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规章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

企业经营行为公约(试行)

(已于2018112日召开的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以鹤建商字[201806号文件印发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以下简称市建筑商会)内房屋、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承包企业)的经营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我市总承包施工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商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总承包企业应当本着“守法、诚信、公开、公正”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应当维护行业商会的权威和我市总承包企业之间的整体合法权益以及信誉、声誉,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包括市内和市外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公约的规定和接受本公约的约束。从事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参照本公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经营行为准则

第四条、总承包企业应当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现行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不出借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或者与从事工程项目承包有关的相关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帐号等,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出借纳入本企业管理的各级施工管理人员相关的职称、执业资格、合格和岗位、特种作业等证书。

第六条、自觉抵制盲目压价、抬价,不以合同外让利或者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严禁未依法办施工许可手续和领取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擅自组织施工;严禁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擅自交付建设(业主)单位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按合格工程验收。

第七条、按规定有适应和配备满足本企业开展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需要的相关机构和施工管理人员。已承揽的工程项目施工应当按规定自行组织完成或者按照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实行工程项目的分包,不得违法分包或者转包工程项目的施工,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分包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项目或者依法分包工程项目,应当与工程项目的建设(业主)单位或者工程的分包企业依签订施工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的约定,并认真履行合同责任。

第九条、总承包企业需要将已承揽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施工时,应当征得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的同意,并应当收取分包管理费。如果总承包企业无专业分包工程所必须的施工资质的,应当按分包工程总造价不少于3%收取分包管理费;如果总承包企业有专项分包工程所必须的施工资质的,应当按分包工程总造价不少于5%收取分包管理费。

第十条、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不以行贿、回扣、围标、串标等手段承揽工程。对已中标并已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的约定设定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和配备施工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确保工程项目施工符合招标投标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行业内部鼓励会员之间以互信、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提倡公平、有序、合理的竞争,会员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对非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在承揽时,会员之间就同一工程项目业务竞争时,应当基于施工质量和安全以及服务等方面的竞争,并在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以及服务的基础上进行价格竞争。在价格竞争过程中不得有损害会员之间的合法利益行为(包括出现排斥其他会员企业的语言和行动以及违反兼政纪律等的行为)和影响会员之间安定团结以及损害或者影响建筑商会的形象的行为。

第十二条、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建设或者业主单位需要更换总承包企业时,应当在原工程项目建设或者业主单位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结清或者付清了工程款项并己签订了解除该工程项目约合同(协议)后,新的总承包企业方可与该工程项目的建设或者业主单位、洽谈后续工程施工事宣或者签订后续工程的施工合同,更不得提前介入现场强行组织工程项目的施工。

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无违反施工合同约定或无重大过错行为的,工程项目建设或者业主单位不得随意要求变更总承单位。

第十三条、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努力提高质量意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杜绝使用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者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已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组织施工。坚持安全第一原则,认真执行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规程的规定,贯彻落实施工各项安全生措施和施工管理岗位责任制,坚决消除一切影响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规范工程项目承包价格的竞争,总承包企业对非招标投标工程项目承接恰谈,应当坚持“价格优先”原则。工程项目的承包价格应当以国家工程项目计价规则和广东省工程项目计价标准、预算定额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材料、人工费市场指导价等为依据,并以不低于本企业的成本价格(即工程项目承包成本价格的计算方式:房屋建筑施工使用的主、辅原材料直接生产成本<包括直接采购或加工>和综合成本<含纳入会计制度管理的机械使用费(折旧费)、维修费、能源费、工人工资、管理费、应交税金、财务费用等>两项相加为基数,另加合理的5%以上计划利润作为最低定价依据。总承包企业不得变相低价承揽工程项目或者签订有损会员企业整体利益的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为了统一我市房屋施工总承包的市场指导价格,有条件的将由市建筑商会根据我市约干家有代表性(指有相当的施工规模、日常管理较为完善、工程项目预算和计价管理较为规范等)的总承包企业每月提供本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综合价格的基础上,每月测算并公布我市工程项目施工承包的市场指导价格(也可以上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为依据)。

