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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钢筋工作业注意事项。

 钢筋加工时,由于使用钢筋加工机械不当,容易发生机械伤害或物体打击事故。绑扎钢筋时,由于作业面搭设不符合要求或违章,容易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作业时应注意:

1)钢材、半成品等应按规格、品种分别堆放整齐,制作场地要平整,工作台要稳固,照明灯具必须加网罩。

2)拉直钢筋,卡头要卡牢,地锚要结实牢固,拉筋沿线2m区域内禁止行人。人工绞磨拉直,不准用胸、肚接触推杠,并缓慢松解,不得一次松开。

3)展开盘圆钢筋要一头卡牢,防止回弹,切断时先用脚踩紧。

4)人工断料,工具必须牢固。掌克子和打锤要站成斜角,注意扔锤区域内的人和物体。切断小于30cm的短钢筋,应用钳子夹牢,禁止用手把挟,并在外侧设置防护箱笼罩。

5)多人合运钢筋,起、落、转、停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钢筋堆放要分散、稳当,防止倾倒和塌落。

6)在高空、深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7)绑扎立柱、墙体钢筋,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和攀登骨架上下。柱筋在4m以内,重量不大,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起;柱筋在4m以上,应搭设工作台。柱梁骨架,应用临时支撑拉牢,以防倾倒。

8)绑扎基础钢筋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摆放钢筋支架或马凳架起上部钢筋,不得任意减少支架或马凳。

9)绑扎高层建筑的圈梁、挑檐、外墙、边柱钢筋,应搭设外架或安全网。绑扎时挂好安全带。

10)起吊钢筋,下方禁止站人,必须待钢筋降落到地lm以内方准靠近,就位支撑好方可摘钩。

第十二节、混凝土工安全操作规定。

1.车子向料斗倾料,应有挡车措施,不得用力过猛和撒把。

    2.用井架运输时,小车把不得伸出笼外,车轮前后要挡牢,稳起稳落。

    3.浇灌混凝土使用的溜及串筒节间必须连接牢固,操作部位应有护身栏杆,不准直接站在溜槽帮上操作。

    4.用输送泵输送混凝土,管道接头,安全阀必须完好,管道的架子必须牢固,输送前必须试送,检修必须卸压。

    5.浇灌框架、梁、柱混凝土,应设操作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上或支撑上操作。

    6.浇捣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角对称同时进行;浇圈梁、雨篷、阳台,应设防护措施;浇捣料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铺设临时脚手架,以防人员下坠。

    7.不得在混凝土养护池边上战立和行走,并注意盖板和地沟孔洞,防止失足坠落。

    8.使用震动泵应穿胶鞋,湿手不得接触开关,电源线不得有破皮漏电。

    9.预应力灌浆,应严格按照规定压力进行,输浆管道应畅通,阀门接头要严密牢固。

第十三节、爆破工作业安全操作规定。

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2、爆破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3、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3.1、有冒顶危险。

3.2、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3.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3.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3.5、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3.6、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3.7、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4、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5.1、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5.2、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5.3、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5.4、禁止烟火。

5.5、禁止用明火照明。

5.6、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6、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爆管或雷管脚线。

7、炮响完后,隧道爆破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8、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气体含量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有毒气体测定。

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0、爆破器材的储存、管理、运输、装卸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程和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1、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2、隧道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

13、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14、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15、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16、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17、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18、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9.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9.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19.3、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其他作业。

19.4、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19.5、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19.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19.7、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20、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必须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21、爆破作业场地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

22、只准用快刀切割导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里的导爆索。

第十四节、建筑及构筑物爆破拆除安全技术要求。

1)爆破拆除工程的设计必须按《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规定级别做出安全评估,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应在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爆破指挥部,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安全距离设置警戒。

3)爆破拆除单位必须持有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工程的设计人员应具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亦应持证上岗。

4)购买爆破器材,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进行购买,爆破器材严禁赠送、转让、转卖、转借。

5)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要向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输,派专人进行押送。

6)爆破器材的临时保管地点,必须要经当地法定部门批准,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7)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建筑安全和稳定,预拆除施工可采用机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墙体或不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

8)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是指爆破实施前有必要进行部分拆除的施工。预拆除施工可以减少钻孔和爆破装药量,清除下层障碍物(如非承重的墙体)有利建筑塌落破碎解体,烟囱定向爆破时开凿定向窗口有利于倒塌方向准确。

9)对烟囱,水塔类构筑物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时,爆破拆除设计应控制建筑倒塌时的触地振动。必要时应在倒塌范围铺设缓冲材料或开挖防振沟。

10)爆破拆除建筑施工时,应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防护,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牢固可靠。

(11)爆破拆除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有关爆破实施操作的规定进行。(2019年2月续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