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管理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鹤山市房屋建筑

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导则》的通知

鹤住建〔2017110

各房屋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我市环境质量改善攻坚战及大气污染防治强化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地、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工作,提升管理水平,按照《鹤山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鹤山市房屋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建管股反映,电话:8939631

    附件:1、《鹤山市房屋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导则》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抄送:各镇(街)城镇建设管理与环保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鹤山市房屋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地、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工作,提升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鹤山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

程施工、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筑物料运输等活动扬尘防治管理。

第三条  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三)《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393-2007

(四)《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粤建质[2014]134号)

(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绿色施工导则》(粤建质〔2016241号)

(六)广东省、江门市及鹤山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系列文件。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一)扬尘

    指施工或工作现场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二)施工围挡

    采用砖砌、工具式钢板等作为围挡墙,主要由墙身、立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

    (三)车辆冲洗设施

对进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以及混凝土搅拌站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淤泥沉淀池等设备设施。

(四)洒水与喷淋在现场采用明装方式,作用时不间断向作业现场洒水、喷淋头喷出雾状水花,或者使用喷雾机器,以达到降尘的作用。

    (五)渣土运输车辆要求

渣土运输车辆装载不得超出箱体、净车出场,严禁轮胎带泥上路,实行密闭化运输,无撒漏或泄漏,渣土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必须及时清理。

(六)市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或应急期间,各单位应当按应急指令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  基本规定

(一)建设、施工、混凝土搅拌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法规和本导则。

(二)建设单位(含爆破拆除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满足文明施工需要的费用,并对建筑施工企业将该项费用用于文明施工的状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文明施工的内容,明确文明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开工前,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的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治措施。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导则的规定,承担工程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落实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治的各项具体工作。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治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对分包单位的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治工作进行管理,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相关措施。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扬尘防治列入日常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检查中,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扬尘防治教育增加到企业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转岗前的文明施工安全作业培训中,使每个人都能认识到扬尘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了解相关工作职责。

第三章具体措施

第六条  扬尘防治措施公示牌

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以及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大门外设置扬尘防治措施公示牌,标明扬尘防治措施、责任人及投诉电话等。

鹤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扬尘治理公示牌

项目名称及地点

建设单位

责任人

监督电话

监理单位

责任人

监督电话

施工单位

责任人

监督电话

环保监督投诉部门监督电话

0750-8960362

房屋建筑工程扬尘治理措施

1、              施工围挡(围墙)应连续封闭施工,鹤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少于2.5米,其他区域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少于1.8米,保持干净、整洁。建筑物必须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闭,围闭的高度应保持高出作业层1.5米以上。

2、              施工现场应专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场地,并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应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不能及时清运的工程渣土,应采取洒水、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

3、              施工现场进出道口、场内道路、材料加工区、材料堆放区、临时办公、生活区等地面应硬化处理,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场地应采取覆盖、绿化的措施处理。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设施,且排水通畅无积水。

4、              施工进出道口应设置冲洗槽(冲洗平台)、高压水枪等冲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池设施,配备保洁人员进行车辆冲洗,严禁带泥上路。

5、              施工现场由专人定期对道路、作业场区及周边区域进行保洁清扫,清扫时应洒水防尘,保持地面不起尘。施工现场围挡顶端、沿施工道路周边、基坑的临边,排栅外侧等部位应当配备固定和自动的雾化喷洒装置,保持工地现场湿润不扬尘。土方、基坑工程的开挖阶段必须在扬尘作业区域配备雾炮降尘设备。

6、              使用密闭加盖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严格控制垃圾、余泥渣土装车高度,装车高度一律不得高出车厢挡板。若无密闭加盖的车斗,应采用帆布遮盖严实,不得露出垃圾、渣土。

7、根据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控联动的各响应等级,严格落实增加建筑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或停止土石方、拆除作业等措施。

(鹤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扬尘治理公示牌 样式)

七条  施工围挡与围闭

(一)全市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工地围挡要安排篇幅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发布比例要占围挡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围挡应当采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不得使用彩色编织布、竹笆或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强度符合相关规定,并保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围挡底端应设置不少于30cm高砖墙,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砖墙之间无缝隙。

(三)鹤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要求为2.5米至3米,其他区域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要求为1.8米至2.5米,并于围挡顶部设置喷淋系统。

