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质量申诉、报告修改及补发受理制度
检测质量申诉、报告修改及补发受理制度

    1、本站检测质量申诉、检测报告修改,由站领导小组受理。检测报告补发由技术负责人受理。

    2、申诉期限,自检测报告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

    3、检测质量申诉、报告修改及补发受理程序:

    (1)对检测质量申诉、报告修改及补发,应有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或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2)本站接到申请书后即分类登记,由站领导小组(或技术负责人)处理。

    (3)站技术负责人根据受理情况,亲自或指定检测室主任检查复核,直至提出分析结果。

    4、检查复核原则

    (1)检查复核工作应会同各室主任及该检测试验项目的专业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原始报告、原始记录、检测仪器、检测方法,数据计算、处理及结论的判断。

    (2)经检查复核,属本站工作失误的,应按如下处理:

    .因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测报告结果判断等环节,导致数据的错误而误测的,应重新发给一份题为《对于编号 ╳ ╳ 的检测试验报告的更改》报告。

    .对仍有样品或可原批抽样的,经技术负责人检查确认检测技术条件无误后,重新检测,发出试验报告,不再收取检测费。

    .对工程质量现场检测的,如现场条件没有变化,可在技术负责人监督下,重新进行检测,发出检测报告,不再收取检验费。

    5、经复核,确认本站无误的,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测,即可通知申诉者。

    6、其他

    .对不可重复试验的,原则上不接受申诉。

    .申诉方如对检查复核或重检的结果仍有异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对造成结果误判的当事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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