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规章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经营行为公约(试行)

(已于2018112日召开的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以鹤建商字[201806号文件印发执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以下简称市建筑商会)内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企业)的经营行为管理,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我市建筑施工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市建筑商会行业管理威信以及分包企业信誉和声誉,确保我市分包企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现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商会的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我市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本着“依法、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企业,外市进入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企业,应当执行本公约的规定并接受本公约的监督检查和约束。

第二章、企业经营行为准则

第三条、分包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不得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依法取得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组织进行建筑劳务作业活动。分包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核定范围闪承揽工程,分包企业不得以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独立进行工程项目的总承包。

第四条、分包企业不得出借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帐号等,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出借属于本企业管理的各级施工管理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考核合格、岗位、特种作业等证书。

第五条、分包企业承包建筑劳务作业活动,应当依法与建筑总承包企业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坚决抵制盲目和不合理的压价,不得以合同外让利,或者以各种不正当手段与总承包企业签订“阴阳”合同承揽工程。

第六条、分包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与本企业承包建筑劳务作业活动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同时,应当配备满足本企业开展建筑劳务作业活动需要的相关施工管理人员和符合规定要求的持有相关级别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技术生产工人。

第七条、有满足建筑劳务施工作业活动管理需要的各项规章制度,承揽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应当由本企业自行组织施工完成,不得违法分包或者转包建筑劳务工程;不得将本来应当由本企业自行组织施工完成的建筑劳务工程,转让给没有依法取得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作业。

第八条、分包企业在承揽建筑劳务工程时,应当严肃认真落实廉政政策和纪律,不以行贿、回扣等不合法手段承揽工程。分包企业不得任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工程。

第九条、分包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工程项目计价标准、计价规则和预算定额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经济信息中的人工市场格价指数等来确定建筑劳务费单价,分包企业应当在本企业的成本价格范围内承包工程。企业的成本价格(供企业参考)=公布市场格价指数的人工费或者直接市场的人工费+社保基金+管理费用+相应的节旧费(指企业提供施工机械或者周转材料的)+5%的计划利润+税金,低于本企业的成本人工费承揽建筑劳务工程的为压价承揽工程。

第十条、总承包企业符合规定且将所属本企业承担总承仓份工程项目、中的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承包施工的,应当收取适当的分包管理费:

(一)总承包企业无所必须的劳务专项分包资质的,收取的分包管理费应当不少于劳务分包合同造价的2%

(二)总承包企业有所必须的劳务专项分包资质的,收取的分包管理费应当不少于劳务分包合同造价的4%

第十一条、分包企业承揽建筑劳务工程施工,应当经得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同意,并应当在施工总承包或者分包合同内约定。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不同意对建筑劳务工程进行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实行总分包。

第十二条、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或者总包企业要求更换分包企业的,在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未与工程项目的分包企业解除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并签订了解除分包合同协议和未付清分包款项的,其他新的分包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工程项目总包企业洽谈分包工程事宜或者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更不得强行介入并擅自组织建筑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

第十三条、规范工程承包行为,凡需要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工程项目,会员企业之间就同一工程项目劳务作业分包竞争时,应当基于劳务作业施工质量、安全与服务等方面的竞争,并在保证劳务作业施工质量、安全与服务的基础上进行价格竞争。在价格竞争过程中不得有损害会员之间的合法利益行为(包括出现排斥其他会员企业的语言和行动以及违反兼政纪律等的行为)和影响会员之间安定团结以及损害或者影响建筑商会的形象的行为。

第十四条、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分包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分包合同责任,无条件接受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对建筑劳务作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规范、标准、规程和总包企业现场施工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更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理由接受或者迫于总承包企业的压力,在施工中使用没有出厂合格证或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严格按照已审定设计图纸和施工施案组织施工,确保工程项目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标准、规程和总包企业关于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履行自身责任加强本企业各级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认真配合总包企业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消除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坚持守法经营,本着企业为社会负责的态度,努力为社会提供质量合格以上的建筑产品,确保本企业施工的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质量逐年提高。

第十七条、认真履行行政规章赋予分包企业对工程项目应负的质量保修责任,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属于本企业保修责任且在保修期的,收到保修意见后的7天(以法定工作日计算)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在答复后一个月内完成保修,遇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两个月,保修完成后应当做好质量回访工作。

第三章  违约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公约规定,参与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依法取得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自施工的;未在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揽工程或者以本企业的资质证书独立进行工程项目的总承包的,责令立即停工,并处以参与施工作业或者已独立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5%的罚款,并将情况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违本反公约规定,把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帐号等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公约规定,将本企业管理的各级施工管理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考核合格、岗位、特种作业等证书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发生一次处以1000元罚款,并将情况报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出借人员的相关证书在年度考核、年检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公约规定,随意压低劳务费或者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与总承包企业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公约规定,违法分包或者转包建筑劳务工程,将本来应当由本企业组织完成的建筑劳务工程转让给不具备资质条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分包或转让工程造价的5%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公约规定,总承包企业将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条件的单位未按规定收取管理费的,应收的管理费上交商会,并对总承包企业处以分包工程造价5%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公约规定,以行贿、回扣等手段承揽工程成功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处以工程合同造价的10%的罚款。对承揽工程不成功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约纪或者犯罪的报送市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公约规定,明知总承包企业未与原分包企业解除合同和未付清工程分包款项的情况下,提前介入进行建筑劳务工程业务洽谈或者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的;明知分包企业正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洽谈该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事宜,还以不择手段与该工程的总承包企业洽谈劳务作业分包事宜或者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的。责令立即改正,对提前介入或者明知顾犯的分包企业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公约规定,以不正当理由或者与工程总承包企业串通,并在工程施工作业中使用没有出厂合格证或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处以已使用物品价款的100%的罚款;不按照已审定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以及施工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规程等进行施工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造成施工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公约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违反本公约规定的查处,严格执行《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违规违你行为查处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公约经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条、本公约由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公约由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