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经营行为公约(试行)
(已于2018年1月12日召开的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以鹤建商字[2018]06号文件印发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以下简称市建筑商会)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建筑商会行业管理威信和造价咨询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声誉,营造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的造价咨询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现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商会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建筑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我市或者外市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的市内市外企业,应当接受本公约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约束。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代理机构,参照本公约执行。
第二章 企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造价咨询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自觉执行现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与造价管理和咨询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实施工程造价咨询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或者协议,并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约定责任。在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以现行国家、省工程造价计算规则、标准、相关概预算定额、经审定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政府受权的相关管理机构定期公布经济信息等为依据组织造价咨询文件编制工作。
第五条、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文件编制时,应当以工程项目有效并经审定的设计文件确定的建设内容来计算工程量,在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文件编制阶段,凡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量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当要求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提交修改该工程项目设计的相关文件,最终以工程项目修改后的设计文件为依据计算工程量。
第六条、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证书和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严禁出卖或者变相出卖本企业仰资质等证书从中非法牟利。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搞违法违规活动。
第七条、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以诋毁、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在同行企业中相互打攻或者以压低业务收费等进行不正当竞争和争揽业务,不得与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签订“阴阳”委托合同。
第八条、行业内部鼓励会员之间以互信、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提倡公平、有序、合理的竞争。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法经营。会员之间就同一工程项目业务竞争时,应当基于质量与服务等方面的竞争,并在保证质量与服务的基础上进行价格竞争。在价格竞争过程中不得有损害会员之间的合法利益行为(包括诋毁、非谤其他会员企业的语言和行动以及违反兼政纪律等的行为)和影响会员之间安定团结以及损害或者影响建筑商会的形象的行为。
第九条、造价咨询企业不得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本企业注册执业造价师、造价员的资格、岗位证书,不得允许本企业注册执业造价师、造价员在本企业以外从事个人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条、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扰乱工程造价咨询的正常管理秩序。应当参照执行国家、省、市现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并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工程业务竞争。
第十一条、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损害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和承建单位的合法利益,严禁利用职权故意刁难工程项目承建和材料供应商,因工作失误造成其他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泄露工程项目所需保密的事项,造价咨询文件编制质量在正常的情况下应当在国家或者省允许的范围内,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编制的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文件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规范造价咨询文件编制行为,在日常的业务开展工作中,凡造价咨询文件编制单位未与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结清价咨询文件编制费用或者签订了解除委托合同协议书的前提下,其他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擅自介入对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进行洽谈或者强行与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签订造价咨询文件编制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已接受委托并已签订了委托合同,同时,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文件正在进行编制过程中,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突然因故要求取消造价咨询文件委托编制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主动与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洽谈已编制部分造价咨询文件的费用问题,并确保造价咨询企业的经济不受损失。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文件已编制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因该工程停建等原因不向该工程造价咨询编制企业提取造价咨询文件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主动与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妥善处理好已完成编制的造价咨询文件费用问题,双方协商不成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有权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章 违约行为的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将严格按照《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违规违你行为查处办法(试行)》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违反本公约规定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未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文件编制的;出卖或变相出卖资质证书挂从中非法牟利的;未执行工程造价计算规则、标准、相关概预算定额、经审定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从事造价咨询文件编制,造成造价文件出现重大错漏,且在正常的情况下造价咨询文件编制质量超出国家或者省允许的规定范围内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收入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外以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公约规定,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工程项目建设(业主)等单位的无理要求随意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量;用诋毁、诽谤等不正当手段相互打攻或者以压低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和签订“阴阳”合同;相互在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进行竞争或者明知造价咨询企业未与工程的建设(业主)单位签订解除委托合同协议而强硬介入进行业务洽淡的;超越服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在编制造价咨询文件中,弄虚作假和扰乱工程造价咨询正常管理秩序,超出允许降费标准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利用职权故意刁难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及承建等单位的;造价咨询文件编制中,明知没有设计修改变更通知,还擅自应工程建设(业主)等单位要求随意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公约规定,造价咨询企业的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规定,在从事业务中严重损害工程项目建设(业主)、承建等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名誉、声誉的;企业允许本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以上单位注册和允许以个人名义从事个人造价咨询文件编制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本单位人员的资格、岗证等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每次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公约规定,在工作中违反兼洁自律纪律,相关人员擅自收受利益关系方礼金和报酬的;允许本单位人员不遵守道德规范或者利用职权故意刁难工程建设(业主)及承建等单位的;向利益关系方索财要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公约规定且本公约未列详细处罚条款的,发生时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政规章或者参照本公约相关处罚条文执行处罚。凡重复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将重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经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由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公约由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