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文件
鹤建商字[2019]03号
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
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
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单位)<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粵人社规〔2018〕14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建筑行业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供参照执行。
一、各企业可能还记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3日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广东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单位),并以粤人社规[2015]3号文件印发执行,文件还规定从2015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即到2018年4月31日到期)。2018年11月28日同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单位)并以粤人社规[2018]14号文件印发,文件同样规定从2015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我会认为,在当前全国乃至全省还存在拖欠建设领域工人工资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新印发该文件,有可能是该文件将延长执行时间,为此,请各企业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并认真做好各项配合和应对工作。
二、结合贯彻落实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转发关于江门市全面实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用工实名信息化管理的通知》(鹤住建[2018]137号)文件要求,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工实名信息化监管系统使用问题,我会相关人员在2018年12月13日,召开的我市第一届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第三次全体会员大会上已通报,我市会员企业强盛建筑公司正准备使用广东共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信息化监管系统,目前该系统在强盛建筑公司相关工地进行安装调试,市住建局将计划根据监管系统使用效果适时在全市推介使用。各企业也可以结合本企业实际和监管部门文件要求,自行或委托相关电脑软件公司开发满足其要求的信息化监管系统,以达到降低经营成本的目的。
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其最大亮点莫过于文件第三节第六点,该条规定“大力扶持信用良好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 其中规定“三年内无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信用良好企业,实施如下有效扶持措施:一是直接核准专业承包资质。对于具有特级、一级、二级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允许其直接申报相关专业承包的系列资质核准(《直接申报相关专业承包系列资质核准目录》见附件),业绩可以用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指标认定。二是扩大承包工程范围。对于具有二级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将其承包工程范围扩大至一级相对应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有鉴于此,我会认为,目前,我市的会员企业大部分都能达到该条规定的条件,在当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考虑借助这一政策扩大经营和晋升企业资质等级,适应当前我国建筑市场改革和发展要求。
附:<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
二0一九年一月十日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
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粵人社规〔2018〕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8年11月28日
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利、市政公用、通信、铁路、电力等项目。
第三条 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下同)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拨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
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施工单位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拨付工资款项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审批部门反映。
第七条 建设项目行政主管审批部门在审核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依法核实建设资金已落实等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并督促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第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政、代建等部门以及通信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依法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的同时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审批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监督该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通信、铁路、电力等建设项目由本系统内上级部门审批的,由系统属地管理单位牵头负责监督该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总工会负责对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进行监督。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时,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开户银行应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销户以及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开办工作,加强对专户监管,确保专户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实施重点监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将行政处罚结果通报当地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征信管理部门及时录入当地征信系统,住建、交通、水利、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按规定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以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为目的,采取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总工会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等资质
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建规范〔2018〕7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深化我省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改革,有序推进“放管服”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6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等资质
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批复同意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方案》(建办市函〔2018〕120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广东省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改革,有序推进“放管服”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东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的决策部署,按照省的工作安排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促进广东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和当好“两个窗口”作出积极贡献。
二、试点范围
本实施意见改革的试点范围是省、市、县三级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实施的资质管理,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事项。
三、试点目标
2020年2月底前,充分发挥广东先行先试优势,全力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工作实现“三个一”目标:
(一)革新一批审批方式。积极推进智慧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全程电子化审批等一系列行政许可方式改革,大力推动高效、智慧的数字政府建设。
(二)推行一系列便民服务。积极推行“网上申报、不见面审批、零跑动办理”等便民措施,大力推动以人民为中心、有温度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完善一套监管机制。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监管措施,综合运用标准监管、双随机抽查、诚信评价等手段,提高效能,完善批后监管体系,大力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阳光政务建设。
四、主要任务
(一)切实推进简政放权试点工作。一是我厅整体谋划和统筹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放权强市”、“放权强县”的资质管理扁平化审批服务工作。对前期第一批已承接委托下放省级职权试点工作的广州、深圳,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年度评估,总结试点做法,明确规范要求,加强监督指导,并深入研究论证,将委托下放审批服务逐步扩大到经评估具备条件的城市。二是承接委托下放事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依规做好行政许可工作,切实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许可服务。