(四)围挡破损应当及时修复,围挡上有落尘、污染物、非法广告、张贴物等应当及时清理以保持洁净。

(五)对特殊地点无法设置围挡及砖墙的应设置警示牌。

 

 第八条  在建工程主体围闭

  (一)地面±0以上的施工工程必须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闭,密目式安全网应满足《密目式安全立网》标准要求,安全网网目数密度不低于 2000 /100 ㎡,保持整齐、洁净。

(二)密目式安全立网应当封闭严密、牢固,封闭的高度应保持高出作业层1.5米以上。

(三)悬挑脚手架在悬挑层下端应采用胶合板等水平封堵密实,或在满铺的脚手板下用密目式安全网兜底防护;

(四)应及时清理脚手板垃圾,不得采用翻、拍脚手板及空压机吹尘等会产生扬尘的方法清理。

第九条  车辆管理及车辆冲洗设施

    (一)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的车辆应取得市城管部门、公安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及行驶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线路、倾倒点进行运输和倾倒;运输车辆严禁超载,在行驶过程中,车厢覆盖应落实到位,避免运输途中起尘和撒漏;运输车辆驶出施工工地前应当在工地出入口处利用冲洗设施将轮胎及车身清洗干净,严禁带泥上路。

    (二)工地施工车辆出入口内应当按要求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安排专人管理,工程竣工后方可拆除。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现“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

(三)驶离工地的运输车辆的轮胎和车身外表应当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建立冲洗制度并安排专人冲洗,落实一车一杆的放行制度,车辆冲洗的相关要求如下:

1)车辆出入口固定的施工现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高压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可收集洗车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

2)设置洗车平台场地应当是混凝土浇捣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的宽不少于3米、长不少于6米的矩形场地。

3)设置洗车池的,应当是混凝土浇捣的长不少于6米,净宽不少于4米的凹槽,洗车池使用期间必须保证槽内最深水位不低于0.6米,并要定期进行清除沉淀池内的余泥、渣土垃圾等,保持出场车辆经沉淀池后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十条  工地硬底化

    (一)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材料堆放区、临时办公、生活区等地面应硬底化。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等临时设施的地面,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等的地面以及外脚手架的基础应当浇捣厚度不小于10厘米、强度不小于C15的混凝土。机动车通道应当浇捣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小于C15的混凝土路面,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5米。其他地面可铺石粉或砾石。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设施,且排水通畅无积水。

 

第十一条  裸露土地绿化和覆盖

(一)办公区、宿舍区要与施工区域隔离,并且场地应进行硬底化或者绿化覆盖。

(二)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场地应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处理;闲置三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三)施工工地内土壤裸露的土丘或边坡,可采取喷洒草籽、客土喷播等复绿方式来减少风蚀扬尘,同时保持水土;

(四)线性工程等难以实现地面硬化的建设工程可视情况采取覆盖、植被、洒水或喷洒抑尘剂等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  物料堆放和封闭覆盖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分规格堆放,整齐有序、稳定牢固,并根据物料的不同性质采取覆盖、密闭存放等防止物料飞散、起尘的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钢筋、钢管、木材、钢结构构件等材料应离地架空堆放,露天堆放时必须采取防雨、防潮、防锈蚀措施;

(二)砂石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覆盖或洒水防尘措施;

(三)建筑垃圾等临时性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出场。无法在 48 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采取洒水、覆盖防尘网等防尘设施;

(四)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防尘网或者在废弃物堆场表面植被绿化;

(五)对如腻子粉、石膏粉等极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 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分类存放;

(六)对于装卸作业频繁物料及少量的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活动,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

(七)严禁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喷雾与喷淋

(一)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

1)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在作业过程中辅以洒水压尘的措施,并做到随挖随外运,尽量减少开挖过程中土方裸露的时间;

2)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应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裸露场地应采取洒水和覆盖等防尘措施;

3)在场地内堆放作回填使用的土方应集中堆放,同时,在土方未干化之前,经表面整平压实后,定时洒水维持湿润、覆盖防尘网等;

