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建筑业协会鹤山办事处文件
江建协鹤办[2019]03号
关于对《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江门市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试行)》等调研议题的意见
江门市建筑行业协会:
结合2019年3月1日上午贵会在我市组织召开了围绕《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试行)》修改以及围绕江门市建筑行业管理为议题的座谈会,我市相关会员企业派员参加会议并发表了很多好意见及建议。现根据座谈会情况,整理出围绕座谈议提内容的意见。
一、关于对《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试行)》的修改意见。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试行一年来,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相对来讲对江门市本地建筑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帮助不大。为了振兴江门市建筑业,扶持江门市中、小型建筑业企业的发展,确保江门市建筑工人就业稳是和扩大江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有必要《办法》和《标准》进行修改。
我办事处认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和加分,不应局限于只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方面,而且应当包括非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或以其他非招标投标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方面。众观江门市和我市参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只是少数,且相对现阶段来讲参与江门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很大部分是非江门市内的建筑业企业,如果继续取消对江门市下属各县级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创优评优信用加分,将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不参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且无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信用良好的中、小型建筑业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因为不参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占很大比例),不利于对这部分建筑业企业的发展壮大,更是对这部分企业不公平的对待。
其实江门市下属各县级市对所属的建筑业企业申报县级市优质工程和创“双优”等评审是有一套严谨的管理办法,以我市为例:我市在优质工程和创“双优”评审方面先后制定了《鹤山市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版)和《鹤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同时为配合评审工作,分别制订了《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评审工作制度(修订)》、《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评选工作指南》、《鹤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工作指南》等配套规定。与此同时,为严肃和规范评审工作,我市特设立了“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所有工程项目的申报评审,由办事处统一在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进行评审,且在组织评审过程中由办事处全程参与,确保评审工作的严肃和可靠性。
我办事处认为,江门市住建主管部门认为各县级市组织开展的优质工程项评审不够严肃和规范,那么江门市住建主管部门可以制定针对县级市优质工程项评审统一的管理规定并加强监督管理,同时建立“江门市优质工程项评审专家库”,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江门及下属各县级市)优质工程项的评审,统一在江门市优质工程项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评审,这样既统一和规范了江门市优质工程项评审管理工作,又保证了专家对工程项目评审的公开透明,为此,诚恳地要求江门市住建主管部门恢复将县级市优质和创“双优”评审纳入江门市创优评优信用加分统一管理范筹,这样将进一步激发我市建筑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建筑业企业的创优积极性,确保全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评的提高。
二、对贯彻落实《江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文件规定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用工实名信息化管理的通知》(江建函[2018]1739号)文件要求,我市住建局先后印发了关于贯彻该文件的通知,制定和颁发了相关配套文件并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该制度的执行,确实进一步推动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用工管理实现了新的突破,也进一步提升了施工现场用工实名信息化管理水平。但在贯彻落实该制度的同时,也看到在贯彻落实该制度上各建筑业企业还存在以下重要问题,现阶段需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协调各级人社和社保、税务等主管部门研究进一步解决。
(一)在贯彻落实施工现场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如何协调江门市相关部门解决好建筑工人购买社会保险费问题。
目前在建筑业企业建筑工人的使用上,主要有两种使用形式:一种是参与建筑业企业内部和施工现场管理的建筑工人(简称为建筑施工管理人员);一种是直接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简称为施工作业人员),以上两种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都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而事实上在实际工作中,建筑业企业为建筑施工管理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相对比效容易,企业直接依照与建筑施工管理人员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可以了;而给施工作业人员个人购买社会保险存在一定困难,按照当前建筑市场的用工制度和劳务作业管理形式,因为他们平时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不固定在一个建筑业企业或一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施工作业(即今天在这家企业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施工作业;明天可能又到了另一家企业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施工作业),也不知应当由那家建筑业企业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目前在这方面我市的建筑业企业还没有找到一个很好的处理办法,故此企业还没有为这些施工作业人员购买社会保险,也影响了实施工现场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的贯彻落。
