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建筑装修装饰企业
经营行为公约 (试行)
(已于2018年1月12日召开的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以鹤建商字[2018]06号文件印发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以下简称市建筑商会)内建筑工程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装修装饰企业)经营行为的管理,加强同行企业间的沟通与联系及公平竞争,保证工程质量,维护鹤山市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市建筑商会的章程,并结合我市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装修装饰企业应当本着“守法、诚信、公开、公正”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应当维护市建筑商会行业管理威信和经营企业的整体合法权益以及信誉、声誉,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装修装饰的市内外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公约的规定和接受本公约的约束。从事地基基础、起重设备安装、消防设施、钢结构、建筑机电安装、建筑幕墙和城市及道路照明等专业工程承包的企业,参照本公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经营行为规范
第四条、装修装饰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并严格按照现行工程装修装饰的规范、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市住建等行政监管部门和机构对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检查,切实防止各项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对有招标投标要求的装修装饰工程项目,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切实做到不以行贿、回扣、围标串标等不正行为。
第六条、装修装饰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条件和依法取得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证书核定承包工程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装修装饰工程项目施工,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装修装饰完成后,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装修装饰工程不得交负使用。
第七条、大型或者结构复杂的装修装饰工程项目,承包方认为需要对相关的非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除符合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外,还应当经得工程项目的建设(业主)单位同意,并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承包,在施工过程中各自履行合同责任和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装修装饰工程不得进行违法分包或者转包,。
第八条、对于大型或者结构复杂的装修装饰工程项目需要联合进行承包的,也应当经得工程的建设(业主)单位同意,可以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会员单位或者非会员单位共同承包,在共同承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以会员单位为主要合作施工方,双方在承包合同的履行上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对于大型的装修装饰工程项目,承揽的会员企业认为有需要由市建筑商会协调其他会员企业共同承包的,应当主动向市建筑商会提出,并由市建筑商会协调相关企业共同做好装修装饰工程项目合作承包的相关衔接工作。
第十条、装修装饰企业如果接受总承包企业分包的装修装饰工程,在施工全过程应当接受总承包企业对其装修装饰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装修装饰企业应当贯彻执行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按照合同各自履行责任,并对合同执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装修装饰企业自行承揽的工程项目,企业应当自行设立满足施工需要的现场管理架构和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现场管理人员,并自行组织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装修装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应当符合现行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装修装饰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做到不出借、出售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银行账号等,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出借、出售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岗位、考核合格和特种操作等证书。
第十三条、装修装饰工程的总包单位或者装修装饰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时,应当收取总包管理费。如果总包单位无分包工程所必须的专项工程分包资质的,总包管理费不少于分包工程造价的2%,如果总包单位有专项工程分包施工资质的,总包管理费不少于分包工程造价的4%。
第十四条、装修装饰工程项目施工承包,按规定应当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合同责任,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双方不得签订“阴阳” 合同。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价格,应当不低于本企业的成本承包价格。企业成本承包价格=装修装饰工程的直接费(包括各类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含节旧>)+管理费和必要的财务费用+5%以上计划利润再+税金作为最低成本定价依据。凡低于本企业的成本承包价格承包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的,应当视为恶性竞争。
第十五条、装修装饰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建设(业主)单位要求更换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指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和主承包单位<指装修装饰企业分包和实行联合承包的工程>)时,在现有承包单位未与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单位解除合同关系或者付清了工程款的,其他装修装饰企业不得与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更不得擅自直接介入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
第十六条、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原则。在装修装饰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者不合格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严格执行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消除施工安全事故隐患,防止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廉政建设,依法和守法经营,履行社会负责,积极参与或者投身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活动,树立高尚的企业社会形象。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认真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定期进行质量回访并做好书面记录,对属于本企业责任且在规定保修期内的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免费进行维修(用户使用不当的除外)。
第十九条、会员企业之间在日常的承揽工程项目中,就同一工程项目业务竞争时,应当基于施工质量、安全与服务等方面的竞争,并在保证施工质量、安全与服务的基础上进行价格竞争。在价格竞争过程中不得有损害会员之间的合法利益行为(包括出现排斥其他会员企业的语言和行动以及违反兼政纪律等的行为)和影响会员之间安定团结以及损害或者影响建筑商会的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条、积极参与创优活动,树立工匠精神,做到创优质精品工程,向广大用户提供合格乃至优质的建筑装饰产品。
第二章 违约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公约规定,未依法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核定承包范围承揽工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一步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公约规定,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和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工程项目装修装饰完成后,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负使用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处该工程项目合同总额5%的罚款,并提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一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公约规定,将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帐号等出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承揽工程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公约规定,装修装饰企业施工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阴阳”合同,低于本企业的成本价格承包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本装修装饰工程合同总额2-4%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公约规定,出借、出售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岗位、考核合格和特种操作等证书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每出借、出售一次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公约规定,不执行相关规定,将工程项自进行违法分包或转包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合同总额5%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公约规定,总包单位或者装修装饰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收取管理费的,将按本公约相关取费标准要求分包单位补足和沒收管理费,并对总包单位处以分包工程合同总额5%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公约规定,以行贿、回扣、围标串标等手段承揽工程成功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处以工程合同总额的10%的罚款;承揽工程项目不成功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报市纪检、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公约规定,装修装饰企业在未与工程项目的建设(业主)单位、结清工程项目款项或者签订解除合同协议的情况下,其他装修装饰企业擅自强硬介入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按介入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5-10%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公约规定,使用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者不合格、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对使用单位处以已使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价款的100%的罚款;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组织施工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的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负责返工、修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将根据事故性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造或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公约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立即改正,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处以1万—5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公约规定,明知有企业对工程项目装修装饰事项进行洽谈,还不回避或者擅自强硬介入进行工程洽谈或者施工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公约规定,而本公约未有明确的处罚条款的,发生时可结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或者参照本公约的相关处罚条款的规定设定罚款额度。同一违约行为同时违反本公约多项规定的,可同时处以多项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公约规定,除按照本公约规定处以罚款外,相关调查和市建筑商会的行政处理,执行《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违规违约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公约经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公约由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公约由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