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规章

 

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违规违约

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已于2018112日召开的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以鹤建商字[201805号文件印发执行)。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制定的行业管理制度、规范、准则和公约(以下简称行规行约)等的规定,维护本会会员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诉举报者的正当权利,同时,为公开、公正、依规、合法地开展对违规违约事件的查处工作,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并结合本行业商会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本商会制定的行规行约过程中相关违规违约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本商会负责对已颁布实施的行规行约进行协调管理。本商会行相关规行约的起草制定;接受违反相关行规行约行为的投诉举报;对本商会行规行约日常的监督检查等工作由本商会委托商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本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商会行规行约的调查处理(以下简称查处),由本商会理事会委托第三方设立的专门调查处理小组负责。专门调查处理小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应当向本商会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商会理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为了有效对本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在执行商会制定行规行约过程中相关违规违约行为的查处,本商会特设立“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查处违规违约行为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对违规违约行为的查处实行委托第三方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六条、专家库人员组成。专家库人员由本会会员单位在所属管理的自有人员中进行推荐,专家库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我市建筑行业管理工作,有独立思考、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操手、诚实守信、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并在本企业有较高威望;

(三)熟悉并掌握与本人管理建设工程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和本商会行规行约的规定,具备扎实的勘察设计或施工技术、施工现场管理等实践理论,本人从事专业管理工作6年以上并具有本人管理专业丰富的相关经验;

(四)具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或管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五)我市本地相关企业的在职人员,年龄宜为60周岁以下。

第七条、本商会理事会或者秘书处在日常开展工作过程中,发现有会员企业及个人违反本会行规行约行为、或者收到有关企业及个人投诉举报本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统一由本商会秘书处将有关情况书面提请本商会理事会会议研究并作出处理意见。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立案调查的,由商会理事会委托“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违规违约事件调查处理专责小组”(以下简称调查处理专责小组)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商会理事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调查处理专责小组的组成。当发生违规违约事件并由本商会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立案调查的,受本商会理事会委托,商会秘书处即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并由秘书处随机在“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查处违规违约行为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的人员组成调查处理专责小组。调查处理专责小组成立后,由调查处理专责小组成员集体选出组长一名,调查处理专责小组成员在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调查处理专责小组组长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召开违规违约事件调查处理的相关会议;

(二)调取投诉举报文件查阅投诉内容,分析研究投诉举报事件的线索;

(三)组织开展调查、取证,邀请与事件有关的人员谈话了解实际情况;

(四)结合调查全过程和小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撰写《违规违约事件调查处理报告》;

(五)向本商会理事会提交《违规违约事件调查处理报告》;

(六)根据需要列席本商会理事会召开的违规违约事件处理会议并解答疑问。

第九条、调查处理专责小组配备的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五人(视违规违约事件的复杂情度而定),除设组长一名外,其他人员为专责小组成员 。小组各成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专责小组各成员在调查违规违约事件时,应当保持中立并不应受到投诉举报双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和本小组成员的干扰误导,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行业行规行约为准则,不偏不倚和公平、公正以及向会员单位高度负责”为原则调查处理违规违约事件。

第十条、调查处理专责小组为本商会的非常设机构并临时组成,违规违约行为查处完成后将临时解散。本商会的会员企业及人员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由调查处理专责小组全权负责调查和取证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等相关工作,本商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调查处理专责小组正常的调查处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为了确保对违反本商会相关行规行约的处罚得到有效执行,本商会结合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自律及行业管理实际情况,在会员企业自愿基础上,按下列标准在我市的会员企业中推行处罚担保金制度:

二级和乙级资质企业(不分专业):叁万元人民币。

三级和丙资质企业:(不分专业)贰万元人民币。

上述处罚担保金在本办法生效后的十五天内,由本商会会员企业一次性存入本商会指定的专用账户存储。专用账户存储的款项主要用于对违反本商会行规行约执行处罚罚沒款项的抵扣;由于本商会的会员企业及个人出现违规违约需要查处发生的费用开支等。

第十二条、处罚担保金制度实施后,本商会的会员企业及个人因受到处罚,其处罚担保金少于标准的三分之二或者处罚金额超过担保金的,违规违约的相关会员企业应当在商会通知的规定时间内,按标准足额补齐处罚担保金或者交齐罚金。否则,按照应当补齐或者存量担保金额的2%按日计算滞纳金。拖欠的处罚担保金一月之内未全额补交的,由本商会提请并建议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限制违规违约的会员企业及个人从事工程承包活动或者从事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在查处违规违约行为并对本商会相关会员企业及个人处以罚款的罚沒款项和银行利息,由本商会结合我市行业管理实际,设立“鹤山市建筑行业发展基金”,用于我市建筑行业发展相经费开支:

(一)奖励年度守规守约经营和获评我市优质工程项目奖及在创优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奖励对本商会的会员企业及个人违规违约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单位或个人。

