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会员企业岗位人员
日常管理工作准则(试行)
(已于2018年1月12日召开的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以鹤建商字[2018]05号文件印发执行)。
第一条、为完善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以下简称市建筑商会)会员企业各岗位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规范其从业管理行为。根据现行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建筑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我市建筑商会各会员企业并已依照规定取得了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小型项目负责人、施工、专职安全、质量检查、安全检查、材料、资料、机械设备、劳资等持职称、资格、考核合格、岗位、操作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岗位人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建筑商会负责对会员企业岗位人员的使用进行协调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由市建筑商会委托商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会员企业岗位人员不得涂改、伪造、外借或者出卖本人的职称、资格、考核合格、岗位、操作等证书。在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活动过程中,应当分别无条件履行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个人工作职责,无条件执行会员企业制定并已颁布实施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会员企业岗位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守则:
(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和职工守则并做到尊纪守法。
(二)从事工程建设各项活动中,应当无条件服从会员企业管理,认真执行现行国家与工程建设管理有关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各项规定。
(三)认真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制度,对工程建设个人从事的业务和管理工作承担个人责任。
(四)不违反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五)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损害国家、企业形象,不侵害其他人员的合法利益。
(六)不受贿、行贿、非法索财索物或者收受回扣牟取私利。
(七)不参与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不参与卖标、买标、围标和串标、黑箱操作等不正当的招投标活动。
(八)工程承揽中不随意压价、压费或者高估冒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等损害建设(业主)单位利益的行为。
(九)认真把好工程质量关,不在工程建设各项业务和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建筑半成品及设备。
(十)不随意转让、出借、涂改个人的职称、资格、岗位、操作等证书或者随意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执业或者管理工程。
(十一)自觉执行执业资格认证制度,认真做好证书变更、年审和继续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
(十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工程项目,不擅自组织相关业务的开展或者工程开工,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建设相关业务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三)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个人责任,坚决抵制不安全的行为,尽个人努力预防各项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四),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不讲和不做影响本企业安定团结的话和事。
(十五)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会员企业岗位人员受聘于会员企业时,应当依照规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内明确约定从事工作的范围、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双方应当履行合同责任。
第七条、会员企业岗位人员受聘于会员企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不成的会员企业应当无条件允许岗位人员的合理调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岗位人员正常合理的调动。
第八条、会员企业与岗位人员之间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照合法途径解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理由阻止岗位人员在会员企业之间的合理调动。
第九条、会员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岗位人员的工资,严禁会员企业或者岗位人员恶意欠薪或者恶意讨薪的行为的发生。岗位人员发生由于会员企业恶意欠薪,造成岗位人员不得不采取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会员企业有责任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妥善处理,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影响社会稳定。
第十条、会员企业与岗位人员之间应当以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以资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人员管理手册等有效证书所列的单位名称确立个人劳动关系。岗位人员由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就业或者管理工作纠纷的,由企业与岗位人员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岗位人员正常调动变更工作单位时,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的规定时内,依照规定重新办执业资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管理手册等证书的变更手续,则否,原证书将无法使用。
第十二条、会员企业岗位人员调动(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岗位人员合理正常调动),应当由原聘用单位出具《同意调动证明书》。岗位人员到新工作单位任职时,新聘用单位应当凭书面《同意调动证明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会员企业同一岗位人员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以上会员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凡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受聘于新的工作单位(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会员企业与岗位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后,岗位人员既要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又要无条件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集体荣誉和信誉,不得做损害用人单位和其他企业或人员的合法权益,杜绝各项违法、违规和违反市建筑商会行规行约的事情发生。
第十五条、会员企业岗位人员出现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违反会员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会员企业有权向其进行约谈、提出书面警告,对屡教不改的有权终止《劳动合同》的执行,由此产生合同纠纷的,岗位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生效后,会员企业岗位人员应当亨受会员企业规定的经济待遇和必要的政治待遇等权利。会员企业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歧视、污蔑、诋毁、中伤岗位人员或者严重伤害岗位人员的人格和尊严。
第十七条、会员企业岗位人员认为会员企业对其工作没有足够重视和支持或者出现歧视、诋毁、污蔑、中伤以及属用人企业违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行为的,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员企业对其意见和建议置于不理或者经双方多次协商不成的,岗位人员有权终止《劳动合同》的执行,由此产生合同纠纷的,会员企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会员企业与岗位人员之间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或者其他矛盾,双方认为无法解决的,可以申请由市建筑商会进行调解,商会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市人社部门申请《劳动合同》仲裁或者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会员企业应当履行对本企业岗位人员职称、资格、岗位、操作等证书进行年检,应当履行规定责任自行组织本企业岗位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业培训。按时间、按规定组织本企业岗位人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商会组织相关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努力提高岗位人员的技术、业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会员企业和岗位人员对其企业声誉和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其自身个人工作受到歧视,人格、尊严和利益受到伤害、损害等行为的,有权向市住建行政和市人社部门以及市建筑商会投诉、举报。向市建筑商会投诉、举报的事件调查处理,执行《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违规违约行为查处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会员企业岗位人员在从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外。对违反本准则规定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由市建筑商会给予以下惩戒:
(一)在行业中通报批评或者在行业管理黑名单上爆光;
(二)取消本年度参加评优、评选资格;
(三)建议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参与工程项目相关管理工作。
(四)建议市相关部门降低或者取消信用等级;
(五)提义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发证机关限制注册执业申请;
(六)提义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发证机关对其相证书不通过年检;
(七)提义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关证书。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经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准则由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