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等级核验工作制度

工程质量等级核验工作制度

1、基础分部工程核验:

    (1)桩基础:

    ① 桩基础施工完成后,企业即将有关桩的施工技术资料提交工程主管监督员审核,符合要求就安排动测,普查桩的成型质量,锤击灌注桩及预制桩动测检验总桩数的50%,且每个桩承台必须有检测桩;钻、冲、挖孔桩则全部动测检验。

    ② 动测检验后,再按单位工程总桩数的1%但不少于三根桩的数量进行抽芯或静载试验。

    ③ 桩基础质量等级核定。凡经质量等级核定为合格以上或已领取“允许桩顶以上施工通知书”者,才能进行桩顶以上工程施工。

    ④ 承台、地梁由主管监督员负责检查钢筋、砼的试验报告情况及现场质量情况,并进行隐藏验收签证。

    ⑤ ±0.00以下各分项完成后,由监督组长和主管监督员共同对施工现场进行验收和对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表上签证质量等级。合格者可进行上部工程施工。

    (2)天然基础:

    ① 基坑(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由设计、质监等单位验槽合格并签证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② 基础完成后,主管监督员要立即检查企业送交的基础技术资料和基础现场质量情况。

    ③ 地基基础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合格以上的可进行主体分部施工,不合格的由设计单位出具“可满足安全使用要求证明书”或加固补强方案。

    ④ 经设计单位出具“可满足安全使用要求证明书”而不作加固补强处理的不合格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可核定为合格;已按补强方案返修合格的则重新核定质量等级。

2、主体分部工程核验:

    (1)主体工程完成后,主管监督员审核质保资料情况。

    (2)砼结构、构件按幢号工程总项数的20%进行现场回弹抽验。

    (3)监督组进行现场实测,检验结构质量状况。

    (4)主体分部工程质量经检验合格,在企业送来主体分部评定表上核定质量等级,并加盖公章。

    (5)不合格的主体分部工程,由设计人员作出处理方案,质安监督检测站领导组审批实施。经处理合格,重新核定质量等级。(注:经处理合格或经鉴定为合格的分项工程只能核定为合格。)

    (6)经检验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不能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3、装饰、屋面、楼地面、门窗分部工程核验:

    (1)由监督组进行质保资料审查及现场实测检验。

    (2)全部符合要求的可提交竣工验收。

    (3)检验不合格的,进行返修合格后,才能提交竣工验收。

4、二次装饰工程核验程序:

    (1)二次装饰工程(包括玻璃幕墙工程),竣工后要提交所有质量保证资料装饰监督组审核。

    (2)装饰监督组组长组织进行工程交工初验。

    (3)对初验不合要求的分项工程要进行返修至符合要求后才能交付竣工验收。并由主管副站长安排验收时间。

    (4)竣工验收监督、组技术负责人、主管副站长参加,有玻璃幕墙的工程,站长也要参加。

    (5)质量等级核验:工程应具备消防部门发的消防验收证明书和供电部门签发的电器设备安装验收证明书,由监督组提出质量等级意见,主管副站长初审,验评组核定质量等级,站长签发验收证明书。

5、单位工程等级核验:

    (1)工程竣工后,质安监督检测站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或施工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提交检验表》之日起三十天内,在施工单位自评和监督组初验的基础上,由主管副站长安排验收时间,建设、设计、施工监督等单位组成验评组,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2)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抽查的方式进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点检查。

    (3)核验人员进行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时,应坚持严肃认真、科学、公正的工作态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定。

    (4)工程基础上竣工验收,由项目监督员、监督组组长(分站负责人)、主管副站长参加。对优良工程、不合格工程项目复审,站长或技术负责人也要参加。

    (5)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由项目监督员、监督组组长(分站负责人)、主管副站长进行初审,分别提出质量等级核定意见报请站长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签发质量等级证明书。

    (6)未经质安监督检测站验收和未签发工程质量等级证书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强行使用的,质安监督检测站要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7)核定后,交工验收表自存一份,其余退回企业,工程技术资料及监督资料一并归档案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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