由企业自行合理地分配申报的纳税税额,企业应按实分配税额,按资质类别纳税税额分别申报) 加分分值 = (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1) |
||||||
3 |
3-1 |
工 程 获 奖 |
国 家 级 |
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 |
市场科、市建筑业协会(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3-2 |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奖 |
||||||
3-3 |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优质工程奖 |
||||||
3-4 |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金杯奖 |
||||||
3-5 |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
||||||
3-6 |
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
3-7 |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奖 |
||||||
3-8 |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
||||||
3-9 |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 |
||||||
3-10 |
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化分会:智能化建筑精品工程 |
||||||
3 |
3-11 |
工 程 获 奖 |
广 东 省 级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金匠奖 |
|||
3-12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工程优质奖 |
||||||
3-13 |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金奖 |
||||||
3-14 |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
||||||
3-15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装饰分会:建筑工程装饰奖 |
||||||
3-16 |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优良工程 |
市场科、市建筑业协会(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3-17 |
广东建筑业协会:优质结构奖 |
||||||
3-18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 |
||||||
3-19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
3-20 |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
||||||
3-21 |
江 门 市 级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五邑杯”奖 |
|||||
3-22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工程优质奖 |
||||||
3-23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双优工地”奖 |
||||||
3-24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优质工程结构奖 |
||||||
3-25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江门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
4 |
4-1 |
通 报 表 扬 |
国家级 |
国务院: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 |
市场科、市建筑业协会(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4-2 |
住建部: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
4-3 |
广东省级 |
广东省人民政府: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
4-4 |
广东省住建厅: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
5 |
5-1 |
项目 管理 |
已按《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纳入考勤管理的项目,企业在一个季度内均考勤达标可申请加分 |
市场科、市建筑业协会(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5-2 |
其 它 |
国家级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范围内举行现场观摩、推广的工地 |
||||
5-3 |
省级 |
||||||
5-4 |
新政策试点(BIM、装配式建筑) |
积极参与新工艺试点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 |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监理)评价标准(B2)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子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核查)单位任务分工 |
|||
1 |
1-1 |
通 报 批 评 |
国家级 |
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
市场科、市建筑业协会(委托建筑业协会收集有关文件,录入系统。其中各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各市(区)住建局通报批评由通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 |
||
1-2 |
受到住建部通报批评 |
||||||
1-3 |
广东省级 |
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
1-4 |
受到广东省住建厅通报批评 |
||||||
1-5 |
江门市级 |
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
1-6 |
受到江门市住建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
1-7 |
受到各市(区)住建局通报批评 |
||||||
1-8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提供的计分材料被发现为虚假资料的 |
市场科、市建筑业协会(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1-9 |
各类专项检查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现场检查缺席的;或项目总监与施工许可证上登记人员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建工科、质监站、安监站 |
|||||
1-10 |
检查发现在考勤信息初次录入或变更录入及日常考勤过程中 |
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虚假行为的 |
市场科 |
||||
1-11 |
情节严重或重复违规的 |
||||||
1-12 |
项目总监、现场专业监理工程施工现场二代身份证考勤缺席 |
||||||
1-13 |
不执行《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不落实管理人员在岗考勤工作的企业 |
||||||
1-14 |
在投标过程中,企业在成功报名后,未完成撤消报名且不提交正式投标文件的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1-15 |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建工科 |
|||||
1-16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
1-17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
||||||
1-18 |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等欺骗手段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或进行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 |
市场科。其他科室协助提供进行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企业名单 |
|||||
1-19 |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 |
市场科 |
|||||
1-20 |
投诉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
投诉受理机构评价并扣分 |
|||||
1-21 |
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 |
招标人提供名单,市场科进行扣分 |
|||||
1-22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更改项目总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
||||||
1 |
1-23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招标人提供名单,市场科进行扣分 |
|||
1-24 |
工程计量和工程款的核实、支付、调整、结算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
||||||
1-25 |
工程计量不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的 |
||||||
1-26 |
工程款的使用、支付、调整、结算不按相关规定核实的 |
||||||
1-27 |
应当明确专人收集和积累工程文件,做到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与建设工程进度保持同步,不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移交)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及其电子目录数据的 |
住建档案馆 |
|||||
1-28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市场科 |
|||||
1-29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
1-30 |
在投标过程中,拟定派驻项目总监,已担任三个在建项目总监的 |
招标人提供名单,市场科进行扣分 |
|||||
1-31 |
