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文件
鹤建商字[2018]02号
关于恢复鹤山市创优工程和振兴建筑业奖励基金划拨的意见
鹤山市人民政府: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建筑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我市建筑业的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振兴江门市建筑业的意见》(江府[2010]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起每年从政府财政资金中划拨50万元作为我市创优质工程和振兴建筑业基金,对获奖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奖励(其中:2012年6月和2013年1月分别划拨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我市创优质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2013年4月和11月分别划拨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我市振兴建筑业的建筑施工企业)。但到了2014年后,不知为何原因停止了该基金的划拨。
为了振兴我市的建筑业,充分发挥我市建筑施工企业的创优质工程和对外承接工程项目的积极性,同时为认真贯彻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振兴江门市建筑业的意见》,恳请市人民政府恢复每年从政府财政资金中划拨50万元作为我市创优质工程和振兴建筑业基金,对获奖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奖励做法。
特此意见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
二0一八年一月十日
附:《鹤山市建设工程项目创优奖励暂行办法》(讨论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