(三)奖励年度创新管理经验突出和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四条、本商会按规定设立“鹤山市建筑行业管理基金”的所有款项,必须实行专项存储和专款专用。每年由商会秘书处向本商会理事会或者全体会员大会提交《鹤山市建筑行业管理基金使用情况报告》由商会理事会或者全体会员大会审议,更不得拿作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本商会行规行约实施后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和受理违反本公约的投诉举报工作;对实施担保金制度后对担保金日常的监管、违规违约行为惩戒裁决的执行、对罚沒资金(包括银行利息)的监管等工作,由本商会委托秘书处负责。

 第十六条、违规违约行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处理专责小组撰写的调查处理报告提交本商会理事会会议研究作出处罚的,由商会秘书处起草制定处罚裁决意见书。商会理事会会议研究认为不具备处罚条件的,则由商会秘书处起草制不予处罚告知书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商会秘书处接受任何单位、个人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形式可以是电话、信件、传真、电了邮件、来访等)。投诉举报受理人员应当记录投诉举报单位(个人)的真实名称或姓名(不得使用虑假名称或姓名进行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以及投诉举报资料及内容必须做好保密)、联系电话等(以便调查、取证,并将调查处理意见告之投诉者,或者按制度规定发放有应的奖励);被投诉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或姓名、投诉理由、投诉单位(个人)所掌握的证据等。投诉举报单位(个人)必须对投诉举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为了使调查处理的投诉举报事件做到公正、公平、客观,凡属于投诉举报单位或者被投诉举报的单位的调查处理专责小组成员;与投诉举报单位(个人)或者被投诉举报单位(个人)有利益关系的成员,应当作出回避,更不能参与投诉举报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调查处理专责小组在查处违规违约事件时,应当实事求是,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凡有弄虑作假的,将对相关小组成员依照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调查处理专责小组的成员在调查违规违约事件时,可到被投诉举报的单位、现场、或者与事件有关的部门(单位)调查、取证,也可以邀请与事件有关的人员谈话取证,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违规违约事件经调查确认其不实或者有刻意陷害等行为的,将追究投诉举报单位(个人)的相关责任(包括在全市通报批评、列入商会黑名单、建议限制其承包工程和从事相关管理工作、建议吊销其相关证书等),情节严重的建议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规违约处罚裁决或者不具备处罚条件的决定,由本商会理事会全体到会成员(到会人数应当不少于总委员人数的2/3)作出,并以公开表决形式决定,以超50%票数意见为最终意见。当投票人的赞成票数和否决票数相等时,应召开下一次会议,在补充有关证据或者增加表决成员的情况下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本商会理事会组织召开研究违规违约事件的处理会议,应当由本商会会长主持,会长因有事不能参加会议的,由其委托的本商会的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对属于刻意陷害等的虚假投诉举报的追究决定和对违规违约者的处罚裁决、不具备处罚条件的决定等,经本商会会长或者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批准后由商会秘书处执行或者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的会员个人的违规违约行为一经查实,先对接纳管理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处罚,然后由接纳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对违规违约的会员个人实施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规违约事件相关处理意见书签发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投诉举报方和被投诉举报方当事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六条、违规违约相关处理意见书执行后,当事各方对处理决定(尤其是处罚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相关处理意见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理事会提交申述意见。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理事会在收到申述意见书的7个工作日内,应当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召集当事双方和调查处理专责小组的组长或者相关成员现场作出相应陈述。听证会的意见将作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会员单位及个人对违规违约事件相关处理意见(尤其是处罚裁决)最终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法院未作出改变处罚裁决之前,不得停止相关处理意见书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一般性投诉举报事件,应当在接受投诉举报之日起两个月内处理完毕;对复杂性的诉举报事件,原则上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本商会的会员单位及个人的违规违约行为,一旦经调查处理专责小组调查情况属实并经本商会理事会会议作出裁决决定(包括罚款和行业处理等),应当严格按照本商会已生效的行业相关行规行约规定条文执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调查处理专责小组成员在查处事件过程中,应当对查处事件的真实性和行为负责。小组各成员不得出现有影响对投诉举报事件查处不公正性的任可行为(包括接受晏请、收妥财物等),一经发现将依照廉政纪律等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在全市通报其违纪行为或者取销专家库成员的资格,情节严重和影响极坏的将提交市纪委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调查处理专责小组在调查处理相关违规违约事件过程中,对涉及的违规违约事件、本商会已生效的行业相关行规行约没有明文规定处罚要求的,调查处理专责小组可参照国家、省、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并自行决定处罚金额和处理事项。自行决定处罚金额和处理事项最高不得高于本商会已生效的相关行规行约所列的处罚标准。本商会的会员单位及个人的违规违约行为,若给其他会员单位及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违规违约单位及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的会员单位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有责任对本企业或者其他会员企业及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公约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市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建筑商会投诉举报。并可要求本商会召开专门会议,调查真相,给予违约单位相应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制定并颁布生效的行规行约在实施后,原则上每年由市建筑商会秘书处结合执行情况,对行规行约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检讨。对有需要对相关行规行约进行修改的,将由商会秘书处向市建筑商会理事会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并经商会理事会研究作出决定后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制定并颁布生效的行规行约在贯彻执行中的未尽事宜,由各会员企业积极发现和积累并及时向市建筑商会秘书处书面报告执行情况和需要增加或者补充、修改的条文内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理事会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