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山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江门市扬尘治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以及江门市住建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攻坚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江建[2018]10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特制定《鹤山市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攻坚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建管股反映,电话:8939638。
附件:《鹤山市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攻坚整治行动方案》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抄送: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各镇(街)城镇建设管理与环保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鹤山市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攻坚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江门市扬尘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大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力度,全面提升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管理水平,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江门市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工作要求,全力做好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专项攻坚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深化攻坚整治,严肃查处建筑施工工地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建筑施工精细化管理水平;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一步落实工地周边围档、裸土及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等湿法作业、场内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 “六个百分之百”;进一步扩大全市建成区建筑工地扬尘视频在线监控安装的覆盖范围。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8日前)
各有关单位结合本项目实际,对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按照《鹤山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步骤和工作标准,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确保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整治全覆盖开展,整治效果落到实处。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8日至10月15日)
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门市房屋市政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图例指引》、《鹤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工作标准及应急响应期间强化措施指引》及《鹤山市房屋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导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达不到“六个100%”整治标准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整改记录整理汇总,留存在项目部备查。
我局将结合日常安全监督工作,对处于基础施工阶段及纳入“双公开”工作清单的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情况进行全数排查攻坚整治;对处于主体施工阶段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达不到“六个100%”要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项目进行执法处罚,并对情节恶劣的工地督促停工整改,达到要求后并经复核才允许复工。
(三)攻坚提升阶段(10月16日-12月31日)
各责任主体单位要对施工扬尘集中整治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总结各项扬尘措施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企业制度措施,积极建立建筑工地扬尘控制长效机制,确保“六个100%”整治标准落实到位,进一步巩固和提高综合整治成效。
三、主要工作
(一)严控开工前措施审查,推广使用扬尘视频在线监控
1.建筑工地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控制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各项措施。同时开工前必须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书》,并按照治理标准和责任书内容确保投入必要的设施设备(围挡、洗车槽冲洗设备、自动喷淋喷雾系统、降尘雾炮及扬尘视频在线监控设施等),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未列入施工合同造价并专款专用的、未落实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及扬尘治理设施的项目,市质安站将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2.进一步扩大我市扬尘在线监控安装范围,鹤山市建设工程须做好扬尘视频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工作:
(1)城区范围内。鹤山市主城区内建筑规模1千平方米(含)以上,或设有地下室的房屋建筑新建、扩建工程(合同工期少于或者等于六个月的除外)和场地土石方开挖工程须安装扬尘视频在线监控设施。
(2)非城区范围内。建筑规模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住项目以及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公建项目建筑项目须安装扬尘视频在线监控设施。
工地主要出入口或施工作业面等重点位置应安装扬尘监测设备,并实时对外显示主要监测数据。施工车辆主要出入口安装一台网络高清枪式摄像机,工地最高点(塔吊)安装一台以上网络高清高速球型摄像机。其他内容按照我局《关于推进建筑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通知》(鹤住建〔2017〕111号)继续执行,凡未安装扬尘视频在线监控设施的工程项目必须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安装工作(处在室内装修或改造阶段、施工工期不足6个月且无土石方作业的建设工程除外)。
(二)强化设施设备使用,严格施工各阶段防控措施
1.强化基础施工阶段扬尘控制措施
(1)施工现场密闭硬质围挡必须于土方开挖前先行施工完毕,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对于特殊地点无法设置围挡及防溢座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可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设置警示牌。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沿工地围挡闭合的喷淋喷雾设施。工程项目在进行土方施工及本市启动污染天气预警时,必须使用降尘雾炮、覆盖、喷淋喷雾等防尘措施,缩短土方裸露时间,当天不能回填或清运的土方必须进行覆盖。
(2)建筑渣土处置运输必须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并使用经核准的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及车辆。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在驶出建筑工地之前,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渣土在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撒、滴、漏,污染周边环境。
