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山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住建〔2017〕101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国土局,各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鹤山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若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七年九月五日
鹤山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我市环境质量改善攻坚战及大气污染防治强化工作的有关部署,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函〔2017〕927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江门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江建〔2017〕194号)等文件的要求,为切实解决影响我市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加大力度治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有效解决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降低建筑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职责分工
(一)各镇(街)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管理职能负责协调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防治监管工作。
(二)环境保护部门:对各部门开展扬尘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组织开展环境空气颗粒物浓度的监测,并指导开展建筑工地空气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协调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职能的部门依法履职;按照《江门市城市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控联动工作机制》的要求,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的监管工作。
(四)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的监管工作、市容环境卫生和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五)国土资源部门:落实对闲置空地、拍卖后土地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场地平整及土方开挖、运输、未硬化裸露地块覆盖的监管责任,参照建筑工地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有关责任单位土方施工的监管工作。
三、主要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监管工作。
(一)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
(1)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应组织协调施工、监理、渣土清运等单位成立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做好扬尘防治工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签订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责任,并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开工前文明施工条件验收;
(2)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防治措施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及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及监理单位扬尘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监理单位对工程扬尘防治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时,提供的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应当包括施工单位编制的扬尘防治专项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垃圾、土方运输处置工作,办理渣土消纳处置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签订土方清运、建筑垃圾处置协议;
(4)未开工或停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
(1)施工单位应依照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完善施工工地扬尘防治体系,承担建筑工程扬尘防治的具体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防治措施,组织建筑工地扬尘防治专项检查,建立工地扬尘防治专项档案。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环保知识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交底;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名称、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3)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防治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将扬尘防治费用单列使用;
(4)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应按照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5)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
3.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增加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和运输车辆管理的内容,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理防治措施,并对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理,做好开工前文明施工条件监理验收工作;
(2)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防尘要求或未按专项方案落实防尘措施的行为,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
(1)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治管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并向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准运手续,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2)督促运输车辆装载建筑余泥和建筑垃圾不得超过车厢挡板,对余泥、沙、石、建筑垃圾等散体物料必须覆盖车厢,可采用密闭式车厢或用帆布覆盖严密,防治物料飞扬、洒落、流溢;
(3)督促运输车辆必须经过冲洗才能驶出工地,确保驶出工地的车辆车体清洁、车轮无泥土附着。
(二)监督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各项措施
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粤建质〔2016〕242号)、《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及施工扬尘治理有关标准、规范文件,落实市政府对施工现场100%围蔽、工地砂土不用时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地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施工现场长期裸土100%覆盖或绿化的 “六个100%”工作要求,并重点强化“场内降尘、工地围闭、施工出入口、主要场地道路、清运作业、作业区防尘、扬尘监测、应急响应”等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1.场内降尘。建筑工程下列部位或施工阶段应采取喷雾、喷淋或洒水等降尘措施: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围挡结构、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外围、基础施工及土方作业、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拆除作业。土方、基坑工程的开挖阶段应在扬尘作业区域配备雾炮,在工地围挡、建筑外加脚手架上设置喷淋装置等降尘设备。
喷雾、喷淋降尘设施应分布均匀,喷雾能有效覆盖防尘区域;基础施工及土方作业期间遇干燥天气应增加洒水次数;市政道路铣刨作业应采取洒水冲洗抑尘;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禁止进行土方工程、拆除工程施工。
2.工地围闭。施工现场应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并符合下列要求:
(1)围挡应采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搭设时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属公共事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工地围挡全部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其他建设项目的公益广告发布比例要占50%以上。
(2)鹤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区域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3.施工出入口、主要场地及道路管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场地及道路采取如下扬尘防治措施:
(1)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土方施工阶段还应增设冲洗设备的数量,有条件的项目应安装全自动洗轮机,洗车槽、沉淀池等设施的规格大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安排专人负责,车辆出场时必须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并建立车辆出入冲洗记录。
(2)主要场地、道路、材料加工区应硬地化,裸露场地应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扬尘状况严重的施工工地应采用洒水车对车行道路进行洒水降尘。
4.清运作业管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交通运输企业承担,运输车辆应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效,并办理准运手续,运输作业时车辆应封闭严密,不得超载,且应按规定的时间、线路等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施工单位对运送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车辆的管理应做到“四个必须”,车辆方可出场:一是必须确保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准运证件;二是必须确保车厢顶部按要求覆盖密闭;三是必须确保渣土装载高度不高于栏板高度;四是车身(车轮)必须冲洗干净。
5.作业区防尘管理。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区应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1)房屋市政工程的外脚手架应挂设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
(2)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应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应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
(3)余泥渣土、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严密覆盖,宜设置封闭式垃圾站,并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清运,严禁高处抛洒,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4)砂石细散颗粒材料、易扬尘材料应集中堆放并有覆盖措施;
