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规章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违规违约

行为调查处理指南

(已于201832以鹤建商字[2018012号文件印发执行)。

一、文件依据。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违规违约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经营行为公约(试行)》、《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建筑装修装饰企业经营行为公约 (试行)》、《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经营行为公约(试行)》、《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工程监理企业经营行为公约(试行)》、《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经营行为公约(试行)》、《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经营行为公约(试行)》、《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经营行为公约(试行)》。

二、相关文件。

1、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的通知>(粤建执〔20154号)

2、参照佛山市和顺德区及南海区建筑行业协会的具体做法。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以下简称市建筑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本会制定实施的行规行约过程中相关违规违约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四、调查处理程序。

(一)市建筑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违规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由本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委托第三方设立的专责小组负责调查并提出初步调查处理意见;

(二)市建筑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被发现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包括本商内开展日常行业管理工作中发现或投诉举报等),由本会秘书处根据相关线索进行初步核查属实后,起草《关于会员单位或个人违规违约行为情况报告》报请本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

(三)市建筑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召集人(一般为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应当根据报告,就违规违约行为是否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并提出意见(如果确定需要召开会议研究的,由本会秘书处分别通知各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成员按规定时间参加会议;如果确定不需要召开会议研究的,则知会本会秘书处);

(四)市建筑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对会员单位或个人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即由本会秘书处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并在本商会设立的“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查处违规违约行为专家库”(以下简查处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调查处理专责小组,并组织开展对违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本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不对会员单位或个人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由本会秘书处向当事单位或个人发出《不予组织调查告知书》;

(五)调查处理专责小组成立后,由调查处理专责小组集体选举或推荐组长一名,调查处理专责小组在组长领导下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六)调查处理专责小组开展对违规违约的会员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结束后,由调查处理专责小组撰写《调查处理情况报告》报请市建筑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

(七)市建筑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召开公议,并根据调查处理专责小组提交的调查处理报告,研究是否依照相关行为公约的规定,对违规违约的会员单位或个人,执行违规违约罚款处理或免于罚款处理等措施;

(八)市建筑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对违规违约的会员单位或个人,最终执行违规违约罚款处理或免于罚款处理等措施的,分别由本会秘书处起草制定处罚裁决意见书或不予处罚告知书;

(九)市建筑商会秘书处制定的处罚裁决意见书或不予处罚告知书,应当在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的会员单位或个人以及投诉举报人;

(十)当事的会员单位或个人收到处罚裁决意见书后,认为有申述意见的,应当在收到处罚裁决意见书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要求召开听证会或向市建筑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交申述书面报告;

(十一)当事的会员单位或个人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市建筑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在收到请求召开听证会书面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召开听证会(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则由本会秘书处将召开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的会员单位或个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由本会秘书处通知当事的会员单位或个人);1

(十二)当事的会员单位或个人对处罚栽决的最终处理不服的,可以向鹤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违规违约行为查处专家库人员的产生。

为了认真贯彻落《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违规违约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和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市建筑商会特成立“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查处违规违约行为专家库”。专家库内的专家由会员单位在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中推荐。

(一)违规违约行为查处专家库人员入库条件:

1、支持我市的建筑行业管理工作,有独立思考、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手、诚实守信、能秉公办事、责任心强并在会员单位内有效高威望;

3、熟悉并掌握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以及市建筑商会制定实施行规行约等的规定,具有扎实的勘察设计或施工技术、施工现场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管理和预算定额及造价管理等实践理论,并从事专业管理工作6年以上工作经验;

4、具有勘察设计或施工技术、现场管理和造价管理等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5、市建筑商会会员企业的在职人员,身健康且体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二)查处专家库人员推荐程序:

1、由有意加入查处专家库的人员个人填写《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查处违规违约行为专家推荐表》;

2、由会员单位在已填表的人员中,以优中选优的形式荐推1-2名(不得多于2名)查处专家入库人员名单(其中、副会长以上的会员单位推荐2名,其他会员单位<包括理事、监事单位>各推荐1名);

