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文件

鹤建商字[2019]16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

按照文件规定,由于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改革,以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移交给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为此,从自201941日起,已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承接机构的地方,由承接机构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工作。

我市的会员企业(尤其是从事或开展消防设计与施工、装修装饰及其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执行本文件的规定,以免影响本企业经营、业务的开展。

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

2019年48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

建科函〔201952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应急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和《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要求,切实做好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工作,确保工作无缝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承接的范围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二、201941日至6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各地应于6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

三、自201941日起,已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承接机构的地方,由承接机构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派员协助;未明确承接机构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完成后,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

五、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时,要按照中央要求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移交经费管理职能、及时足额划转各类资金,以及预算调剂、划转等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和科技司  张晓军

010-58933815 010-58933437(兼传真)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 刘激扬

010-8393268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19年327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各副省级城市、地级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