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管理

 

 

关于转发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和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建设、施工、监理、 造价咨询及有关单位 :

现将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 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的通知 》(江 建函 [2018] 9)和广东省建设 工 程编制定额站《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粤建标函[201806 )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提 出如下要求 ,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 、 自 201851日起,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招标控制价、施工 合同各案时提供的 工 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按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进行编制。

二、自 20185 1日 起 ,建设单位在办理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和施工合同备案提供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列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相关内容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按要求计算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

三、未在合同中约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用实名管理费用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应按照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要求,与 施工单位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补充约定扬尘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和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四、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站反映 (联 系人 :李 健彤 ,联系电话 :8965862)

附件 :1、 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 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江 建函[2018] 9)、<广东省建设工程编制定额站《关于建设 工

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标函[2018106)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 5 11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