3、副会长以上的会员单位推荐入库的查处专家人员名单采用一次推荐一次采纳的原则入库,其他会员单位<包括理事、监事单位>推荐的人员名单,由市建筑商会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入库。

4、已入库的专家原则上每三年进行评议考核和更新,评议考核主要围绕专家个人职业道德操手和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是否依规定履行责任,是否有效地执行市建筑商会制定实施的行规行约的相关规定,是否秉公办事,是否出现违反纪律情况等。

5、凡被市建筑商会审定且已加入查处专家库的专家个人,由市建筑商会发给《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查处违规违约行为专家聘任证书》(聘任证书从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过后聘任证书自行作废)。

六、违规违约行为调查处理专责小组专家人员组成;

(一)调查处理专家的抽取。当会员单位或个人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经市建筑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对其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由本会秘书处在本商会设立的查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员组成调查处理专责小组;

(二)调查处理专责小组专家人数配备。按照《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违规违约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调查处理专责小组专家人数配备原则上不得少于五人单数(将视违规违约事件的复杂程度来确定是否增加专家人数);

(三)调查处理专责小组人员组成。调查处理专责小组专家成员集体选举或推荐组长一名,其他专家为专责小组成员。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过程中,专责小组成员必须无条件服从本小组组长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三)各自独立行使调查取证和发表个人意见。专责小组各成员在调查违规违约事件时应当保持中立,不应受到投诉举报双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和本小组成员的干扰误导,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行规行约规定为准则,并做到不偏不倚和公平、公正以及向会员单位或个人高度负责”为原则。

(四)调查处理专责小组组长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尊重各小组成员在调查取证中的辛勤劳动,并充分听取他们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五)调查处理专责小组组长主要工作职责:

1、组织召开违规违约事件调查处理的相关会议;

2、调取投诉举报等卷宗和查阅并对照相关行规行约文件规定,分析研究投诉举报等卷宗指控事实的线索;

3、组织开展调查、取证,邀请与事件有关单位召开座谈会或个人谈话了解实际情况;

4、结合调查全过程和小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撰写《违规违约事件调查处理报告》;

5、向市建筑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交《违规违约事件调查处理报告》;

6、根据需要列席市建筑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召开的违规违约事件研究处理会议并解答疑问或接受相关质询。

七、撰写《违规违约事件调查处理报告》。

市建筑商会的会员单位或人员出现的违规违约行为,一但启动调查处理程序,本商会内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成员)不得干扰调查处理专责小组正常的调查取证,否则,将依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违规违约事件调查处理报告》的主要内容:

1、市建筑商会的会员单位或人员违规违约行事件的来源(是否由本会的会员单位或个人、社会等人员投诉举报。是否由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处等人员在日常开展行业管理工作中发现);

2、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工程项目名称、建设或业主单位和会员单位或人员名称(应注名全称)或姓名(指会员个人);

3、接受委托和开展调查取证的基本情况;

4、会员单位或人员违规违约行为的事实类型和事实根据(包括违反了市建筑商会制定实施的行规行约名称并详细列出违反了哪一条的规定);

5、会员单位或人员违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执行罚款或免于罚款条件;

6、会员单位或人员违规违约行为达到罚款条件的,建议执行罚款的具体条款(引入相关行为公约名称并列出详细罚款的行为公约的条文内容)和免于罚款的具体依据及理由等。

(二)专责小组提交调查处理报告的处理程序。

违规违约行为调查处理专责小组向市建筑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交《违规违约事件调查处理报告》,本会秘书处应当按以下程序作出处理:

1、本会秘书处应当在收到《违规违约事件调查处理报告》5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建筑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召开会议(第一次会议),研究是否按照报告建议对当事单位或当事人作出处理或免除处理,召开的会议应当达成处罚或免除处罚的决议或决定;

