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文件
鹤建商字[2019]29号
转发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方案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建法函〔2019〕5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是结合今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709号令),并在2018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修改的。根据文件规定,从2019年3月13日起:第一,总承包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分包工程发包时订立的分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无需再将合同送市住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对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无需再将招标文件报送市住建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四,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无需再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第五、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无需再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综合文件规定,从2019年3月18日起:第一、对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无需再将加盖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市住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双方无需再将已签订的合同报市住建主管部门备案;第三、住建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应当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第四、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手时,无需再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第五、由于取消了以往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需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规是,在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后,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无需再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定提交的六种文件资料。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文件从制度管理方面,要求各级住建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称为“三项制度”),并在实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方面,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为了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对会员企业实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为的,都必须依照本《实施方案》规定执行,否则,会员企业有权依照本方案规定进行抵制。
四、各会员企业在从事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业务手续办理时,要熟悉修改后相关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避免造成不必要多跑路和做无必要的事。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附件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附件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附件三)。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
2019年7月2日
附件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15日第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9年3月13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下列部门规章:
一、删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二、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八条中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将第十九条中的“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三、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四、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建设部令第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删去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五、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修改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5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附件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
建法规〔2019〕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对部分文件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修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删除第十八条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删除“(八)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三、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
(一)将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二)将第九条“(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修改为“(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
(一)将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修改为“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单位提交的保证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基本信息)委托监督机构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踏勘,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将第六条中“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修改为“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8日
附件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法函〔2019〕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本方案。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健全公示机制。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采集、传递、审核、发布工作流程和责任机构,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的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进行公示,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二)完善公示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行政执法信息统一在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栏目公示。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下同)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三)强化事前公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责,分执法行为类别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指引,规范基层综合执法事项公开。
(四)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严格执行《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和《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从事一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执法时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方式、咨询服务、投诉举报渠道等信息。
(五)加强事后公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推动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统计指标;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统计指标,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机关和下级机关有关数据汇总后,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逐步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完善文字记录。研究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规范用语、调查取证工作指南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参照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结合本系统执法实际,研究制定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二)规范音像记录。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相关管理制度,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和执法活动场所,明确记录主体、设备配备、记录形式、记录要素、公开属性、储存期限和方式、监督管理等要求。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公民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文书的,可以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按照工作必须、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标准,统筹推进询问室和听证室等设施建设。
(三)严格记录归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对执法台账、法律文书、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严格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记录资料归档有关规定。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案卷评查工作,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作为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
(四)有效运用记录。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对记录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典型案例,发现和改进行政执法薄弱环节,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一)明确审核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是部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法制审核岗位人员应当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条件,原则上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机制。
(二)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制定工作的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三)明确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在完成审核后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四)明确审核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则,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规范审核意见格式,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文书、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执法过程记录资料等一并送法制审核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行业专家,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专家委员会,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供咨询意见。严格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会签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替合法性审核。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为“三项制度”提供有力支持
(一)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加快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加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城市管理信息全国联网。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
(二)推进信息共享。落实全国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全国执法数据标准,采集、整合执法数据。探索对行政执法和信用信息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智能应用,提前预警、监测、研判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系统思维,坚持统筹推进,做好组织实施。上级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在行业系统中的带动引领作用,指导督促下级部门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二)强化队伍建设。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开展“三项制度”专题业务培训和交流,切实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和执法队伍稳定性。
(三)争取经费保障。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本地区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建议,适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四)有序推进实施。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推行“三项制度”的具体工作安排并做好动员部署,逐步完善相关文件,开展督导,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9年5月底前将具体工作安排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