(二)切实推进行政许可电子化工作。一是我厅牵头,将电子化行政许可范围扩大至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省、市、县三级专业主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管理范围,完善行政许可电子会审制度、明确行政许可电子会审工作时限,实现本意见试点工作范围的行政许可电子化全覆盖工作任务。二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推广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部门)运用电子印章、系统识别等信息技术,加快电子资质证书的发布和应用进程。
(三)切实推进大数据夯实应用工作。一是我厅组织各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阶段对其核准资质有效信息进行核查,形成可追溯来源、可作为行政许可依据的企业、个人专属网页。二是进一步融合国家和省、市、县的信息系统,充分运用四级信息数据,依托广东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政务信息共享,获取居民身份证、企业证照、人员证书、诚信记录和社保缴纳情况等政务信息,实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不跑路”的行政许可事项快办、便民工作目标。
(四)切实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智慧审批工作。一是我厅开展顶层设计工作,将企业网页、个人网页、资质标准、共享信息数据整合为“智慧审批数据模块”,通过系统运算、智能比对、自动判断,实现“人工智能+机器”的工作模式。二是在广州、深圳实施智慧审批试点工作,对委托广州、深圳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试行智慧审批,推动行政审批方式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深度融合。
(五)切实推进自贸区“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工作。一是我厅指导广州南沙、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3个自贸片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及时总结自贸区经验做法,适时复制推广。二是各自贸片区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动态核查、社会监督、“黑名单”信用记录、诚信分类管理、奖励、信息通报与共享等制度,细化日常监管的具体措施。
(六)大力扶持信用良好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取得我省资质许可,诚信守法,三年内无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信用良好企业,实施如下有效扶持措施:一是直接核准专业承包资质。对于具有特级、一级、二级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允许其直接申报相关专业承包的系列资质核准(《直接申报相关专业承包系列资质核准目录》见附件),业绩可以用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指标认定。二是扩大承包工程范围。对于具有二级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将其承包工程范围扩大至一级相对应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
(七)大力推进便民利企服务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一是做到“网上申报不打烊”,通过最大限度推行行政许可电子化申报工作,全天候网上受理申请材料,实施24小时服务。二是做到“网上审批不见面”,通过最大限度优化网上审批流程,开辟诚信企业申报和审批绿色通道,以及完善申报条件、申报信息、审批结果全程公开制度,让申报企业切实获得便捷和公平、公开、公正的“不见面”许可服务。三是做到“交件取证零跑动”,行政许可申报前告知企业,可选择邮政速递证书服务,鼓励企业通过快递实现“零跑动”。四是做到“政策标准常宣贯”,及时解答更新“三库一平台”常见问题,定期组织各行业协会召开政策解读座谈会,为企业解读最新的政策文件,普及行业政策标准,深入扶持骨干企业,将政策宣贯送上门,解决企业在资质申报中的实际困难。
(八)大力推进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工作。一是我厅探索建立以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体系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构建建筑业企业诚信记录与法定代表人关联的奖惩机制,将建筑业企业的诚信信息纳入国家和省级信用平台,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诚信分类管理。二是我厅对委托下放的省级职权事项,实施全覆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每批不少于10%、每天不少于1件,确保委托下放事项行政许可标准执行不走样。三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通过随机抽取检查人员、随机抽取企业名单,对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条件实施抽查,抽查结果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开通报。四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处力度,让失信企业加大违法成本。将危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围标串标、出借或借让资质投标、拖欠工程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为准入清出的重点监管对象,实施“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联动处罚,切实净化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环境。
五、工作步骤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9年1月前)。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订推进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在各地市落地。
我厅根据第三方机构对省级职权委托下放广州深圳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以及对各自贸片区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的效能测评情况,完善“放管服”改革的管理措施、职责分工、试点任务,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和各地市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试点各项工作的实施。我厅建立以下专项工作制度:一是改革信息报送制度。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季度末向我厅书面报送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改革试点工作的部门分管领导、职责分工、工作进度、改革亮点、存在问题、需我厅统筹解决的事项等)。二是工作进度情况通报和督查制度。我厅将定期通报各地试点情况,总结各地改革亮点形成工作信息简报,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市进行督办,以确保顺利完成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总结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20年1月20日前,向我厅报送本地区(部门)试点工作总结,重点在简政放权、人工智能审批、批后核查、服务方式优化等方面探索创新,总结推出若干经验做法,提出一批涉企行政许可事项的改革措施。我厅将全面梳理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存在问题,研究现行相关制度的适用性和改进意见,为推广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提供相关政策建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放管服”试点改革工作,明确负责“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分管领导,确定经办科(处)室,保障行政许可经办部门的人员和设备配置,加强业务指导、进度检查和总结汇报工作,确保本地区(部门)负责实施的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二)注重工作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理念,不搞形式主义,改群众的堵点、痛点,干群众欢迎的实事、好事,大力优化审批服务方式,创造和落实更多好用、管用的便民措施,以富有成效的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改革中切实得到更多的获得感。
(三)强化舆论引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充分运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传播手段,以及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改革的措施和典型经验,促进相互学习借鉴提高。多渠道听取企业群众意见建议,营造改革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9年1月28日实施,有效期一年。
附件:直接申报相关专业承包系列资质核准目录
附件
直接申报相关专业承包系列资质核准目录
施工总承包资质名称
总承包资质等级
直接申报核准专业承包资质名称、等级
建筑工程
特级、一级
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2.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3.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4.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5.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6.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7.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8.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9.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10.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11.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级
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2.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3.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4.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5.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6.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7.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8.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9.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市政公用工程
特级、一级
1.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2.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二级
1.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2.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