第十六条、考虑到总承包企业确定承揽工程项目施工的成本价格或者市建筑商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格与施工期间的实际价格存在差异,为此,总承包企业对程项目施工承包价格直接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指导价格为依据计算出承包价格的基础上进行下浮:其中,土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和装修装饰工程项目专项承包(不包括劳务分包)下浮7%--10%为宜;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总承包和电力(包括强电和弱电)工程项目总承包(不包括劳务分包)下浮10%--13%为宜。以企业成本价格或者以市建筑商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基础上进行下浮的:其中,土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和装修装饰工程项目专项承包(不包括劳务分包)下浮3%-6%为宜;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总承包和电力(包括强电和弱电)工程项目总承包(不包括劳务分包)下浮5%--8%为宜,凡超出规定下浮幅度的为压价竞争。

第十七条、总承包企业在从事工程施工活动中一方面要守法经营,另一方面在承揽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时,既要做到廉洁廉政,坚决制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又要抵制建设(业主)单位无理要求或者压价、压缩合理工期等的行为,会员企业发现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有严重压价、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建筑商会秘书处投诉举报,由建筑商会将相关情况向市住建行政主管报告,由其作出相应的处理。本着企业为社会负责的态度,确保本企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逐年提高。

第十八条、严格落实《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认真履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并区分不同的保修责任:

(一)属于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施工的工程项目,在用户提出保修意见后,总承包企业应当在7天(以法定工作日计算)内给予书面答复;属总承包企业责任并在施工单位保修期限内的,在答复后一个月内修补完成,遇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二)属于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并由分包企业完成施工的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以已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和落实保修义务。但是,总承包企业有责任促督检查分包企业落实保修责任情况,并在合同的执行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由于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使用不当做成质量问题的,责任由建设(业主)单位自行负责。建设(业主)单位要求施工企业进行维修的,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具体的维修方案和维修价格,双方应当按规定签订维修合同。

第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的,应当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商会调解,商会调解不成的应当依照司法途径解决。双方不得采取过击行为扩大矛盾和造成问题的复杂化影响社会稳定。

第三章、违约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公约规定,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擅自组织进行施工的,责令立即停工,处以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5%的罚款,并将违法情况报告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公约规定,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擅自交付建设(业主)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倍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公约规定,把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帐号等出借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使用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公约规定,把纳入本企业管理的相关管理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合格和岗位、特种作业等证书借给外单位或者人员使用的,对持证人所在单位每借一次处以1000元罚款,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并建议限制被外借岗位人员从业管理或者给被外借岗位人员不通过年度考核直至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证书。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公约规定,工程项目施工不依法签订合同或者与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公约规定,未按规定设立适应本企业施工管理需要的机构和和配备本企业施工管理需要的人员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工程合同造价5%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公约规定,对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造价的5%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公约规定,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收取管理费的,欠收的管理费上交市建筑商会,并处以分包工程合同造价5%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公约规定,以行贿、回扣、围标、串标等手段承揽工程成功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工程合同造价的10%的罚款;承揽工程不成功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纪和犯罪的报送市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公约规定,明知工程项目有总承包企业对其施工事宣进行洽谈,还不顾影响强行插足进行施工业务洽谈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公约规定,在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未与原施工单位解除合同,或者未付清工程款的情况下而提前介入与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签订合同或者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公约规定,在工程项目施工中使用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者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责令立即改正,对责任单位处以已使用材料价款的100%的罚款。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施工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2%以上4%以下的罚款,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规定的,责任单位负责返工、维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公约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公约规定,随意压低工程项目承包价格或者合理工期进行不公平或者恶性竞争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工程合同造价的5%的罚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在经营活动中,总承包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公约其他规定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或者参照本公约其他处罚条文规定进行处罚。总承包企业同时违反本公约多项规定的,可同时处以多项处罚。

第三十五条、总承包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自觉进行管理、自我约速,并主动接受市建筑商会对其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市建筑商会在接受对违反本公约行为的投诉举报和处理过程中,对核查情况属实的将甄别不同处理结果并依照《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行为管理制度(试行)》的规定执行商会内的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公约规定行为的调查,严格执行《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行为管理制度(试行)》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公约经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公约由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