2、为减少影响,市建筑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会员单位或个人执行处罚或免除处罚的,先由本会秘书处向当事单位或当事人,知会市建筑商会领导层作出的处罚或免除处罚的决定的意见,征求其是否进行听证或申诉请求;

3、当事单位或当事人提出听证或申诉请求的,市建筑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委托本会秘书处主持组织召开听证或申诉会议,并充分听取当事单位或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的申诉;

4、市建筑商会秘书处应当在收到当事单位或当事人提交的《关于请求召开听证会报告》或《申诉书》5个工作日内,接受委托组织并主持召开听证或申诉会议。

参加听证或申诉会议的人员组成:

1)市建筑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相关成员(原则上不少于各3人参加);

2)调查处理专责小组成员或成员代表(调查处理专责小组组长等不少3人参加,除组长外另外参加会的两人由组长指定);

3)当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指派代理人参加会议,指派代理人参加会议的,应当向本会秘书处提交法人委托书)或当事人等(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指派代理人参加会议,指派代理人参加会议的,应当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个人委托书)。

5、召开听证或申诉会议的程序:

1)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上说明召开会议的理由,并简单介绍调查处理专责小组提交《违规违约事件调查处理报告》和市建筑商会领导层作出的处罚或免除处罚的决定的基本内容及情况,召开听证或申诉会议的具体要求等(在此期间调查处理专责小组参加会议的人员可作补充说明或解析);

2)当事单位或当事人围绕《违规违约事件调查处理报告》和市建筑商会领导层作出的处罚或免除处罚的决定内容,提出申诉意见或对报告提出的事实根据、处罚条款执行等提出质询、询问等;

3)调查处理专责小组成员代表(尤其是调查处理专责小组组长)和市建筑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围绕《违规违约事件调查处理报告》和作出的处罚或免除处罚的决定,就当事单位或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申诉、质询、询问等一一给予以解答和答复;

4)参加会议的市建筑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上,就会议内容、当事单位或当事人申诉和专责小组成员解答和答复等,综合发表个人意见;

5)会议主持人应当就会议召开进行归纳小结,并就各人在会议发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最终提出会议的处理意见提供给参加会议的人员研究和讨论。在会议期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就会议提出的处理意见,在参加会议的人员研究、讨论的基础上,最终达成处理成果文件,并要求到会人员签名确认(会议达成的处理成果文件,将提交市建筑商会领导层召开会议研究处理违规违约会员单位或个人的最终决定或决议作参考);

6、市建筑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召开会议(第二次会议),听取本会秘书处就召开听证或申诉会议情况汇报,并围绕听证或申诉会议情况和研究对违规违约会员单位或个人作出最终处罚或免除处罚决定时,应当实事求是地考虑本会秘书处组织召开申诉或听证会议最终达成的处理成果文件内容,并在充分考虑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达成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最终决议或决定(会议达成的最终处罚或免除处罚决议或决定,应当由参加会议的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签名确认);

7、市建筑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在召开处理违规违约会员单位或个人会议,并在会议其间表决对违规违约会员单位或个人是否进行处罚或免除处罚的决议或决定,必须由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23以上到会的成员作出,同时以超过50%票数通过的决议或决定才能有效。当投票人的赞成和否决票数相等时,应当召开下一次会议,并在补充有关证据或增加表决成员人数的情况下进行表决;

8、在召开听证或申诉、理事或会长办公等会议期间,市建筑商会秘书处应当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后及时整理好会议相关会议记录及文件资料以便被查。

八、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专责小组的管理。

(一)调查处理专责小组通过随机抽取后,由市建筑商会秘书处通知专家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成立调查处理专责小组,调查处理专责小组成立后在本会秘书处的主持下,由小组成员选举或推选出本组的组长一名(秘书处的主持人没有选举或被选举权);

(二)调查处理专责小组在组长的主持下,会同秘书处负责人研究确定对违规违约事件开展调查的具体起、止时间(具体应当根据违规违约事件的复杂程度确定)。同时,专责小组组长应当在组内指定一名成员,负责在开展调查取证期间全程做好相关内容的记录(有条件的市建筑商会将给专责小组配备录像、录音器材)以便被查;

