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文件

鹤建商字[2019]11

 


 

 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会员企业: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建市函〔2019497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企业结合《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江门市水利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江建函[2019275号)文件要求,在认真开展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对涉及住建部《补充通知》第一点所提及6类情形的人员,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对照文件要求,并根据文件精神做好相关人员的认定、调整工作,以满足企业用人需要。根据省住建厅文件规定,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挂证” 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整治时间作适当调整,请按调整后时间做好相关工作。

    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

2019年321

附件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粤建市函〔2019497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下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相应调整“挂证”专项整治时间安排

按照补充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挂证”整治时间调整如下:

(一)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331日;

(二)全面排查阶段时间调整为20194月至20198月底;

(三)指导监督阶段时间调整为20194月至201911月底;

(四)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410日前上报;

(五)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95日前上报;

(六)自20195月起,每月1日前上报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报送程序按照粤建市〔2018259号文要求办理。

二、认真核实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情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接收并分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注册人员数据。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认真核实数据中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情况,筛查出补充通知第一条所列的6类人员信息,并分别建立清单目录,作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的附件。

除此之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建办市〔201857号文和粤建市〔2018259号文的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统一到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抓紧办理注册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不配合整改的情况除外)暂时无法完成整改的,必须在331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注册单位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三、有效处置不配合“挂证”行为整改的问题

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其中一方可向注册单位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经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将另一方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自20194月起,每月1日前将注册状态异常的单位和人员名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挂证”行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公布各地市“挂证”专项整治相关工作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附件)。涉及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规行为的事项,应根据行业所属,向省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单位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事项,可向单位驻地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涉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挂证服务违规行为的事项,可向机构驻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省厅做法统一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相关工作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按照粤建市〔2018259号文和补充通知要求认真查处。

附件:广东省挂证专项整治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31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人:吴璇,联系电话:020-83133594;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人:黄斐寒,咨询电话:020-82127766,受理注册业务网址:http://gdzczx.gdcic.net/


附件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建办市函〔201992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更好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二、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三、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

使用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的,有关单位应当要求其本人到场;申请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重点核查;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对仍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处理。

四、为解决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我部决定将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331日。同时将建办市〔201857号文件规定的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8月底,指导督促时间顺延至201911月底,其他有关工作要求的时间节点依次顺延。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注册人员数据,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以及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核实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注册人员情况,对照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6种情形建立清单目录,作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的附件;对属于其他情形的,应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快整改。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解释有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应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