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奖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版)
(已于2017年5月9日以江门市建筑业协会鹤山办事处江建协鹤办[2017]03号文件颁发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适应建筑业发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鼓励我市的建筑施工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科学的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水平,完善和规范我市优质工程的评选工作,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奖”(以下简称“鹤山市优质奖”) 是我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方面的荣誉奖励,代表我市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凡申报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奖的工程项目,应当代表我市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最高水平。
第三条、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的评选工作,应当以国家和省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为依据,并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按照“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择优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市政、装修装饰及消防等工程项目优质工程的评选。
第五条、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由江门市建筑业协会鹤山办事处组织实施。评选过程接受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的监督和指导,评选结果报市住建局核准和备案。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申报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应当达到以下规模。
(一)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1、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或以上的工程;
2、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或以上且由5幢或以上单体建筑组成,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二)工业建筑工程项目:
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或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或8000平方米或以上厂区群体工程(同一厂区内多项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或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且设计形式相同的工程,不得单项申报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应当以厂区群体工程申报。简易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参与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的评选)。
(三)市政建筑工程项目:
1、单体投资金额在800万元或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涵洞、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厂(不含设备安装部份)、垃圾处理厂(不含设备安装部份)工程;
2、单体投资金额在150万元或以上的城市照明工程;
3、单体施工面积4000平方米或以上城市广场(不包括纯绿地的广场)及其配套设施。
(四)装修装饰建筑工程项目:
1、单项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总额300万元或以上的各类装修装饰工程;
2、单体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或以上,且应为整体装修装饰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修复性建筑、民族特色建筑和纪念性建筑等工程;
3、装修装饰工程中包括室内水、电、防盗、通信和亙联网络系统等的管道、线路安装工程。
(五)消防工程项目:
单项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总额300万元或以上,且独立发挥作用的消防安装工程。
(六)民用或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中,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承包合同中施工承包内容为毛坯房或包括装修装饰内容的工程项目(包括实行总分包的装修装饰工程),其申报应当以毛坯房或包括装修装饰工程综合进行申报。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申报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符合现行法定建设程序;
(二)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归档符合现行《广东省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规定要求;
(三)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工程已经过一个或以上冬雨季考验,主体结构无裂、漏、渗等质量通病,配套设备、设施完善且符合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指有节能或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
(五)工程应当有建设(业主)、设计、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评价意见。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予受理申报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奖。
(一)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工程;
(二)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工程;
(三)没有实施施工安全标准化评估或安全标准化评估不合格的工程;
(四)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工程;
(五)施工期间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主体结构有质量隐患或质量通病且实施了加固补强,质量事故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工程;
(六)施工期间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
(七)施工期间发生过拖欠工人工资且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
(八)施工期间发生过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或建筑材料款,被相关单位或个人提起诉讼的工程;
(九)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且投入使用的工程;
(十)已受理质量投诉或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质量诉讼的工程;
(十一)保密工程。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中标通知书所列的施工联合体申报(非招标投标工程的施工联合体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列的施工单位名称申报)。
多家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完成的住宅小区或群体建筑工程,应当由完成工程量最多且有代表性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也可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列施工单位名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别申报。
实行施工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其分包单位将作为参建单位申报(工程项目施工总分包必须合法)。
第十条、申报计划:申报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应当在开工时向江门市建筑协会鹤山办事处和鹤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创优计划》(因特殊情况可推迟到工程项目地基与基础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前报送)。凡不报送或过期报送《创优计划》的工程项目,江门市建筑协会鹤山办事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奖的工程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资料:
(一)《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申报表》一份;
(二)附件资料:
1、工程项目建设的法定文件(包括工程项目立项批文、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消防、防雷、环保等批准文件);
2、施工合同(包括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和监理合同的主要部份);
3、施工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5、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或竣工后获奖证书或证明;
6、申报单位出具无拖欠工人工资和分包单位工程款以及无拖欠材料款被供应商起诉的承诺书;
7、申报单位出具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过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承诺书;
8、建设单位(业主)等相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质量意见书或申报单位出具的质量回访函;
9、工程《创优计划》、创优总结报告及能够反映工程质量状况的声像材料;
10、评审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能够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供影印件(核对原件留影印件)。
第十二条、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评审:
(一)组织专家评审:
1、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评审,由江门市建筑业协会鹤山办事处在“鹤山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出评审专家,组成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评审专家组;
2、专家评审分为原始资料审查和现场实体检查两部分。评审专家组采用打分形式分项逐项评审打分。资料审查和现场实体检查均达到质量验收优良标准以上方能通过评审;
3、评审专家在优质工程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重视做好对工程质量回访工作。
4、优质工程项目在评审过程中,各评审专家组应当结合资料审查和现场实体检查、质量回访等情况,对每项申报工程项目提出评审意见;
(二)综合评定:
1、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经专家组评审后,由江门市建筑协会鹤山办事处汇总后连同专家组对各申报工程评审的资料和评审报告等,报送“鹤山市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评优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定;
2、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评定结果,将在“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等相关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能通过。
(三)对未通过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奖专家评审的工程项目,由江门市建筑协会鹤山办事处将评审结果通报给申报单位,并将资料退回申报单位。
(四)鹤山市优质工程奖每年的10月初前接受材料申报,每年的11月底前完成专家评审和最终评定。凡超出规定时间申报的工程项目,将不予受理和评审。
第五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评选结果报市住建局核准备案后,由江门市建筑协会鹤山办事处发文公布,并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奖励:
(一)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对获得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奖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将分别发给“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奖”荣誉证书;
(二)获得“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奖”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可凭荣誉证书,前往江门市建筑协会申请企业诚信加分。
(三)获得“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奖”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别授予个人荣誉证书;
(四)对获得“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奖”的承建、监理单位的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和参予施工现场管理的其他人员(包括企业管理机构人员、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监理员等),建议市住建局将其评为本年度施工管理先进个人;
(五)对获得“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奖”给予奖励和表彰的个人,建议建筑施工企业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给予必要的物质或货币奖励以鼓励其在创优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并将其各人获奖和表彰成绩记入个人业绩记入档案,作为其个人年度考核、晋升职务、职称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在申报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奖的过程中,其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申报单位严禁向评审专家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工程项目的评审、获奖资格。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责任,必须认真履行责任,严格把好评审关,并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肃认真,严禁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收受申报单位馈送的礼物和现金(红包),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七条、江门市建筑业协会鹤山办事处有关工作人员,在受理和组织“评优”过程中必须秉公和按规章办事,并切实做到行为规范、保守秘密、廉洁自律。不得接受申报单位的宴请和馈送的礼物或现金(红包),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公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鹤山市“评优”工作发生的费用,将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社团收取服务性费用相关规定,本着以支定收的原则由申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江门市建筑业协会鹤山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对鹤山市优质工程项目奖的评审。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江门市建筑业协会鹤山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原《鹤山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