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文件
鹤建商字[2018]03号
关于对我市建筑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
鹤山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林渔业局、水务局、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鹤山支行<关于转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广东省建筑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人社[2017]62号)文件要求,我市的建筑行业企业(指本市的建筑业企业,下同)配合市人社等部门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保证了我市的建筑行业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但是,根据我市的建筑行业企业反映,按照文件规定,目前,我市建筑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不论工程项目大小,每一个工程项目都必须在相关银行开设建筑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户,这样就给企业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也带来企业繁锁的工作,不利于政府为民和便民措施的落实。同时,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建筑领域工人工资的支付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建筑领域工人工资的支付管理的作用,完善和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确保我市的建筑市场和社会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建筑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的实际情况,为了减少建筑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过程中,对施工企业造成工作量大和带来繁锁的工作问题,请求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是否可以通过简化银行开设帐户的手续(即每家企业在银行开设一个工人工资支付总帐户,以后按每项工程承包的先后顺序和流水在银行开设分帐户),从而相应地减少企业在这方面的工作量,也避免因开设银行帐户带来繁锁的工作,从而体现政府便民政策的落实。
二、根据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劳社[2006]645号)文件规定,近年来我市的建筑业企业为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已按照文件规定将工资保证金划入市人社局指定的银行专门帐户进行统一监管,由于工资保证金实行专项存储,因此就产生工资保证金活期存款的利息。建议市政府协调市人社局,将工资保证金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利息标准,并分别按企业已划付工资保证金额度的比例返还给施工企业。在目前建筑企业经济相对困难的情况下,也维护了企业合法的利息收入。
三、创新管理方式,鼓励和支持我市的社会组织参与我市建筑领域工人工资的支付管理。充分发挥我市社会组织的作用,考虑我市已成立了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以下简市商会),建议市政府协调市人社局等部门,是否可以将我市建筑工程项目(只限于本市企业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工人工资的支付管理,委托并纳入商会范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这样做有以下几方面好处:
(一)由市商会结合对会员企业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适用于我市建筑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业管理自律性和约束性的办法和措施,并获得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在会员企业贯彻实施,从而约束会员企业依法处理好工人工资支付问题,。
(二)转变监管方式,借助市商会管理会员企业容易沟通协调的有利条件,将原来建筑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多头多部门管理转变为由市人社部门直接对接商会进行监管,当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时,由市商会直接与当事企业沟通协调,可以缩短处理时间,提高处理效率,最大限度确保我市的社会稳定。
(三)由市政府或市人社部门委托市商会对从事我市建筑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支付的协调管理,可以减少市政府或市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大量的工作量。
(四)在处理会员企业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问题上,对不依法依规支付工人工资的企业,将由市商会按照自律性和约束性规定(行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当发生有建筑工人恶意讨薪行为的,市商会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将建议会员企业限制其在本企业建筑工地从事施工作业活动,从而将随意恶意讨薪的工人清除出建筑市场;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建议企业或由商会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依法进行处理,从而使会员企业不敢欠薪,建筑工人不敢恶意讨薪,从根本上净化我市建筑市场环境,切实做到建筑工人既合法收到自已应得的工资又防止建筑工人恶意讨薪行为发生;建筑业企业既依法支付工人工资又能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达到企业和建筑工人双赢的目的局面。
特此意见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
二0一八年一月八日
附:《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自律管理规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