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经营行为公约(试行)
(已于2018年1月12日召开的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以鹤建商字[2018]06号文件印发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以下简称市建筑商会)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经营行为的管理,维护市建筑商会行业管理威信和我市勘察设计企业的合法利益及其信誉、声誉,营造我市统一、开放、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勘察设计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省、市现行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商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或者外市进入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和管理。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执行本公约规定并接受本公约的约束。
第二章、经营行为规范
第三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企业从事业务活动,应当自觉执行国家现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标准、规程等规定。应当满足国家对勘察设计文件深度要求和初步设计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企业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优化设计和热情地为客户服务,认真履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责任。
第五条、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证书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严禁外单位或人员使用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工程从中非法获利。严禁为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和领取了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进行勘察设计。
第六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企业承包业务时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不得以诽谤、诋毁、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打击同行和争揽工程业务,禁止与工程项目的建设(业主)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监管。
第七条、勘察设计企业不得转让勘察设计业务,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期间,不得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半成品、购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等供应单位。
第八条、勘察设计企业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图签和银行帐号等,不允许任何不属于本单位的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进行私人勘察设计。
第九条、勘察设计企业不得在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管理秩序。在承接非招标投标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省现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区分不同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难度和深度以及优化设计等要求,以公平、合理和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确定收费。坚决抵制无理或无原则的压低收费,并在允许的范围内参与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竞争。
第十条、勘察设计企业不得损害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和承建商的合法利益,严禁利用职权故意刁难工程承建、建筑材料、建筑半成品、购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等的供应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企业不得泄露所承担工程项目设计需要保密的事项。应当严格依照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和初步设计、工料控制分析等方案从事工程项目工作设计,并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勘察设计相关技术理论数据的真实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企业从事技术咨询或者所承担设计业务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处理等过程中,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科学、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不偏不倚。
第十三条、行业内部鼓励会员之间以互信、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提倡公平、有序、合理的竞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会员之间就同一工程项目业务竞争时,应当基于勘察设计质量、优化设计与服务等方面的竞争,并在保证质量与服务的基础上进行价格竞争。在价格竞争过程中不得有损害会员之间的合法利益行为(包括出现排斥其他会员企业的语言和行动以及违反兼政纪律等的行为)和影响会员之间安定团结以及损害或者影响建筑商会的形象的行为。”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需要变更勘察设计企业的,其建设(业主)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企业结清了勘察设计费并双方签订了解除勘察设计合同协议书方能变更。在建设(业主)单位未与原勘察设计企业结清勘察设计费和签订了解除勘察设计合同协议书的工程项目,新的勘察设计企业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介入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洽淡,更不得强硬承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
第十五条、凡已签订解除设计合同协议书且已完成方案设计的工程项目,设计企业认为有需要的,可以要求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退回包括设计方案等所有文件。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有需要使用该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应当与设计企业协商并支付必要的设计费用。凡未与工程项目设计企业协商并支付设计费用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随意盗用方案的,设计企业可以视其侵犯了本企业的知识产权行为,可依法追究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违约行为的处罚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将严格按《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违规违约行为查处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违反本公约规定,不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允许外单位或人员使用本企业的资质等证书承揽工程从中非法获利的;为未依法领取了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罚款。并将违约行为情况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其进一步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公约规定,出卖、出借、转让、涂改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图签和银行帐号做;利用职权故意刁难建筑材料、建筑半成品、购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等的供应商和工程项目承包商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8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公约规定,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和勘察设计费下浮幅度超过规定的20%或以上进行恶性竞争的:允许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工程项目指定承建商和建筑材料、建筑半成品、购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等的供应商的;以诽谤、诋毁等不正当手段打击同行和争揽工程或者签订“阴阳”勘察设计合同的;不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初步设计方案、国家现行规定深度要求等从事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明知有勘察设计企业对勘察设计业务进行洽谈,还不按规定强硬介入进行勘察设计业务洽谈的。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允许本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超范围从事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任由本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同时在一家或以上勘察设计企业申请注册或者允许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进行个人勘察设计;设计人员泄露所承担工程设计需要保密的事项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公约规定,勘察设计人员不尊重同行,不尊重他人取得勘察设计成果和知识产权,同行相互拆台,影响勘察设计技术和个人从业、执业水平提高的;勘察设计企业及其人员处理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时,不按“公正、公平、科学、客观和实事求是”原则进行处理或者故意刁难工程项目的承建商或者材料等供应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财要财物和接受宴请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8000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公约规定,勘察设计企业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本企业勘察设计人员的职称、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其他按规定需要持证从业的相关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发生一次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公约规定且本公约未列详细处罚条款的,发生时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政规章或者参照本公约相关处罚条文执行处罚。凡重复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将重复进行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经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公约由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公约由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