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安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质安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凡发生重大质安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尽快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监督站同意后方可施工。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要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原因、处理意见、损失金额等。一式两份,一份归质安站存档。

    2、一般质量事故和质量通病,由项目监督员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质量问题处理通知书》,由施工单位按要求自理方案,报监督站备案,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经书面通知,仍不认真处理或强行施工,以致造成影响工程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监督站认可并签发《工程停工通知书》。施工单位停工后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经监督站认可并签发《工程复工通知书》后,方可允许继续施工。未经监督站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影响工程结构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4、对管理混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安全设施不落实的工地,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外,还要视其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5、对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和违章行为的处理,均由单位工程监督员签字,站长签发加盖公章,注明处理原因及依据的两联通知书,一联交受处理单位,一联监督站档案,作为工程评定质量等级依据。

    6、对违章行为和质量事故处理,均严格按建设部、省、市、县有关文件等条例严格执法。

    7、凡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补强、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经监督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复验认可签字盖章后,方能交付使用。

    8、发生重大质安事故的,施工单位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市监督站,并保护现场。

    9、施工单位必须在三天内按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作出处理方案,送设计单位审核,并征得筹建单位同意后送监督站审批。未经监督站审批的处理的处理方案不得施工。

    10、监督站在接到事故报告十天内批复,并对事故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质安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其他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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