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

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通知

鹤住建〔2016118

各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下一阶段关于工程质量提升行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严把工程项目施工使用建筑材料的质量关,尤其是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现明确相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

1、在我市范围内供应、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

2、对无资质承揽业务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或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发现施工现场使用无资质企业或者搅拌站供应的商品混凝土的,同时追究施工单位和监理企业的责任,并将其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列为诚信黑名单。

3、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对原材料进场要严把质量关,严格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等技术规范、标准,按相应的试验检验标准、规范和取样批量进行检验,不得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原材料,在无相应的控制程序时不得随意降低原材料的使用要求,特别是建筑用砂要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在混凝土结构工程中严禁使用未经处理海砂的紧急通知》(粤建管函〔2008137号)的要求,对氯离子的含量进行检验,发现氯离子含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用砂,要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对原材料的试验要按规定留样,以备复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做到“三严格”:严格砂石水泥、掺合料和外加剂等原材料的进场检验和掺量控制;严格混凝土配合比控制;严格掺和料品种和掺量控制。

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必须要有出厂说明书或商品混凝土技术交底和质量保证书以及每二个月送检由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要有售后服务记录、质量回访记录、质量事故处理记录。试验室的仪器设备要按规定的周期检定,平时进行维护和保养后要有记录。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记录及其相应的更改记录要规范。

5、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完善质量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混凝土质量控制主体责任,明确质量管理责任人员,从预拌混凝土生产到配送运输到施工浇筑现场实行全过程的质量过程控制,确保产品质量。

6、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重点落实混凝土运输、泵送及指导浇筑等出厂后环节的质量管理责任,并明确每批次运输及泵送管理责任人。发现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把不符合标准的商品混凝土使用到建设工程中,确保我市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因运输、泵送过程存在失误造成建筑主体混凝土质量问题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负后续补救处理的直接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将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和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我局将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存在管理不到位、质量控制不落实的企业将严格采取约谈、通报、行政处罚等管理措施,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上报江门市住建局及广东省住建厅。

二、加强施工现场混凝土浇筑质量监管

1、建设、施工单位在选择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时,应充分考虑影响商品混凝土质量的因素,原则上应就近采购,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至施工现场运输距离不宜超过30公里。

2、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监理单位应当做好旁站监理,对进场的混凝土逐车进行验收,确认预拌混凝土的品种、类别、数量,查验、记录拌和时间,搅拌车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测定坍落度等,且必须在施工现场取样制作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混凝土养护试件进行送试测定强度,不得使用搅拌站提供的预制试块送检。

3、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严禁加水,施工单位应根据预拌混凝土的特点制定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如对混凝土浇筑和养护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浇筑前认真进行书面交底。混凝土浇筑结束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养护,保证养护质量。

4、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混凝土浇筑质量控制,如需赶工期施工的,必须提前做好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必须清晰列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具体管理做法,明确质量通病治理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单位加具意见后上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备案,需连续夜间浇筑混凝土的,施工班组人员应当采取两班制,项目管理人员也应相应采取两班制,监理人员要做好全程旁站,落实施工现场质量控制管理。

5、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执行对预拌混凝土现场施工、养护、检测全过程进行监理,严格执行混凝土见证取样制度。

6、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有异议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告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及时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并予以说明,发现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应及时上报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鹤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

三、加大对建筑施工、监理、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不良行为的查处力度

1、我局将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负责建筑施工过程的日常监管,并不定期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施工前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提供专项施工方案、未落实制定建筑质量通病治理的具体措施、无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给现场的预拌砼擅自加水的,监理单位未按照规范要求对预拌混凝土施工、养护、检测全过程实行监理、未严格落实执行混凝土见证取样的,一经发现,监督机构将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该工程实体的相应部位进行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将严格责令局部停工或全面停工。因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国家规范、行业标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严肃责令进行返工、维修,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我局对将依法对施工、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严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我局将联合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使用原材料和混凝土拌合物进行质量抽检,根据抽样检验结果,对监督抽样检验的原材料及混凝土产品质量抽检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检查情况向全市建筑行业单位通报。对日常管理混乱、设备或人员等经多次检查不符合资质标准,而且现场抽检试验多次(三次以上)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我局将责令进行整改,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处理。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于现场抽检试验多次(三次以上)不合格的外来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我局将作出通报,将情况报外来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所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限制该外来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在我市承接供应商品混凝土业务的资格。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

抄送: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街)城镇建设管理与环保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市建筑行业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