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文件
鹤建商字[2019]15号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
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等文件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告知承诺制》是住建部贯彻国务院深入推进对经营实体企业“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其对象是属于住建部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级企业的审批。
二、实行资质等级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对提出资质等级行政审批申请的申请人,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行政审批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办理包含申请、受理、审批、公示、公告和核查6个步骤。
三、告知承诺制与传统的审批模式相比,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简化了审批手续,提高了审批效率。这一举措改变了以往的办理模式,由原来的事前实质性审查改变为形式性审查,事前人工审查改为电子化审查,实现快速准入,大大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告知承诺制的特点是审批模式强调宽进严管,改变了原先重审批、轻监管的审批模式。形成了宽进严管,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新管理模式。
四、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首先由申报企业依照规定在住建部建立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有关信息”上提交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并办理资质等级审批申请手续。其中,文件提及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有关信息” ,主要反映申报企业“业绩信息”(也就是平时各级住建部门要求企业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等规定环节手续时,按规定在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填报的相关资料信息)。根据通知规定,住建部资质等级申报核查的重点也是“企业业绩指标”,这一指标可以讲也是企业资质等级申请成功与否的命门。当然,企业资质标准在去除建造师等人员要求后(注:各类别最低资质标准仍有人员要求),工程业绩指标是最核心的指标。
五、依照文件要求,各有意进行资质等级晋升的企业(尤其晋升一、二级资质等级的企业),更要十分重视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等规定环节手续时,切不要忙记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有关信息”上豋记工程项目相关资料信息,避免影响本企业资质等级晋升和申报。
六、从2019年4月1日起,凡达到住建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等级条件(包括本企业的业绩条件也达到规定要求)且有意普升资质等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并做好相关工作。对于有意普升二级和三资质等的企业,将区分管辖权限分别按照省住建厅和江门市住建局文件执行。
七、我商会认为,住建部对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大大减少了申报企业在组织材料时繁重的工作量和材料资料,也大大节省申报时间,应该讲对申报企业创造了宽松的条件。请有意普升资质等级的企业要充分利用好这一简易审批流程和做法,创造条件最大限度确保企业有资质等级有晋升机会。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分别对住建部已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的有关条文内容进行修改。各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以上部门规章,按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
2019年4月3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建办市〔2019〕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审批基本原则
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我部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
加强事后监管。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的同时,着力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企业承诺的业绩现场核查全覆盖。
完善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二、告知承诺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报企业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或登录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
(二)受理。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申报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我部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我部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等渠道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六)核查。公告后12个月内,由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检查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三、监督管理
(一)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报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除外),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二)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以便正常开展企业业绩指标核对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2019年4月1日起,我部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不含重新核定、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开发的资质申报系统,应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与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涉及资质审批各部门组织协调,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组织落实好有关企业的培训、教育等工作。
(二)做好宣传服务。加强告知承诺审批宣传工作,使建筑业企业充分了解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实行情况请及时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15日第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9年3月13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下列部门规章:
一、删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二、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八条中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将第十九条中的“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三、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四、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建设部令第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删去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五、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修改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5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