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管理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

工程建设领域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

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鹤住建〔201919

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通讯管理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粤建市〔201825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有关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注册在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建筑企业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企业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中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6类情形,对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的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各相关企业请于2019320日前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3)的电子版 Excel文件和盖章彩色扫描件、相关技术人员社保资料(20191月起至20192月或3)报送至我局建管股(联系人冯颖涛,电话8939638),未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的,将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排查整治对象。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工作安排,我局将联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各相关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致情况,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日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联系人:冯颖涛 ,联系电话:0750-8939638。)

    附件: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3、《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纠情况表》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抄送: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鹤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鹤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鹤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站、鹤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鹤山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建办市〔2018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

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内容和目标

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201812月至20191月底)。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220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二)全面排查(20192月至20196月底)。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排查。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查处。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全面排查工作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715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自20193月起,每月5日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见附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三)指导监督(20192月至20199月底)。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将加强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积极会同公安、网监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二)依法从严查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各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各项注销、注册等手续,确保整治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本地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本通知要求进行。

(三)坚持源头治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梳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钩的有关措施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要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

(四)强化信息公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五)加强舆论引导。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识,有效发挥专项整治的最大成效。

(六)建立长效预防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结合地区行业实际,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此表已省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181122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粤建市函〔2019497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下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相应调整“挂证”专项整治时间安排

按照补充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挂证”整治时间调整如下:

(一)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331日;

(二)全面排查阶段时间调整为20194月至20198月底;

(三)指导监督阶段时间调整为20194月至201911月底;

(四)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410日前上报;

(五)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95日前上报;

(六)自20195月起,每月1日前上报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报送程序按照粤建市〔2018259号文要求办理。

二、认真核实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情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接收并分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注册人员数据。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认真核实数据中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情况,筛查出补充通知第一条所列的6类人员信息,并分别建立清单目录,作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的附件。

除此之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建办市〔201857号文和粤建市〔2018259号文的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统一到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抓紧办理注册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不配合整改的情况除外)暂时无法完成整改的,必须在331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注册单位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三、有效处置不配合“挂证”行为整改的问题

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其中一方可向注册单位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经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将另一方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自20194月起,每月1日前将注册状态异常的单位和人员名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挂证”行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公布各地市“挂证”专项整治相关工作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附件)。涉及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规行为的事项,应根据行业所属,向省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单位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事项,可向单位驻地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涉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挂证服务违规行为的事项,可向机构驻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省厅做法统一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相关工作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按照粤建市〔2018259号文和补充通知要求认真查处。

附件:广东省挂证专项整治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31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人:吴璇,联系电话:020-83133594;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人:黄斐寒,咨询电话:020-82127766,受理注册业务网址:http://gdzczx.gdcic.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