(5)施工现场应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6)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洒水、喷淋、覆盖等有效降尘防尘措施。
6.扬尘在线监测。建筑规模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建筑规模为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项目,必须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施工现场自动喷雾、喷淋设施联动控制,并按照要求接入政府部门平台,实现政府有关部门监控平台共享,加强多部门扬尘联合监控工作。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阶段,分为新开工工地和已开工工地两种类型,新开工工地是指本方案发文之日起开工的,必须在土方施工阶段前安装扬尘监测系统;已开工工地是指本方案发文之日前开工,还处于土方施工阶段或剩余施工周期大于6个月的建筑施工工地,必须在限期内(最长不得超过10天)完成安装扬尘监测系统。
7.应急响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江门市及我市建筑工程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以及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控联动工作机制,及时采取大气污染应急响应工作,根据不同响应等级,严格落实增加建筑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或停止土石方作业等措施,并将响应情况及扬尘措施工作记录入工地扬尘档案管理。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7年9月底前)。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对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确保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整治全覆盖开展,整治效果落到实处。
(二)实施阶段(长期实施)。各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照本方案及我市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导则的要求,结合绿色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全面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并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每周定期将建筑工地扬尘整治工作台账及开展情况的影像资料提交至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三)总结阶段(每季度)。市有关单位及各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对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总结分析,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研究提出有效控制扬尘的措施和建议,不断优化改进提高,在每季度最后一周形成阶段性情况总结,并报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到位。为了确保我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我市各有关单位必须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强组织领导,同时应分别成立各自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扬尘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我市将对贯彻落实扬尘治理工作部署不力、推诿扯皮、治理效果不明显、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进行约谈、追究相关责任,并进行全市通报。
(二)强化监管执法。我市各有关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工作要求,严格组织建筑工地扬尘防治专项检查,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巡查,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和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检查工地扬尘整治专项档案的建立情况,对扬尘治理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联动执法,依法从严从快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项目,取消其参与安全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及绿色示范工地评选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管理。
(三)畅通扬尘污染投诉举报及信息公开渠道。要建立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和信息公开制度,设立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渠道,通过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平台等多种方式受理施工扬尘方面的群众举报。完善重点督办和跟踪处理制度,对施工扬尘治理不力的责任单位、治理黑点和跟踪处理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扬尘防治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专项档案。全市所有在建建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扬尘治理专项档案,内容包括:工地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方案;扬尘控制工作制度记录(周报台账)、出入车俩冲洗记录;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排查整改工作记录;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制度及响应记录等资料档案。二是抓好开工前提条件审查,把好源头关。要将施工扬尘控制有关要求纳入建筑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市建筑工程监管机构要按照要求把好开工前现场核查审查关,对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得通过开工前提条件审查,不予办理相关监督登记手续。三是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建筑工程监管机构要按照要求将施工扬尘控制作为施工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在监督记录中专项记录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检查情况。四是完善优选激励制度。市建筑业协会等有关行业协会在开展安全文明、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时,应将建设工程扬尘治理情况纳入评审保证项条件。
(五)落实信息报送工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适时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各建筑工程扬尘治理责任单位要每周定期前向工程主管部门报送扬尘整治的有关台账,市有关管理部门要将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鹤山市建筑工地扬尘整治工作台账(周报)(附表二)
报送日期:2017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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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主要道路是否硬地化 |
是/否 |
硬底化道路距离工地大门长度(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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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喷雾机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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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降尘设备配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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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天数 |
对裸露土地、砂石物料等覆盖情况 |
洒水、喷淋降尘情况 |
车辆外运土方、建筑垃圾、物料等管理情况 |
出入口保洁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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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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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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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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洒水、喷淋方式 |
洒水、喷淋频次 |
洒水降尘覆盖面积/㎡ |
车辆覆盖措施方式 |
检查外运车辆数/辆 |
出入口数量 |
冲洗方式 |
冲洗运输车辆/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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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台账为一周一报(逢周五报),由施工单位制作,经总监、项目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进行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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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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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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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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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车辆出入清洗记录表(附表二)
填报工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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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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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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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日期 |
时间 |
渣土运输单位 |
车牌号码 |
运输物料类型 |
清洗人签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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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施工企业需将记录表备存工地项目部扬尘档案内,并于每周五将该记录复印件送交市住建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