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企业近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
市场科 |
|||||
1-32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行为的 |
税务部门提供名单,市场科扣分 |
|||||
1-33 |
经住建、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的 |
标人评价,提交市场科进行扣分 |
|||||
1-34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
监督部门评价,扣分 |
|||||
1-35 |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相应的监督机构 |
|||||
1-36 |
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禁入的行为 |
||||||
2 |
2-1 |
不良 质量行为 和 不良安全行为 |
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住建部建质[2010]111号)的规定,监理单位应负责任的 |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 |
建工科,市质监站、安监站(在建市直项目每季度最少评价一次)
|
||
2-2 |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 |
||||||
2-3 |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及以上 |
||||||
2-4 |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监理单位应负责任的 |
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及以上 |
|||||
2-5 |
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
||||||
2-6 |
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 |
||||||
2-7 |
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核实 |
总监未按规定到岗到位;检查发现总监委托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替代其行使职责的 |
|||||
2-8 |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行为,无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报告的 |
||||||
2-9 |
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无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对质量问题整改无跟踪落实 |
||||||
2 |
2-10 |
无定期进行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对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无签发监理通知单,对安全隐患整改无跟踪落实 |
建工科,市质监站、安监站(在建市直项目每季度最少评价一次)
建工科,市质监站、安监站(在建市直项目每季度最少评价一次)
|
||||
2-11 |
总监未按规定审核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而自行施工时,或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时,未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整改或暂停施工通知的 |
||||||
2-12 |
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无实施旁站监理 |
||||||
2-13 |
不良 质量行为 和 不良安全行为 |
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核实 |
将不合格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确认 |
||||
2-14 |
工程实物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且未履行监理责任的 |
||||||
2-15 |
监理单位不履行职责,致使工程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事故的 |
||||||
2-16 |
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查及监督施工单位实施的;或经审查实施的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严重不符未及时制止的 |
||||||
2-17 |
对承包方存在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出通知要求整改 |
||||||
2-18 |
工程建设期间,没有按时召开工地会议(工地例会)或没有会议记录; |
||||||
2-19 |
关键部位或工序没有监理人员旁站或监理工作不到位,对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 |
||||||
2-20 |
监理人员未按规定权限进行签名的 |
||||||
2-21 |
对市本级及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未能按期整改的 |
||||||
2-22 |
不按规定实施有见证取样送检、或不对现场检测进行见证的 |
||||||
2-23 |
未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的 |
||||||
2-24 |
未按规定组织分项、分部、竣工预验收的 |
||||||
2-25 |
总监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 |
||||||
3 |
3-1 |
建设单位评价 |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每一项工程(江门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年内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
建设单位。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扣分,非代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名单,市质监站扣分 |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造价咨询)评价标准(C1)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子 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核查)单位任务分工 |
||
1 |
1-1 |
初始 登记 |
企业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
市建筑业协会 |
||
2 |
2-1 |
信 用 经 营 |
企业在江门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和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加分(不包括办事处) |
市场科、市建筑业协会(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2-2 |
办公场所 |
独立办公场所面积≥100㎡ |
||||
2-3 |
独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在本市连续经营时间 |
|||||
2-4 |
企业人员购买本单位江门社保(养老保险) |
|||||
2-5 |
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各级工商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
|||||
2-6 |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持有其他服务类资质(监理、招标代理)的,由企业自行合理地分配申报的纳税税额,企业应按实分配税额,按资质类别纳税税额分别申报) 加分分值 = (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1) |
|||||
3 |
3-1 |
通 报 表 扬 |
国家级 |
获国务院通报表扬的 |
市场科、市建筑业协会(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3-2 |
获住建部通报表扬的 |
|||||
3-3 |
广东省级 |
获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
3-4 |
获广东省住建厅通报表扬的 |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造价咨询)评价标准(C2)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子 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核查)单位任务分工 |
|
1 |
1-1 |
通 报 批 评 |
国家级 |
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
市场科、市建筑业协会(委托建筑业协会收集有关文件,录入系统。其中各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各市(区)住建局通报批评由通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 |
1-2 |
受到住建部通报批评 |
||||
1-3 |
广东省级 |
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
1-4 |
受到广东省住建厅通报批评 |
||||
1-5 |
江门市级 |
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
1-6 |
受到江门市住建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
1-7 |
受到各市(区)住建局通报批评 |
||||
1-8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
市场科、市建筑业协会(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1-9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
市场科、造价站、市建筑业协会(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1-10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过期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
1-1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
||||
1-12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
