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管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装配式建筑

示范城市(县、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有关要求,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以下简称示范城市)是指在本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并在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支持政策、技术标准、项目实施、产业发展、推进机制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城市。示范城市包括地级以上市(县级市、县)、区(经济开发区、自贸区和特别合作区)。

第三条 示范城市的申请、评审、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示范城市按规定享受省相关优惠支持政策,择优推荐申报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

第二章 申 

第五条 申请示范的城市为地级以上市的,由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示范的城市为县级市、县、区(经济开发区、自贸区和特别合作区)的,由县级市、县、区(经济开发区、自贸区和特别合作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和所属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六条 申请示范的城市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政策法规和体制机制比较完善。

1.以政府名义制定出台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政策文件,有明确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2.建立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协调机制。

3.制定了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任务。

4.出台了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产业队伍建设、装配式建筑质量管理、部品部件管理、构配件运输等相关配套政策。

(二)具备较好的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其中:

1.申请示范的地级以上市应拥有累计5个以上从事装配式建筑的开发、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等企业和2个以上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以及7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其中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不少于3个)。

2.申请示范的县级市、县、区(经济开发区、自贸区和特别合作区)应拥有3个以上从事装配式建筑的企业(包括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等企业)和1个以上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以及3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

3.以上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均应在本地区注册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

(三)本地区上一年度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开工建筑面积比例位居全省前列。

(四)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两年内未发生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五)具有较好的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前景等条件;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示范的城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示范城市(县、区)申请报告(附件1);

(二)示范城市(县、区)申请表(附件2);

(三)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

(四)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其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审和认定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请示范的城市进行综合评审,采取会议审查的形式进行,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九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名或7名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对申请示范的城市进行评审,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报城市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等基础条件;

(二)装配式建筑发展现状:政策出台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技术创新和产业队伍情况、标准化水平和能力、龙头企业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情况、保障措施情况等;

(三)装配式建筑的发展专项规划和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评审基本程序

(一)评审专家签订《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专家评审守则》(附件3),并选出一名组长,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示范城市、示范县(县级市)、示范区(经济开发区、自贸区和特别合作区)分别指定1-2名专家作为主审专家;

(二)申报单位汇报城市主要情况、装配式建筑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目标、任务、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三)各评审专家对照评审内容对申报材料进行逐项审查,主审专家对个别情况进行质询,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四)专家委员会汇总各评审专家初步评审意见,协调形成专家委员会意见(附件4)。

第十二条 经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认定和公布,并授发示范城市(县、区)牌匾;不符合示范条件的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 牌匾的尺寸为700*500*12mm,牌匾样式如下,其中:第一行字体为小标宋,尺寸为30*30mm;第二行字体为黑体,尺寸为40*55mm;第三行字体为小标宋,尺寸为20*22mm;第四行字体为小标宋,尺寸为25*22mm

授予XXXXXX市(县、区)

 

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XXXXXX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城市应按照制定的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和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强化顶层制度设计,创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管理机制,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积极推广工程总承包(EPC)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推广应用BIM技术,及时总结经验,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年度报告和相关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示范城市应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积极配合其他城市参观学习活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将有关经验做法进行复制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单位对示范城市的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不定期组织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示范城市未按照上级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本地区的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示范城市认定。

第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组织全面评估,采用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的方式,对示范城市在示范期间的目标任务实施情况、产业发展和产业队伍建设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经验做法复制推广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示范城市。评估不合格的,撤销示范城市认定。

第十八条  示范城市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示范期间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撤销示范城市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已获得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的,直接认定为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申请报告、 2.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申请表、3.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专家评审守则、4.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县、区)审查意见书(已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