(二)喷淋雾化降尘

1)喷淋雾化降尘措施应采取通过自动喷淋系统、或风送式喷雾机等实现,自动喷淋系统宜覆盖安装施工现场围挡顶端、沿道路周边、基坑的临边,建筑结构外脚手架等。

2)安装于建筑围挡顶部上的自动喷淋系统应当不少每隔3米设置一个喷头,做到围挡连续覆盖设置自动喷淋喷头;设置于工程主体结构外脚手架上的高空喷淋系统,11层以下部分应当从建筑土体结构第1层开始,每隔5层设置一套喷淋系统;11层以上部分应当至少在主体的顶层设置一套喷雾系统,保证能在短时间内形成连续水幕覆盖外脚手架安全网。

3)工地日常每天不间断喷淋,保持工地现场湿润不扬尘;当市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或应急期间,各施工单位应当按应急指令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混凝土搅拌站其他扬尘控制措施要求

(一)生产设施扬尘控制要求

1)搅拌楼扬尘控制。搅拌主机和配料机等设备宜设在全封闭的搅拌楼内,配备收尘设施;原材料上料设备宜实现全封闭,搅拌机过渡料仓处须设有布袋除尘装置或自动除尘器,严防搅拌机上料过程中产生扬尘现象混凝土搅拌过程中宜用增压泵将水雾化、均匀压制粉尘,同时增设自动吸尘器收尘,吸尘器收集粉尘后再放回搅拌缸搅拌,整个过程做到无尘溢出;搅拌楼混凝土卸料口应配备防止混凝土喷溅的设施,地面生产废渣应及时清理,保持主机下料口下方的清洁,防止混凝土沉积;收尘设施须专人管理,定期保养或更换,禁止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扬尘防治设施。

2)筒仓扬尘控制。骨料配料仓应采取封闭式筒仓,水泥、粉煤灰等粉料须采用密闭料仓进行存放,筒(料)仓顶部要装配有自动除尘器及安全阀,防止扬尘及冒顶现象发生;粉料筒仓除吹灰管及除尘器外,不得再有通向大气的出口,吹灰管应采用硬式密闭接口,不得泄漏;粉料筒仓上料口应配备密闭防尘设施及有料位控制系统,上料过程应有专人监控,防止粉料泄漏;水泥和粉煤灰等散装物料由密闭管道输送至全密封的称量斗,并在称量斗上加装专业的除尘器,有效防止粉料称量过程的扬尘;除尘设施有专人管理,定时清洁及更换,确保除尘设施正常运行,并建立除尘设施运行管理台账。

3)骨料输送带扬尘控制。骨料转运皮带输送时,一方面对输送皮带增设防尘罩抑制扬尘或进行全封闭,另一方面在上料口及转运点加装喷雾设施,防止转运过程扬尘产生。

4)骨料堆放场扬尘控制。露天的砂、石等骨料堆场必须采用密目网覆盖和雾化喷淋的方式控制扬尘,并加强覆盖和喷淋情况检查;具备条件的应进行完全围闭并加装喷淋雾化系统降尘实现骨料装卸、装运、配料在室内完成;尽量避免现场破碎石料和筛分砂石,若确需现场作业,应在全密闭的厂房内完成,并设有效控制扬尘的措施。砂石的铲、运、卸等环节必须采取降尘措施,运行平稳轻缓,严禁野蛮装卸造成扬尘。铲车等骨料铲运设备,不能达到《广东省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加装或更换颗粒物捕捉器等污染控制装置,以减少扬尘。

(二)厂区扬尘控制要求

1)厂区设备及厂区环境扬尘控制。厂区厂房、生产设施应配置冲洗除尘设备,及时对设施、设备进行清洗,保持清洁,外表不得有粉尘堆积。

做好厂区内地面硬化及场地周边的绿化、美化工作。厂区内要制定清扫、洒水制度,配备洒水车辆等相应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厂区围墙需每隔3米设置一个雾化喷淋,厂区内应定时进行冲水、喷雾除尘,保持湿润,不得有粉尘堆积。厂区道路保持完好和清洁,严格控制进入厂区内车辆的行驶速度,避免车速过快产生扬尘,车辆在厂区行驶时无明显扬尘现象。逢重污染天气,加大洒水、喷雾降尘频次。