||||
1-13 |
经检查,企业资质达不到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的 |
||||
1-14 |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及股东、注册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资质许可机关责令办理,逾期未办理的 |
||||
1-15 |
作为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 |
||||
1-16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
1-17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
||||
1-18 |
在投标过程中,企业在成功报名后,未完成撤消报名且不提交正式投标文件的 |
||||
1-19 |
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
||||
1-20 |
工作人员利用代理业务之便,在约定的咨询服务酬金外收取利益,尚未构成犯罪的 |
||||
1-21 |
未安排从业人员参加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举办的强制性教育学习培训活动 |
||||
1-22 |
没有按《工程量清单规范》计价,但没有违反其中的强制性条文的 |
||||
1 |
1-23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在造价咨询活动中,不执行行为规范或强制性标准的,拒不执行造价管理部门的调解或解释意见的 |
市场科、造价站、市建筑业协会(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1-24 |
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不得超过规定的20%、10%、5%、5% |
||||
1-25 |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1-26 |
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出具成果文件的 |
||||
1-27 |
不履行合同约定,拖延提交成果文件的 |
||||
1-28 |
造价咨询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
||||
1-29 |
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或与建设某相关主体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
||||
1-30 |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1-31 |
未按规定保存造价档案文件资料的 |
||||
1-32 |
造价咨询资料有存档,但存档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的 |
||||
1-33 |
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 |
||||
1-34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的,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
1-35 |
上报上级管理部门的咨询业务数据不实的 |
||||
1-36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行为的 |
||||
1-37 |
经住建、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的 |
||||
1-38 |
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近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
||||
1-39 |
在政府投资工程中,被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评为履约不合格的 |
||||
1-40 |
造价咨询活动中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标准(D1)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子 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核查)单位任务分工 |
||
1 |
1-1 |
初始 登记 |
企业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
市建筑业协会 |
||
2 |
2-1 |
信 用 经 营 |
企业在江门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和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加分(不包括办事处) |
市场科、市建筑业协会(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2-2 |
办公场所 |
独立办公场所面积≥100㎡ |
||||
2-3 |
独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在本市连续经营时间 |
|||||
2-4 |
企业人员购买本单位江门社保(养老保险) |
|||||
2-5 |
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各级工商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
|||||
2-6 |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招标代理企业同时持有其他服务类资质(监理、造价咨询)的,由企业自行合理地分配申报的纳税税额,企业应按实分配税额,按资质类别纳税税额分别申报) 加分分值 = (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1) |
|||||
3 |
3-1 |
通 报 表 扬 |
国家级 |
获国务院通报表扬的 |
市场科、市建筑业协会(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3-2 |
获住建部通报表扬的 |
|||||
3-3 |
广东省级 |
获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
3-4 |
获广东省住建厅通报表扬的 |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标准(D2)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子 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核查)单位任务分工 |
|
1 |
1-1 |
通 报 批 评 |
国家级 |
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
市场科、市建筑业协会(委托建筑业协会收集有关文件,录入系统。其中各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各市(区)住建局通报批评由通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 |
1-2 |
受到住建部通报批评 |
||||
1-3 |
广东省级 |
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
1-4 |
受到广东省住建厅通报批评 |
||||
1-5 |
江门市级 |
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
1-6 |
受到江门市住建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
1-7 |
受到各市(区)住建局通报批评 |
||||
1-8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
市场科、市建筑业协会(可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1-9 |
进场招标代理人员未按照要求着装、挂工作牌,不服从工作人员安排的,或违反有关规定的 |
||||
1-10 |
未指定招标项目负责人或招标关键环节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的 |
||||
1-11 |
招标代理项目主办人员工作调动未在规定时间报主管部门备案的 |
||||
1-12 |
投诉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
||||
1-13 |
其他轻微不良行为 |
||||
1-14 |
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定职责的 |
||||
1-15 |
工作人员利用代理业务之便,在约定的代理酬金外收取利益,尚未构成犯罪的 |
||||
1-16 |
未按规定期限将应当备案的文件资料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或发出文件与备案的文件资料不一致的 |
||||
1-17 |
明知招标人或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人员实施了尚未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责任程度的违法行为,未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报告的 |
||||
1-18 |
未按规定保存文件资料的 |
||||
1-19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的 |
||||
1 |
1-20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投标报名、开标、评标期间迟到、早退,影响正常投标报名、开标及评标工作的 |
市场科、市建筑业协会(可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1-21 |
开标记录、评标数据统计出现重大错误,造成影响中标结果的 |
||||
1-22 |
在评标活动结束前向外泄露对与评标有关的情况,评标活动结束后泄露评委情况或评审过程的 |
||||
1-23 |
未安排从业人员参加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举办的强制性业务学习培训活动 |
||||
1-24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规范性文件,尚未达到行政处罚和刑罚程度的行为 |
||||
1-25 |
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代理业务的 |
||||
1-26 |
出借、转让资格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 |
||||
1-27 |
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 |
||||
1-28 |
没有依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 |
||||
1-29 |
不按要求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 |
||||
1-30 |
