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文件

鹤建商字[2019]10

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广东省

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9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企业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一、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从全省范围内而然,反映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拖欠工程款、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仍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依然存在,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突出。当然,我市的会员企业近年来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和办法,基本解决了会员企业内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但是在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理赔、拖欠工程款等方面仍有发生,为此,各企业要重视文件的执行,并在去年贯切执行江门市住建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用工实名信息化管理制度的基础,按省厅文件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工作。

二、用《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与《关于江门市全面实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用工实名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初步对照,省厅文件要求相对简单,考虑到省厅文件是上位文件,为此,请各企业按照省厅文件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对相关在建工程项目原来以按江门局文件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对照省厅文件要求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使其达省厅文件要求。

三、各企业当应当组织本单位各监管机构的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理解和掌握文件条文内容和精神实质,并在组织施工管理中落实文件要求。

四、根据省厅文件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实名管理措施,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要求实施实名管理,可以在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明确列支实名管理所需的费用。”的规定,各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时,应当以最大的可能引入本条规定,最大限度使建设(业主)单位理解支持,并以最大的诚意能够收到实名管理所需的费用。

五、结合201931日江门市建筑行业协会在我市组织召开座谈会的机会,市建筑商会秘书处在向其返馈的修改意见中,已包括贯彻落实江门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现阶段需要解决建筑工人购买社会保险费问题、确保规费按规定足额收取和使用问题、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在贯彻执行施工现场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是否研究划分范围等,相信下一阶段对照省厅文件规定,江门市对施工现场用工实名信息化管理在内容上将有实质性调整。

附:《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

2019年31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广东省

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于2019131日以粤建规范〔20191号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的在建建设工程项目,建立现场人员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是指关键岗位人员和作业工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资料员和劳资专管员等。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第三条 实名管理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实名管理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从业资格、项目岗位、出入场考勤、作业记录、培训教育、诚信记录等。作业工人实名登记的信息除以上基本信息外,还包括工资支付、职业技能、劳务合同、用工评价等。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防范涉及个人隐私的身份信息泄露。

第四条 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应用于本省施工现场人员权益保障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可以作为以下行政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一)处理施工企业和现场人员的劳资纠纷;

(二)核验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

(四)审核施工企业实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

(五)工伤保险理赔。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实名管理措施,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要求实施实名管理,可以在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明确列支实名管理所需的费用。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管理工作负总责,对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其落实实名管理制度。在施工总承包实施期间,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要求开展实名管理相关工作。

施工总承包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开展实名管理数据的采集、登记、审核、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采集点,对首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采集个人实名管理信息。各类管理台账应当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2年。

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现场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在施工现场人员进场后5日内,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向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报送实名登记信息资料并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监管。现场人员退场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者诚信记录,并按劳动合同约定结清相关费用。

第七条 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名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分包企业招用的施工现场人员,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按照劳动关系进行管理,并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分包企业应当服从总承包企业的用工实名管理要求,在施工现场配备用工管理劳资专管员,负责本企业派出的现场人员的日常管理,编制现场人员工资支付表,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现场设置公示牌,将每月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九条 施工企业在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后,应当为作业工人统一办理银行卡,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银行卡由作业工人本人保管,施工企业和其他个人不得非法代持作业工人银行卡。作业工人凭本人自有银行卡在信息采集点办理实名管理信息绑定的,可不再办理新的银行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薪酬约定等编制作业工人的工资表,经作业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后,委托银行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划入作业工人的工资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应当公布投诉专线电话,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负责实名管理专职人员及实名管理所需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指定专人负责实名管理及配备实名管理设施设备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实施实名管理的施工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对施工现场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检查。对实名管理工作落实好的施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资质办理、评优评先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

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落实实名管理制度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未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实名管理措施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事中事后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良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3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水利厅等部门起草了《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编制组多次到已全面实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的广州、珠海、东莞等市进行实地调研,向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实名管理的具体做法、经验和注意事项等情况;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到施工现场,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工人代表进行座谈,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在起草过程中,编制组还借鉴了江苏、陕西、海南等省已印发的实名制管理文件内容,并结合广州、珠海、东莞等市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多次探讨研究。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和来源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二)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

三、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一)制定《办法》是解决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劳资纠纷的必要手段。

当前,我省建筑市场正在逐步规范,但拖欠工程款、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仍时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也依然存在,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改进工程款支付管理,从而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办法》的制定有效落实了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求,对建立作业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健全作业工人工资支付等事宜提出明确要求,是解决我省拖欠作业工人工资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制定《办法》是健全施工现场管理方式的有效方法。

通过制定《办法》,积极推行实名管理制度,将现场人员的基本信息、工资支付、职业技能、劳务合同和用工评价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逐步实现不同项目、不同企业、不同地域之间作业工人信息的共享互通。同时,有效规范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行为,监督关键岗位人员按要求参与项目建设管理,预防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权益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为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措施。

(三)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相关文件和条例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政策性文件和法规明确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关系到广大作业工人的切身利益,但目前我省尚未制定相应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因此,迫切需要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通过落实实名管理,可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机制,并为妥善处理劳资纠纷、工伤保险理赔和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等提供事实依据。

四、需重点解读的政策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对实名制适用范围、监管职责、信息应用、信息管理、各方主体责任、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和实施时间等作出规定。

(一)关于实名管理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的在建建设工程项目,建立现场人员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办法》还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做了相应解释规定。

(二)关于实名管理信息应用和管理。鉴于目前我省建筑市场管理尚不规范,《办法》中实名管理所采集的信息应当用于本省施工现场人员权益保障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可以作为处理劳资纠纷、工伤保险理赔和核验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作为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和施工企业实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的依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实名管理信息涵盖范围可以逐步拓展。同时,《办法》还对用户信息保护制度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实名管理的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作为实名管理的实施主体,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实名管理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实名管理措施,并明确列支实名管理所需的费用;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管理工作负总责,对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名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关于作业工人的工资支付。施工企业在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后,应当为作业工人统一办理银行卡,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现场设置公示牌,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薪酬约定等编制作业工人的工资表,经作业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后,委托银行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划入作业工人的工资卡。

(五)关于实名管理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并接受投诉和调查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对实名管理工作落实好的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资质办理、评优评先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对未按本办法落实实名管理或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施工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事中事后检查。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六)关于《办法》的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93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