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52项,其中省级住建部门12项)
第六批 |
国发[2016]9号2016年2月19日 |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住建部门 |
取消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年第137号) |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住建部门 |
取消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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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住建部门 |
取消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第1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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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住建部门 |
取消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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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住建部门 |
取消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第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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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工程造价师咨询单位甲级资质审批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住建部门 |
取消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第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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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住建部门 |
取消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2006年第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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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建筑业企业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住建部门 |
取消 |
《建筑企业管理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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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住建部门 |
取消 |
《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2004年第2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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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住建部门 |
取消 |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第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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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审批 |
省级住房城乡住建部门 |
取消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007号第1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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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 |
省级住房城乡住建部门 |
取消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7年第16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