因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而无法执行的,或开标、评标组织混乱导致不能正常开标、评标或开标、评标无效的,或因其他失误引发争议造成招标工作延误或损失的 |
||||
1-31 |
协助招标人或招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人员实施违法行为,使其因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分的 |
||||
1-32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
1-33 |
开标、评标中排斥投标人或有其他不公正行为的 |
||||
1-34 |
超越委托代理权限擅自以招标人名义作为的 |
||||
1-35 |
招标代理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
||||
1-36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行为的 |
税务部门提供名单,市场科扣分 |
|||
1-37 |
经住建、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的 |
市场科、市建筑业协会(可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1-38 |
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近,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
||||
1-39 |
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资格证书及其招标投标文件资料的 |
||||
1-40 |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
2 |
2-1 |
建设单位评价 |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每一项工程(江门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后半年内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
建设单位。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扣分,非代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名单,市场科扣分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评价标准(E1)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子 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核查)单位任务分工 |
||
1 |
1-1 |
初始 登记 |
企业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
市勘察设计协会 |
||
2 |
2-1 |
信 用 经 营 |
企业在江门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和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加分(不包括办事处) |
技术科、市勘察设计协会(可委托勘察设计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2-2 |
办公场所 |
独立办公场所面积≥100㎡ |
||||
2-3 |
独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在本市连续经营时间 |
|||||
2-4 |
企业人员购买本单位江门社保(养老保险) |
|||||
2-5 |
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各级工商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
|||||
2-6 |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 加分分值 = (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1) |
|||||
3 |
3-1 |
工 程 获 奖 |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 |
技术科、市勘察设计协会(可委托勘察设计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3-2 |
广东省住建厅:广东省岭南特色规划与建筑设计奖(建设设计奖、园林设计奖、特色乡村民居奖) |
|||||
3-3 |
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广东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
|||||
3-4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设计类) |
|||||
3-5 |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星级认证 |
|||||
3-6 |
江门市优秀勘察设计奖 |
|||||
3-7 |
通 报 表 扬 |
国家级 |
获国务院通报表扬的 |
技术科、市勘察设计协会(可委托勘察设计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3-8 |
获住建部通报表扬的 |
|||||
3-9 |
广东省级 |
获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
3-10 |
获广东省住建厅通报表扬的 |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评价标准(E2)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子 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核查)单位任务分工 |
||
1 |
1-1 |
通 报 批 评 |
国家级 |
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
技术科、市勘察设计协会(可委托勘察设计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1-2 |
受到住建部通报批评 |
|||||
1-3 |
广东省级 |
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
1-4 |
受到广东省住建厅通报批评 |
|||||
1-5 |
江门市级 |
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
1-6 |
受到江门市住建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
1-7 |
受到各市(区)住建局通报批评 |
|||||
1-8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
技术科(可委托勘察设计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1-9 |
在办理资质登记或其他手续时提供虚假材料 |
|||||
1-10 |
未按规定办理资质登记手续(指非江门地区的企业) |
|||||
1-11 |
收费低于市场合理低价收费标准 |
|||||
1-12 |
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报名投标成为合格投标人后不提交正式投标文件的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1-13 |
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接业务 |
技术科(可委托勘察设计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1-14 |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
1-15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行为的 |
技术科(税务部门提供名单) |
||||
1-16 |
经住建、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的 |
技术科(可委托勘察设计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1-17 |
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业务 |
|||||
1-18 |
采用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等手段谋取中标 |
市场科 |
||||
1-19 |
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近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
技术科(可委托勘察设计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1-20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
1-21 |
不执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的意见 |
|||||
1-22 |
缺席重要会议或培训 |
|||||
1-23 |
选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牌、生产厂、供应商 |
|||||
1-24 |
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
|||||
1 |
1-25 |
|
未执行工程立项批准的估算,擅自增加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或由于设计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漏项等,致使工程造价突破投资控制 |
技术科(可委托勘察设计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1-26 |
不及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和技术洽商通知 |
|||||
1-27 |
在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上签名的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不一致,或提供虚假签名 |
|||||
1-28 |
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技术负责人未出席初步设计审查会或超限高层设计审查会,缺席人数超过1/3 |
|||||
1-29 |
提交的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 |
|||||
1-30 |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 |
|||||
1-31 |
对属于超限高层的工程项目,未向建设单位提出需申报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 |
|||||
1-32 |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
|||||