我办事处为配我市住建主管部做好这方面工作,也与我市人社部门围绕建筑劳务作业人员购买社会保险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市人社部门提出由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进行购买。我办事处认为并以我市为例,实际上现阶段我市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属于松散形且没有实体的劳务分包企业,他们只资质证书,并没有属于自身企业管理劳务作业人员,日常对施工作业人员的管理还是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管理,而且日常施工作业的工作量和工资由总承包企业进行结算和支付。为此,对没有实体和不参与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且不承担作业人员工资支付责任的劳务分包企业,他们又如何为建筑劳务作业人员购买社会保险,而且他们也不愿意为建筑劳务作业人员购买社会保险,这是一个非常尴尬的问题。
(二)如何协调江门市相关部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相关规费管理,确保规费按规定足额收取和使用问题。
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相关规费(例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等专项费用)省住建厅都有明文规定,施工承包单位可按规定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收取该费用,并列作不可竞争费用进行管理。而根据我办事处了解,在实际工作中除需要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外,往往该费用在直接承发包的工程项目中很难收取。其主要反映当前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对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往往建设单位为了自身利益实行压价发包,而承包单位往往为了生存,不得己接受建设单位压价发包。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在实际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往往不愿意在安全文明施工、尘污染防治和用工实名管理等方面增加资金投入,为此,造成直接承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有钱不愿意支付该费用,工程项目承包单位收不到该费用不愿投入或增加投入,工程项目监管单位难管的尴尬局面。当前在建筑市场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方面,或多或少出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只管严格监管,却不管建设单位支不支付专项费用,承包单位收不收到专项费用的现象。要解决该问题,还是期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多想办法制定强有力的措施,同时要协调好工程项目承发包单位的关系,切实确保包括招投标和直接承发包的工程项目都能够支付和收取该专项费用,以致在江门地区形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愿意支付专项费用,工程项目承包单位收到专项费用并愿意投入和增加投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顺畅的良好局面。
(三)如何协调解决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
目前,在建筑行业中,依法纳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建筑工程项目,除施工现场的杂工外,其施工作业人员是以计件工形式进行工程项目劳务承包。根据我办事处了解,施工作业人员为了增加收入,他们往往实行加班加点进行施工作业,对于哪些远离住处的工程,他们往往中午食在工地,有时还住在工地。在这种劳动形式的推动下,他们施工作业的工效就会比规定的定额高得多,相对来讲他们每月的收入往往比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额(规定5000元)高得多,如果按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额对他们征税就直得税务部门认真研究们问题,如果现阶段以规定的个税额5000元标准计税,有可能对他们的不公平对待。如何对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懒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当前,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大部分是外省农民工,在国家实施帮助支持增加农民收入的大背景下,我办事处认为,应当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农民工作为特殊行业进行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样既确保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在现阶段建筑行业用工短缺的情况下,有利于维护建筑行业用工稳定,又不致于增加建筑业企业的税务负担,又能保证国家能够征收到公平合理的个人所得税。
(四)在贯彻执行施工现场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是否研究划分范围。
对于县级市的建设工程项目来讲,建设规模少的工程比较多(包括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简易建筑等),而《江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用工实名信息化管理的通知》中,对落实施工现场用工实名信息化管理制度没有统一的执行范围,各县级市在落实中对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全部执行用工实名信息化管理,所以造成出现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一揽而论实行用工实名制,而建筑施工企业为规避投入对规模少的工程项目,往往不意愿意执行实用工实名制的两难尴尬局面。我办事处认为,从理论上讲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推出的每一项制度,应当预测其效果,并在执行中进行阶段性评估和结合实际管理工作对制度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其设合实际,减少在贯彻执行出现的阻力和矛循。现阶段如果按江门市住建局文件规定全部工程项目都要执行用工实名制度,相对来讲承包工程项目数多(指规模少项数多)的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比较大的资金投入(据了解,如果按照规定标准配备完善全套系统,每个工地需投入6-8万元,虽然省住厅文件规定可收费,但现实中企业很难收到该费用)。是否可以研究从制度设计上划分不同的建设工程规模范围,规模以上的必须严格执行实用工实名制度,规模以下的采用较为方便的管理办法代替,从而形成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双方都能接受的做法,这样既减少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负担,又达到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推行用工实名制的目的。
特此意见。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鹤山办事处
二0一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