2)生产废料扬尘控制。规范生产废料管理,厂区内设置生产废弃物临时存放处,生产废料宜堆放在有顶棚和围墙等相对封闭的场地内,若露天堆放必须采用密目网覆盖并加强喷淋,堆放时间不能太长,需及时清运处理。指定专人定期清理沉淀池、排水沟等。

3)厂区出口扬尘控制。厂区进出口必须设置固定洗车槽等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的料斗、车轮等重点部位进行冲洗,防止车轮夹带泥土上路或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混凝土撒漏现象,车辆未冲洗清洁不得出厂。厂区出口实行门前环境卫生“三包”,落实洒水、清扫保洁措施,确保厂区内外保持干净清洁。

(三)运输环节扬尘控制要求

1)混凝土搅拌车扬尘控制。要定期清洗混凝土搅拌车,罐体残留混凝土应小于1000千克,按规定装载量装运混凝土,料斗应配备防撒漏措施,确保不产生混凝土漏撒导致污染道路。混凝土搅拌车车身外观混凝土废渣等污渍未冲洗清洁不得出厂;行驶中应对滑槽等活动部位进行固定。

2)原材料运输车扬尘控制。骨料运输车应采取适当方式卸料,卸料后应清理干净方可驶离厂区。水泥、粉煤灰等粉料及液体外加剂须采用全封闭的车辆运输,有防渗漏措施。

 

第十五条  扬尘在线监测

建筑规模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住项目、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公建项目建筑施工工地以及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必须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施工现场及搅拌站厂区自动喷雾、喷淋设施联动控制,现场安装的扬尘检测仪器必须具备满足扬尘检测基本参数要求,具备移动应用、视频监控等功能,并满足按照要求接入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平台系统,实现政府部门监控平台共享。监测数据达到预警时要及时启动施工现场喷雾、喷淋等设施,并检查实施对裸土、分散堆放物料的湿润覆盖情况。  

第十六条  应急响应

应根据江门市及我市建筑工程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以及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控联动工作机制,及时采取大气污染应急响应工作,根据不同响应等级,严格落实增加建筑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或停止土石方、拆除作业等措施。

具体依据《鹤山市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控联动工作机制》,不利气象条件下的大气污染防控联动响应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对。其中:

1)Ⅳ级应对措施(面源):加强对在建房屋建筑施工工地的巡查,督促工地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令扬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地限期整改。

2Ⅲ级应对措施(面源):加大对在建房屋建筑施工工地的巡查频次,全面检查施工单位洒水、覆盖等扬尘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责令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整改到位的工地停止施工;加强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巡查,确保企业生产设施运行正常,扬尘防护措施落实到位,责令扬尘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搅拌站依规整改或停产。

3)Ⅱ级应对措施(面源):进一步加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施工扬尘监理和执法检查,停止基坑开挖、建筑拆除、室外喷涂粉刷等施工作业;减少干料搅拌和渣土运输等主要产生扬尘工序;进一步加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监管,对沙坪街道、雅瑶镇、龙口镇、桃源镇、古劳镇范围内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限产50%

4)Ⅰ级响应措施(面源):除应急抢险施工外,在Ⅱ级应对措施的基础上,对沙坪街道、雅瑶镇、龙口镇、桃源镇、古劳镇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建筑施工工地停止产生扬尘施工作业,禁止清运土方、建筑垃圾和物料运输,场内不得实施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对沙坪街道、雅瑶镇、龙口镇、桃源镇、古劳镇范围内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实施停产。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扬尘治理实施严格监管,夯实建筑工程项目各级扬尘治理责任。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检查标准统一按照《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检查表》执行,检查得分达到85分(含)以上,且每个参与评分子项得分不得低于该项总分的50%即为达标,低于上述标准为不达标,并对不达标的项目责任单位实施以下管控措施:

(一)建筑工程项目检查不达标的,责令该项目停工整改1天,同一项目连续三次检查不达标的,责令该项目全面停工整改3天,并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二)一个月内发现同一施工企业有三个及以上项目扬尘治理不达标,该施工企业全市所有在施工程项目全部停工整改3天,对该施工单位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一个月内发现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三个及以上项目扬尘治理不达标,其在我市范围内开发的所有项目停工整改3天,同时停止办理新开工项目审批手续,并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一个月内发现有三个及以上项目扬尘治理不达标或连续三个月发现同一监理单位有项目扬尘治理不达标,对该监理单位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