1-33 |
拒绝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或者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
|||||
1-34 |
项目负责人无故不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
|||||
1-35 |
在设计中未提出最优设计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仍不进行必要的优化设计 |
|||||
1-36 |
不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设计问题,导致施工工期拖延 |
|||||
1-37 |
未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 |
|||||
1-38 |
拒绝参与主管部门分配的公益性工作 |
|||||
1-39 |
不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
|||||
1-40 |
不及时提出或审核工程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 |
|||||
1-41 |
应当明确专人收集和积累工程文件,做到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与建设工程进度保持同步,不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移交)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及其电子目录数据的 |
|||||
1-42 |
拒绝执行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意见 |
|||||
1-43 |
拒绝承担主管部门指定的抢险救灾任务 |
|||||
1-44 |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相关管理规定,因勘察设计原因超出合同工期 |
超出合同工期20%(含20%)以内的 |
||||
1-45 |
超出合同工期20%至50%(含50%)以内的 |
|||||
1-46 |
超出合同工期50%以上的 |
|||||
2 |
2-1 |
建设单位评价 |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每一项工程(江门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结束后半年内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
建设单位。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扣分,非代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名单,技术科扣分 |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质量检测)评价标准(F1)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子 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核查)单位 |
||
1 |
1-1 |
初始 登记 |
企业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
市建筑业协会 |
||
2 |
2-1 |
信 用 经 营 |
企业在江门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和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加分(不包括办事处) |
建工科、市建筑业协会(可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2-2 |
办公场所 |
独立办公场所面积≥100㎡ |
||||
2-3 |
独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在本市连续经营时间 |
|||||
2-4 |
企业人员购买本单位江门社保(养老保险) |
|||||
2-5 |
国家、广东省或江门市各级工商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
|||||
2-6 |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 加分分值 = (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1) |
|||||
3 |
3-1 |
通 报 表 扬 |
国家级 |
获国务院通报表扬的 |
建工科、市建筑业协会(可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3-2 |
获住建部通报表扬的 |
|||||
3-3 |
广东省级 |
获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 |
||||
3-4 |
获广东省住建厅通报表扬的 |
|||||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质量检测)评价标准(F2)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子 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核查)单位 |
|
1 |
1-1 |
通 报 批 评 |
国家级 |
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
建工科、市建筑业协会(可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1-2 |
受到住建部通报批评 |
||||
1-3 |
广东省级 |
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
1-4 |
受到广东省住建厅通报批评 |
||||
1-5 |
江门市级 |
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
1-6 |
受到江门市住建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
1-7 |
受到各市(区)住建局通报批评 |
||||
1-8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
建工科(可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1-9 |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
||||
1-10 |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
||||
1-11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
||||
1-1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
1-1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
1-14 |
转包检测业务的 |
||||
1-15 |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
||||
1-16 |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
||||
1-17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
||||
1-18 |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
||||
1-19 |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
||||
1-20 |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
||||
1-21 |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质量检测方面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
||||
1-22 |
未按标准要求配置试验设备及环境设施 |
||||
1-23 |
配置的试验设备精度等级、测量范围、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
||||
1-24 |
配置的试验设备未按要求进行检定/校准合格的 |
||||
1 |
1-25 |
不 良 市 场 行 为 |
不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 |
建工科(可委托建筑业协会核查,录入系统) |
|
1-26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行为的 |
||||
1-27 |
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比对试验,或比对试验结果不满意/基本满意的 |
||||
1-28 |
检测报告结论错误的,或采用错误、过期、作废标准的 |
||||
1-29 |
未按要求及时上传检测数据、上报检测信息的 |
注:该表为江门市市直信用管理评价分工内容。“市场科”指江门市住建局市场科,其他科室、站均指市住建局内设或下属机构。各市(区)住建部门参考此表制订具体分工表。
附件2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
江 〔20 〕 号
:
依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你公司在 项目的下列事项完成较好,予以加分奖励,总共加 分。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 )评价标准( )
|
子序号 |
内容 |
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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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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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单位:(公章)
签发人:
年 月 日
被加分单位签收:
附件3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
江 〔20 〕 号
:
依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在 年 月 日的 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 项目中存在下列违规行为,总共被扣 分。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 )评价标准( )
|
子序号 |
内容 |
扣分 |
|
|
|
|
|
|
|
|
|
|
|
如对扣分有异议,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行政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将不予受理。
执行扣分人签名:
执行扣分人证号:
年 月 日
被扣分单位签收:
(注:如被扣分单位拒签,送达即为签收。送达人应备注送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