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
工地污水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鹤住建〔2017〕150号
各房屋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及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污水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7〕29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污水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抄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鹤山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污水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7〕29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水务主管部门:
为保护环境,创建整洁文明的施工现场,改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工作环境,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现对我省建筑工地污水排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水务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工程参建各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落实主体责任和防治措施。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建筑工地污水排放管理工作。
(一)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建筑工地污水排放中存在的问题,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二)对未按要求做好污水排放等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予以查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依法依规组织建筑工地污水排放。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应在建筑工地(预拌混凝土厂)设置排水管及沉淀池,施工污水应经相应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二)严禁建筑工地(预拌混凝土厂)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涌)。
(三)严禁建筑工地(预拌混凝土厂)生产污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道(涌)。
(四)监理单位应结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等文明施工监理工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