(3)工地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池,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安排专人负责冲洗,确保冲洗干净和车辆密闭运输,并建立车辆冲洗台帐。冲洗池四周必须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土方挖运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土方施工工地必须配备自动冲洗装置并确保能够正常使用;冲洗设备总空间尺寸应满足冲洗大型车辆的要求,达到自动冲洗的效果;冲洗车辆的污水应有回收装置,不得将冲洗车辆的污水排放到城市道路上;冲洗时必须确保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4)场内主要道路两侧及基坑周边必须安装自动喷淋装置(未能及时安装的应在基坑作业面全覆盖降尘雾炮机),喷淋装置应安排专人管理,现场施工水源布置必须确保在土方开挖期间能随时进行洒水降尘,确保湿法作业。
2.深化主体结构阶段扬尘控制措施
(1)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清理楼层建筑垃圾的,应当采取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严禁凌空抛掷和乱倒乱卸。
(2)施工现场应专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场地,并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应采取围档、覆盖等措施;不能及时清运的工程渣土,应采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严禁露天放置,搬运时应有适当的防尘措施。
(3)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100米以内道路的清洁。
(4)施工现场围挡顶端、沿道路周边、基坑的临边,二、六、十一以及天面层结构排栅外侧、施工作业层应当配备固定和自动的雾化喷洒装置,晴天日常施工扬尘作业期间按要求开启喷淋,保持工地扬尘作业现场湿润不扬尘。有条件的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如高空塔吊喷淋系统等新型控尘设施设备。
3.坚决执行大气污染预警时应对措施
在环保部门发布污染天气预警时,应严格执行《鹤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工作标准及应急响应期间强化措施指引》,并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上传至我市建筑行业微信、QQ工作群。启动一级响应时必须坚决落实停工停产,各级响应时要及时传达并落实各建筑工地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治细化措施,争取实现大气污染防治达标和工程如期推进的双赢局面。
(三)加强执法巡查检查,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1.市住建局将结合扬尘在线监测系统进一步加强对各在建项目的扬尘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在环保部门发布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通过扬尘在线监控发现连续三次未按应急级别落实喷淋洒水、裸土覆盖等应急措施的,将视为一次扬尘治理不达标,并按要求严肃处罚。
2.监督部门第一次发现扬尘治理不达标的,将责令工程项目立即进行整改,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一律责令暂停施工,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
3.监督部门连续三次发现不达标的,将责令工程项目立即停工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日。情节严重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进行从重处罚,并按《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第11条,对重复出现的不良行为延长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公布期限。凡停工整改的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六个100%”治理标准整改达标后,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复核确认方可复工。
4.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要按照我局《转发江门住建局<关于印发2018年江门市住建局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鹤住建〔2018〕35号)进一步加大施工扬尘污染管理工作力度,对达不到“六个100%”要求,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项目加强执法处罚,并将违规企业和个人纳入诚信管理。执法行动中不能以整改代替处罚,始终保持扬尘治理的高压态势。被查处存在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企业和项目要及时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进行全市通报。
(四)加强施工机械使用管理,减少扬尘污染排放
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严格控制使用排放不达标的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旋挖及锤击桩机、铣刨机等),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工程机械严禁使用。我局将配合市环保局、各镇(街)城镇建设管理与环保局对施工工地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转交市环保局进行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各扬尘责任主体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攻坚整治工作,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各自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扬尘专项防治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我局将积极落实住建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巡查督办、建设单位负总责、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监理单位负监督责任的“四位一体”的扬尘治理管理体系,对未做好扬尘整治工作的单位从严处理。
(二)强化监管,从严从重处理。我局将按照方案要求,严格组织建筑工地扬尘防治专项检查,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巡查,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和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检查工地扬尘整治专项档案的建立情况,对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联动执法,依法从严从快进行处罚。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员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对每个建筑工地都要建立检查工作台账,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对问题较为突出或限期整改不达标的建筑工地实施挂牌督办制度。建设单位要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控措施。施工单位应全面落实扬尘治理企业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负责施工扬尘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存在扬尘治理不力行为,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扬尘防控措施不到位、整改不落实、工作不达标的项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建立台账,落实信息报送。全市所有在建建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扬尘治理专项档案,内容包括:工地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方案;扬尘控制工作制度记录、出入车辆冲洗记录;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排查整改工作记录;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制度及响应记录等资料档案。各有关单位要认真适时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各建筑工程扬尘治理责任单位要每周定期向工程主管部门报送扬尘攻坚整治的有关台账,市有关管理部门将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