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管理

 

 

关于做好鹤山市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和工人工资

支付专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鹤住建〔201918

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 )、《江门市全面治理拖欠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江府办函〔2018202号)、等文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及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鹤山市辖区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履行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的法定义务,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全面落实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每日考勤登记、每月工资支付登记、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每月余额登记等登记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实名管理台账(包括用工单位与施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建立花名册、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每日考勤、每月工资支付等),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两年。

    (二)全面实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管理制度。鹤山市辖区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江门市全面治理拖欠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江门市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和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的法定义务,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套取现金。

     二、工作措施

    (一)我市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必须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对专户设立、管理以及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开户银行签订《鹤山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协议书》。

    (二)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应当明确约定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工程总价款的一定比例向专户划入资金(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 协商原则应以施工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周期挂钩,但必须保证在首次工程进度款入账前足够支付所有施工人员工资。对于招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开工前按不少于工程总价款的4%向专户划入资金,禁止施工企业带资承包),此后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每笔工程进度款,原则上按不少于该笔工程进度款20%的比例向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入资金。对于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预售款请款时需将申请款项不少于20%的比例划入专户,直至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将工资性工程款按期付完并双方确认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后终止划入。如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足额以其他款项向专户划入工资性工程款的可不执行上述规定。

    (三)总包单位根据工人实名登记信息,每月将经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工人工资表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通过专户直接划转至工人银行卡。分包单位通过与总包单位签订委托书的方式,委托总包单位通过专户直接向工人代发工资。对只开设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但未通过该账户按月发放劳动者工资的,视为未落实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我局将联合人社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缴存至专户,监督总包单位及时支付工人工资。

    (二)总包单位一要严格按照我局《关于鹤山市全面实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用工实名信息化管理的通知》(鹤住建〔2018128 号)要求配备专职劳务管理员、在施工现场配备用工实名信息采集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机APP移动定位、电子围栏或门禁闸机系统)和设立信息采集点,自施工工人进场之日起建立用工实名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程项目工人花名册(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劳动合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考勤记录等用工管理信息等。二要严格落实工资分账管理制度,每月按时将工人工资通过专户直接划转至工人工资卡。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作为支付农民工工资最低保障,在建设单位按进度足额缴纳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后,当专户缴存金额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时,由总包单位自行解决剩余工人工资,总包单位不得以专户余额不足为由拖欠工人工资。当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性进度款超过15天时,总包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监理单位应将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建设单位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督促施工总包单位每月通过专户支付工人工资。对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总包单位未每月支付工人工资、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工资性工程款进度拨付情况及工人工资支付清单的,监理企业应及时纠正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我局将联合市人社局不定期对全市在建项目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和工人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发现未落实的工程项目,将严格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理。工程项目因未落实用工实名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而引发欠薪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的,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30部委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抄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鹤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鹤山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