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会员单位经营行为
自律管理规范(试行)
(已于2018年1月12日召开的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以鹤建商字[2018]05号文件印发执行)。
第一条、为了完善和规范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以下简称市建筑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经营和从业行为的管理,发挥行业商会组织对会员单位及个人行为监督检查和管理作用,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和本商会章程,并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商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建筑商会将按照“行业约束、行业监督、自律管理、协调发展”的要求,促进和谐行业快速协调发展。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和诚实守信体系建设,规范会员单位及个人经营和从业行为,强化行业服务功能,创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第三条、市建筑商会行业自律管理应当按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总体思路,树立良好的行业、企业形象和社会地位,提高行业、企业信誉、声誉,弘扬行业正气,促进公平、有序竞争。
第四条、凡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的正式会员和临时会员及其所属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并接受本规范的约束。
第六条、认真贯彻执行现行行业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做到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第七条、依法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法活动。严禁为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工程项目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的业务活动。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当树立“质量是企业第一生命线”的原则,建立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倡工匠精神,有计划开展创优质和创精品工程活动,通过创优活动来提升企业的凝聚力和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有效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第九条、提倡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尊重人的创新精神和个人的诚实劳动成果以及诚实守信的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业整体共同利益和社会稳定,并严格遵循“依法、诚信、公平、文明”的经营原则,为社会提供合格以上的建筑产品。
第十条、坚持科学发展理念,在工程项目承包各项活动中提倡环保,注意节约资源和能源。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各项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企业内部各项管理,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在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和技术业务等方面有计划地提升和培养。
第十一条、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建立良好的企业内部信用体系,重合同,讲信誉,适应并推动企业内以尊重道德操守、守信为支撑,以产权资本经营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保障的社会诚信、信用制度和道德风尚的提高。
第十二条、提倡行业内团结互助和谐一致精神,不搞技术封锁,不搞成果窃取,共同树立良好行业道德新风尚和良好的经营新作风。根据本企业的自身条件,力所能及地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政府倡议的各项公益活动,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重视行业科技、技术进步,勇于开拓和创新,提倡开发、应用建筑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第十四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他人的诚实劳动,维护他人的知识技术产权和经济权益。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加强行业技术研究和培训,不断提高行业人员技术素质和素养。
第十五条、注重精神文明建设,提倡学科学、学知识、学技术,培养建筑行业广大员工爱岗敬业精神,建设行业和企业文化,铸造行业和企业精神。
第十六条、以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求效益,以诚实守信求共赢,努力树立行业商会和企业的良好形象。
第十七条、维护行业及会员单位之间的整体利益,坚持反对一切损害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以及影响会员单位及个人之间安定团结的行为。
第十八条、公平竞争是建设和谐社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要在行业内部落实公平竞争基本准则,实行价格自律,防止行业和价格垄断,防止无序和不公平以及恶性竞争。
第十九条、会员企业在核定从业范围的各种经营活动中,应当自诫自律、自我管理和约束,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不得有以下行为出现:
(一)通过媒体、广告或其他方式对本单位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诋毁、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贬低其他会员企业的形象;
(二)采取竞相压价、转借(出买)资质证书和转包、违法分包等手段谋取不正当竞争,干扰破坏其他会员企业的合法市场活动;
(三)利用在行业内的强势地位或者影响力,强制建设(主业)单位接受其产品和服务或者强制其他会员企业使用、经营其产品;
(四)在开展工程竞标和其他活动中,以行贿、围标、弄虚作假,与相关会员企业搞互相串通、暗箱操作,欺诈和排挤等手设打压其他竞争对手;
(五)以带资垫资、相互压价压费、压缩合理工期、签订“阴阳”合同、压低质量等级、改变付款方式等承揽工程;
(六)允许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无理肢解工程或者强行提供建筑材料等不正当行为;
(七)违背造价或者价格管理原则、计价规则和标准、概预算定额、收费标准等的规定,随意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或者各项工程业务收费;
(八)违反文明施工规定,工程施工中扰民和造成粉尘、污泥、污水污染道路、公共场地及设施,侵害公共利益等行为
(九)其他社会上或者行业内公认的不公平、不透明、不公正的手段。
第二十条、行业内部鼓励和发扬会员之间互帮、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提倡公平、平等、有序、合理的市场竞争。坚决反对任何阻碍、损害本行业和企业发展进步以及不文明的经营行为。坚决制止分裂、伤害市建筑商会会员集体整体共同利益的行为和不正当的竞争。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实施协调和管理。对本规范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建筑商会理事会委托商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市建筑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在行业自律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由行业商会表彰奖励;
(二)由行业商会通报表扬;
(三)由行业商会授予荣誉称号;
(四)推荐向政府相关部门和国家级协会表彰或记功。
第二十三条、市建筑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在行业自律建设工作中,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除按相关行规行约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将作如下处理:
(一)在全市通报批评;
(二)通过新闻媒体予以爆光;
(三)取消当年参加评优、评选资格;
(四)记入行业管理黑名单;
(五)建议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整业整顿;限制企业一承包工程项目或者暂停企业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
(六)建议市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信用等级;
(七)取消会员资格;
(八)建议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或者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消企业中标资格的处理;
(九)建议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建议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或者建议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对违反规定的个人,除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选、记入个人黑名单、降低或取消个人信用等级外,对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降低执行资格证书等级直至吊销其职称、资格、岗位、操作等证书。
(十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纪律的,建议市人社主管部门按照《劳动法》和省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市建筑商会会员单位应当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及人员的自律保障措施,建立专门机构负责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并明确管理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自律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行业自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应当常抓不懈。行业自律工作必须以人为本和以人(尤其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主要人员)的自觉行动为基础,并在企业内要有坚强的组织保障才能取得成效。会员单位及个人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务必使自律规范、制度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二十六条、加强行业商业贿赂治理既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又要及时禁止招投标中的不正当行为,形成干净干事的氛围。同时,既要掌握原则,又要正确区分正常商业交往与非正当交易的界限,区分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第二十七条、会员企业及人员有责任向市建筑商会投诉举报工程建设违法、违规和违反行业管理行规行约的行为,凡发生投诉举报事件的,将按照《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会员单位及个人违规违约行为查处办法(试行)》规定实事求是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经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鹤山市建筑行业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