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14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
国务院
2017年1月12日
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39项)
14 |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
15 |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
省、市、县级河道主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河道主管机关在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时,要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黑名单。 |
16 |
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审定 |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严格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