(三)调查处理专责小组开展调查取证程序:

1、专责小组应当熟悉和了解整个违规违约事件,确定调查取证重点,并在小组内召开全体成员参加的分析会和确定调查取证对象,并在组内进行调查取证分工和提出具体要求;

2、根据违规违约行为涉及的人和事,采用召开座谈会、专门会议、约谈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期间对投诉举报人约谈,必须做好保密工作),

3、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涉及查阅被调查对象财务会计帐、报表和其他敏感材料时,调查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涉露被调查对的商业秘密;

4、在开展调查取证过程中,被调查单位或人员应当无条件配合调查,实事求是地、真实地说明或反映事情发生的全过程,并不得有隐满事件或知情不谈甚至不允许调查人员查阅资料等的情况发生;

5、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专责小组应当及时汇总调查取证材料,筛选和分析调查取证材料的真伪,对不足的部分进行补充调查取证,确保调查取证有充份的说服力。

(四)调查处理专责小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应当结合开展工作情况,不定期召开小组内部会议,研究和分析以及解决开展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使其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五)在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专责小组组长应当及时召开调查取证的会商会议,充分听取各小组成员根据分工、围绕开展调查取证的情况汇报。在充分听取汇报和意见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违规违约事件发生的重点内容,分析其是否涉及违规违约,属于违规违约的违反了什么行为公约的规定(并列出违反行为公约的具体条文)。同时,就《违规违约事件调查处理报告》的起草列出重要提纲供组内成员讨论确定;

(六)调查处理专责小组组长起草《违规违约事件调查处理报告》,报告起草完成后提交专责小组会议讨论和表决通过,《违规违约事件调查处理报告》表决通过后应当由专责小组成员各人在报告上签名确认。

九、对违规违约事件处理介定。

(一)调查处理专责小组在开展违规违约事件的调查取证前,应当分析其事件属于哪一类性质的违规违约行为,违反了哪类行为公约的规定以便调查取证的开展;

(二)通过调查取证后,进一步确认违规违约行为类别和性质,以便明确其违反了哪一份行为公约的哪一条规关和应当执行哪一份行为公约的哪一条规关的处罚;

(三)在确认和介定违规违约行为的性质和类别以及处罚额度时,要充分析其主观性和客观性以及对会员单位及个人造成的影响程度。对于存在主观性和对会员单位及个人的影响程度大的应当执行最高处罚额度;对于存在客观性和对会员单位及个人的影响程度轻的,则执行处罚额度最低点,以此来区分不同性质违规违约行为;

(四)调查处理专责小组在引用不同行为公约时,应当合理把掌具体的条文内容,做到不偏离行为公约的原意。在执行处罚上先轻后重,对重复违反的会员单位及个人应当执行最高处罚额度,从而增大重犯者的违规违约成本;

(五)对涉及违规违约行为认定和介定其属于违反相关行为公约条文的,但相关行为公约又未列出相应处罚措施条款的,专责小组可参照本行为公约的相关处罚条款或相关行为公约中的有关处罚条款执行处罚;

(六)对于行为公约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相关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参照执行的,其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经调查取证确定后,参照本行为公约规定进行处罚;

十、《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违规违约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执行。

(一)对于《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违规违约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本指南未作进一步细化解析的,按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处罚担保金制度的执行。考虑本办法的规定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和约束性,同时,也考虑目前我市的会员单位中经营状况的不平衡,一揽子全面实行可能对经营困难的会员单位产生经济负担,为此,经研究决定在执行本办法中市建筑商会秘书处将贯彻“统一标准,有所区别,违者交纳”的原则,以此来警示会员单位或个人不要违规违约;

(三)市建筑商会秘书处将视会员单位及个人违规违约情况,将适时落实执行处罚担保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